律师事务所卷宗目录_律所卷宗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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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卷宗目录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首次谈话笔录;
3.收费凭证;
4.委托书或指定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7.调查材料;
8.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9.集体讨论记录;
10.起诉书、上诉书;
11.辩护词或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裁定书、判决书;
14.上诉书、抗诉书;
15.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首次谈话笔录
3.收费凭证;
4.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5.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6.阅卷笔录;
7.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8.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9.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10.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1.集体讨论记录;
12.代理词;
13.出庭通知书;
14.庭审笔录;
15.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6.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同类卷顺序排列。
*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