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重点概括)_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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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一章、建设工程招投标概述
1、开标:是指招标人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在由投标人出席的情况下,当众拆开标书,宣布招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价格的有效修改等主要内容的过程。
2、评标:是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招标小组或专门的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所报的投标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择优选定中标人的过程。
第二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与投标
1、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直接发包: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三章、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与投标
1、下列工程必须实施建设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项目。
2、在开标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标书处理:
(1)投标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或虽参加会议但无有效证件;
(2)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方式密封;
(3)唱标时弄虚作假,更改投标书内容;
(4)监理费报价低于国家规定的下限。
第四章、国内工程施工招标与投标
1、招标程序:
(1)组织成立招标机构,由招标人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2)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如果有);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4)对潜在招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潜在招标人;
(5)发售招标文件;
(6)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7)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8)接受招标书;
(9)开标、评标和决标;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11)签订合同。
2、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必须满足下列资质条件和能力时,才可以进行自行施工招标: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3、标底的作用:
(1)使业主在工程概算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在拟建工程上应该承担的投资数据;
(2)给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各方)核实建设规模提供数据;
(3)作为衡量招标人标价的准绳,也就是评标的主要尺度之一。
4、报价策略(案例分析、简答)
(1)削价和加价因素P85
削价因素:
(1)对于大批量工程或有后续工程、分期建设的工程、可适当减记大型临时设施费用;
(2)对于施工图设计详细无误、不可预见因素小的工程,可减记不可预见包干费;
(3)对无冬雨季施工的工程,可以免计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4)对工期要求不紧、无需赶工的工程,可减记夜间施工增加费;
(5)技术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企业,可减记技术装备费;
(6)大量使用当地民工的,可适当减记远征工程费和机构迁移费;
(7)采用先进技术、先进施工工艺或廉价材料等,也可列入削价范围。
加价因素:
(1)合同签订后的设计变更,可另行结算;
(2)签订合同的材料价差变更,可另行结算或估算列入报价;
(3)材料代用增加的费用,可另行结算或列入报价;
(4)因大量压缩工期而增加的赶工措施费用,可增加费用;
(5)把握不准、防止意外费用发生,可在允许范围内增加报价;
(6)无需付款的工程,可考虑增加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列入报价;
(7)要求垫支资金或材料的,可增加有关费用。
(2)不平衡报价法 P86
(3)多方案报价策略 P87
(4)随机应变策略 P87
(5)其他策略
第七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1、代理及其特征: P100
(1)定义: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由代理人享有和承担的法律行为。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关系的终止: P16
2(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3、担保的方式
(1)保证:
1)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定金:
1)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2)注意:(1)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2)定金合同从实际支付定金之日生效。(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合同成立 P174
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向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若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5、缔约过失P174
是指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未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的义务,而导致当事人另一方收到损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
有下列情形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6、无效合同P17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P176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3)从合法活动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抗辩权:
(1)定义:抗辩权是指双方在合同的履行中,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8、代位权: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权,对债务人造成伤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义务。P182
第八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P2031、勘察合同内容: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勘察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十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务合同)P2302、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包括: P235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6)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和预算书。
3、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地最低保修期限为: P249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同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电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冷期;
(4)电气管线和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第十四章 建设工程索赔(案例分析题)
1、索赔:当事人在实施合同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合同对方应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损失后,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过程。P3402、设计招标与施工招标的主要区别:
(1)、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同:设计招标文件中仅提出设计依据、工程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项目限定的工作范围、项目所在地的基本资料、要求完成的时间等内容,没有具体的工程量要求。
(2)、对投标书的编制要求不同:投标者的投标报价不是按具体的工程量清单填报单价后算出总价,而是首先提出设计构思和初步方案,阐述该方案的优点和实施计划,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提出报价。
(3)、开标方式不同:开标时不是由招标人按各投标书的报价高低去排定标价次序,而是由各投标人自己说明各设计方案的基本构思和意图,以及其他实质性的内容,而且不排定标价次序。
(4)、评标的原则不同:评标是不过分追求工程项目的报价高低,而是更多的去关注方案的技术先进性、合理性,所达到的经济技术指标,以及对工程项目经济效益的影响。
3、投标人的资格预审:
(1)、资质预审:包括证书的种类、资质等级、证书中规定允许承接任务的范围。申请投标人所持有的证书在以上三方面任何一项不合格,均应被取消投标资格。
(2)、能力审查:包括投标单位设计人员的技术力量和所拥有的技术设备两方面的审查。
(3)、经验审查:通过审查投标者报送的最近几年所完成的工程项目设计一览表,包括工程名称、规模、标准、结构形式、设计期限等内容,评定其设计能力和设计水平。
4、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5、代理制度中的民事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民事责任
(4)、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的连带责任
(5)、代理人违法事项的法律责任
6、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有效合同的有机结合的两方面,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必然结果。
区别:(1)、合同成立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生效是解决合同效力的问题。(2)、合同成立的效力和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任意撤回,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为缔约过失责任,而合同无效的后果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4)、合同不成立,仅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问题,当未形成合同时,不会引起国家行政干预。而对于合同无效问题,如果属于合同内容违法时,即使当事人不作出合同无效的主张,国家行政也会作出干预。
7、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抗辩权:
定义:抗辩权是指双方在合同的履行中,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分类:(1)、同时抗辩权:当事人互为负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为负债,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为负债,合同约定有先后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先履行其债务。但是,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状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
8、编制标底:
原则:(1)、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标底。(2)、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和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总限额内。(3)、标底的价格作为业主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分十几变动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工程质量。(4)、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考虑施工不可预见费等。(5)、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依据:(1)、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投资等文件。(2)、全部设计图纸和有关的设计说明(3)、已经批准的招标文件(4)、当地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5)、当地现行的各项收费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6)、建筑部颁发的现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当地的补充定额或实施细则等(7)、根据工程技术复杂程度,施工现场条件和提前工期等要去二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
内容:(1)、招标工程综合说明(2)、招标工程一览表(3)、标底价格(4)、招标工程总造价中所含各项费用的说明。
编制标底的方法:(1)、标底编制方法基本上与预算或概算的编制方法相同,所不同的是,它比预算或概算要求更为具体和确切。主要表现在:(1)、要根据不同的承包方式,考虑不同的包干系数。(2)、要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考虑必要的工程特殊措施费。(3)、要根据不同的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和价差的处理办法,提供各种不同的材料、设备的数量及价格清单,并考虑各种价差及计算条件。(4)、工程设计的实际钢材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