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收入质量管理考核办法_淄博市国家税务局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收入质量管理考核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淄博市国家税务局”。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收入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系统、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区、县国税局税收收入工作的成果,促进依法治税工作的开展,切实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收入质量,建立组织收入工作长效机制,促进税收收入的健康稳定增长,保持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圆满完成各项税收收入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税收收入质量管理考核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组织收入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法组织税收收入。

第三条 制定本考核办法的目的是将税收收入工作的考核重心进一步由单纯对税收任务完成数量的考核转向对税收收入质量的全面考核。促使各区、县国税局在加强征管、提高收入质量的前提下,采取积极的征收管理及组织收入措施增加税收收入,促进税收收入质量的不断提高和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市局成立税收收入质量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张文泉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收入质量管理考核办公室,由王衍明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局办公室、征收管理科、计划统计科、流转税管理科、所得税管理科、国际税务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市局稽查局及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收入质量管理考核办公室设在计划统计科。

第五条 本考核办法基本分值1000分,由各业务科室根据相应职责范围对区、县国税局税收收入质量进行考核。各业务科室对应考核基本分值如下:征收管理科,230分;计划统计科,290分;流转税管理科,160分;所得税管理科,100分;国际税务管理科,80分;进出口税收管理科,50分;市局稽查局,90分。信息中心根据各考核科室需要,对考核所需数据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税收收入质量管理考核的基本分值在市局系统绩效考核中占40%。

第二章 考核项目及标准

第七条 本考核办法考核项目为:⑴宏观税收负担率,⑵税收收入弹性系数,⑶准期登记率,⑷按期申报率,⑸零、负、低申报率,⑹入库率,⑺滞纳金加收率,⑻处罚率,⑼税收预测准确率,⑽重点税源监控率,⑾增值税行业税负率,⑿所得税征收度,⒀欠税增加率,⒁税款入库级次准确率,⒂税收优惠政策兑现率,⒃税收分析透彻性,⒄税收任务完成率,⒅入库税款合法性。

第八条 宏观税收负担率,指即期国内税收直接收入(不含免抵调增收入,剔除清理陈欠、呆帐、查补收入)与即期免、抵实现税额之和,考虑政策性增减收因素后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率。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促使各区、县国税局采取积极的征管措施,将经济发展的成果及时体现到税收上来,促进宏观税收负担率的不断提高。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以同期宏观税收负担率为标准值,标准值正负0.1个百分点为标准范围。宏观税收负担率高于标准范围上限的加5分;在标准范围之内的(含标准范围上限、下限)得基本分;低于标准范围下限的扣5分,低于标准范围下限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不扣分。宏观税收负担率低于标准范围下限且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但存在政策调整因素,能分析清楚原因,经收入质量管理考核办公室研究认可后,可酌情扣分或不扣分。

本指标基本分值30分,由计划统计科负责考核。

第九条 税收收入弹性系数,指即期国内税收直接收入(不含免抵调增收入,剔除清理陈欠、呆帐、查补收入)与即期免、抵实现税额之和,考虑政策性增减收因素后的同比增幅与地区生产总值现价增幅的比值。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促使各区、县国税局采取积极的组织收入措施,促进经济税收的协调发展。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以同期税收收入弹性系数为标准值,标准值正负0.1个百分点为标准范围。税收收入弹性系数高于标准范围上限且大于等于0.8的加5分,高于标准范围上限但小于0.8的扣1分;在标准范围之内的(含标准范围上限、下限)分弹性系数大小加扣分,在0.8(含0.8)与1.2(不含1.2)之间的得基本分,低于0.8的扣1分,高于1.2(含1.2)的加2分;低于标准范围下限且低于1.2的扣5分,低于标准范围下限但大于等于1.2的加2分。

本指标基本分值30分,由计划统计科负责考核。

第十条 准期登记率,指在考核期内实际准期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已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比率。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衡量各区、县国税局税务登记管理对漏管户的控制程度,以利强化税源控管,清理和减少漏管户。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本指标的标准值为95%(含个体)。准期登记率等于标准值的得基本分,每高于标准值一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标准值一个百分点扣1分。

本指标基本分值40分,由征收管理科负责考核。

第十一条 按期申报率,指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次)数与应办理纳税申报户(次)数之间的比率。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衡量各区、县纳税人依法申报的遵从程度。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增值税(企业)、消费税(企业)、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的标准值为95%;个体的标准值为92%。按期申报率等于标准值的得基本分,每高于标准值一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标准值一个百分点扣1分。

本指标基本分值100分,由流转税管理科负责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的考核,基本分值40分;所得税管理科负责内资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考核,基本分值20分;国际税务管理科负责涉外企业所得税的考核,基本分值20分;征收管理科负责个体业户增值税、消费税的考核,基本分值20分。

第十二条 零、负、低申报率,指当期零、负、低(工业企业全年纳税额低于3600元,商业企业全年纳税额低于2400元)申报户数占应申报户数的比率。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促进各区、县国税局加强对零、负、低申报企业的管理,努力减少零、负、低申报企业户数。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本指标对两种计算结果均考核。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率的标准值为2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率的标准值为30%,企业所得税零、负申报率的标准值为40%;涉外企业所得税零、负申报率的标准值为45%。零、负申报率等于标准值的得基本分,每低于标准值一个百分点加1分;每高于标准值一个百分点扣1分。

低申报率以零为标准值,每高于标准值0.1个百分点扣2分。

本指标基本分值60分。由流转税管理科负责增值税的考核,基本分值30分;所得税管理科负责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考核,基本分值15分;国际税务管理科负责涉外企业所得税的考核,基本分值15分。

第十三条 入库率,指当期实际入库税款占当期应入库税款的比率。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促进各区、县国税局加强税款入库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企业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的标准值为95%,个体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的标准值为98%,查补税款入库率的标准值为85%。入库率等于标准值的得基本分,每高于标准值一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标准值一个百分点扣1分。

本指标基本分值100分,由市局稽查局负责查补税款的考核,基本分值20分;征收管理科负责其他税款的考核,基本分值80分。

第十四条 滞纳金加收率,指清理逾期未缴纳税款时加收并入库的滞纳金的户次与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次之间的比率,以及清理逾期未缴纳税款时加收并入库的滞纳金的金额与应加收滞纳金的金额之间的比率。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衡量各区、县国税局对逾期未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执行到位程度以及滞纳金入库程度,以利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促进滞纳金及时足额入库。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本指标对两种计算结果均考核,“滞纳金加收率1”的标准值为95%,“滞纳金加收率2”的标准值为85%。滞纳金加收率等于标准值的得基本分,每高于标准值一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标准值一个百分点扣1分。本指标基本分值60分。由市局稽查局负责查补税款的考核,基本分值20分;征收管理科负责其他税款的考核,基本分值40分。

第十五条 处罚率,指各区、县国税局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人进行处罚,处罚户次与应处罚户次的比率,处罚金额与应处罚金额的比率。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衡量各区、县国税局对税收违规、违法行为的惩治程度,以利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本指标对两种计算结果均考核,本指标的标准值为100%。处罚率等于标准值的加1分;每低于标准值一个百分点扣1分。

本指标分值共60分。由征收管理科负责税收行政违规处罚的考核,基本分值10分;由市局稽查局负责涉税罚款的考核,基本分值50分。

第十六条 税收预测准确率,指各区、县国税局按照上级要求对月度、季度、全年国内税收直接收入以及免抵实现等情况进行预测,预测数与实际完成数之间的比率。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衡量各区、县国税局税收预测水平的高低,促使各区、县国税局研究制定科学地预测方法,更好地把握组织收入工作的脉搏。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本指标对两种计算结果均考核,本指标的标准值为100%。税收预测准确率预测偏差正负1个百分点(含)得基本分;偏差正负1个百分点(不含)至正负2个百分点(含)扣5分;偏差正负2个百分点(不含)以上,在扣5分的基础上,每多1个百分点扣6分。

如有影响税收预测准确率的重大增减收因素,能在重大增减收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且分析清楚、量化对税收的增减影响的,允许将影响数在原预测数基础上调增或调减。

对于月度税收预测,上旬预测得分系数为100%,中旬预测得分系数为110%。

对于年度税收预测,一季度预测得分系数为80%,二季度预测得分系数为90%,三季度预测得分系数为100%,四季度预测得分系数为110%。

本指标基本分值120分。由计划统计科负责考核国内税收直接收入预测部分,基本分值70分;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免、抵实现税额的考核,基本分值50分。

第十七条 重点税源监控率,指各区、县国税局通过重点税源监控系统控管的重点税源入库国税各项直接收入占当期全部国税国内税收直接收入入库额的比率。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促进各区、县国税局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及分析力度。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本指标的标准值为75%。重点税源监控率大于等于标准值的得基本分;每低于标准值一个百分点扣1分。本指标基本分值20分,由计划统计科负责考核。

第十八条 增值税行业税负率,指各行业应纳增值税与对应销售收入的比率。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促使各区、县国税局认真分析行业税负高或低的原因,改进组织收入措施,合理地不断提高行业税负。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以当期全市平均行业税负率为标准值,标准值正负0.2个百分点为标准范围。增值税行业税负率高于标准范围上限的加5分;在标准范围之内的(含标准范围上限、下限)得基本分;低于标准范围下限的扣5分。

本指标基本分值60分,由流转税管理科负责考核。

第十九条 所得税征收度,指内资、外资企业户均纳税情况,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内资企业户均纳税情况。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促进各区、县国税局加强对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本指标对两种计算结果均考核。考核期户均纳税额高于同期户均纳税额的加2分;户均纳税额与同期户均纳税额持平的得基本分;户均纳税额低于同期户均纳税额的扣2分。

本指标基本分值80分,由所得税管理科负责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考核,基本分值50分;国际税务管理科负责涉外企业所得税的考核,基本分值30分。

第二十条 欠税增加率,指年末新增欠税余额占即期国内税收直接收入(不含免抵调增收入,剔除清理陈欠、呆帐、查补收入)的比率,反映各区、县国税局控制新欠产生及清理新欠的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促使各区、县国税局严格控制新增欠税的产生、加大清理新欠的工作力度,努力缩小欠税规模。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以0为标准值。欠税增加率等于标准值的加1分,每高于标准值0.1个百分点扣2分。

本指标基本分值40分,由征收管理科负责考核。

第二十一条 税款入库级次准确率,指正确入库级次税款(含考核期内更正正确的)笔数占总入库税款笔数的比率。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促进各区、县国税局严格按照有关预算管理规定办理税款入库,真实地反映各级次税款入库情况。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本指标的标准值为100%。税款入库级次准确率等于标准值的加1分;每低于标准值0.1个百分点扣2分。本指标基本分值40分。由计划统计科负责考核。

第二十二条 税收优惠政策兑现率,指当期兑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户次占应兑现总户次的比率,以及兑现额占应兑现额的比率。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使各区、县国税局认识到延缓税收优惠政策兑现就是收“过头税”,以加大优惠政策兑现力度,夯实税收基础。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本指标对两种计算结果均考核,本指标的标准值为100%。税收优惠政策兑现率等于标准值的加1分;每低于标准值0.1个百分点扣2分。

本指标基本分值60分。由流转税管理科负责增值税的考核,基本分值30分;所得税管理科负责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考核,基本分值15分;国际税务管理科负责涉外企业所得税的考核,基本分值15分。

第二十三条 税收分析透彻性,指各区、县国税局对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的分析是否透彻,对经济税收形势的把握是否准确,税收收入分析能否说明问题。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促进各区、县国税局加强税收收入分析工作,找准组织收入工作的矛盾和问题,制定切实有效地组织收入措施。

考核标准:经济税收形势关注度的考核根据各区、县国税局的季度税收收入分析。对各区、县国税局的季度税收收入分析按质量划分为五档:一档加5分,二档加2分,三档得基本分,四档减5分,五档减10分。

本指标基本分值40分。由计划统计科负责考核。

第二十四条 税收任务完成率,指各区、县国税局考核期计划口径税收完成情况占市局下达计划的比率,反映各区、县国税局完成市局下达的季度执行计划及年度计划情况。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促使各区、县国税局在保证征收管理及税收收入质量的前提下,采取积极的征收管理及组织收入措施增加税收收入,努力完成市局下达的季度执行计划及年度收入计划。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本指标的标准值为100%。税收任务完成率大于等于标准值的得基本分;每低于标准值一个百分点扣1分。

本指标基本分值60分。由计划统计科负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入库税款合法性,反映各区、县国税局在组织收入工作中入库的税款是否合法,有无收“过头税”或变相收“过头税”的情况,促使各区、县国税局严格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

考核标准:在上级部门、市局及有关部门(审计署、财检办等)组织的检查中被认定为收“过头税” 的区、县国税局,经收入质量管理考核办公室认定后,不论数额大小均扣50分,并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本指标不设基本分值,由收入质量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以上各考核项目中均不含市局稽查局查补收入形成的应征、欠税、入库额等税收数据。

第二十七条 考核期内需多次或对多个相同考核项目进行考核的,分别对各次或各个考核项目进行考核,以各次或各个考核得分的平均数作为该项目本考核期内的考核得分。

第二十八条 各考核科室根据本科室职责范围,在保证以上考核项目的基础上可另外增加考核项目,另外增加的考核项目需经收入质量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并备案。各考核科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考核项目标准值,调整后的标准值经收入质量管理考核办公室同意后作为下一年度的考核标准。

收入质量管理考核办公室根据税收收入质量管理考核的需要,可增加或减少考核项目,以及调整考核项目的基本分值及考核标准。

第二十九条 各考核项目中有关税收的考核数据原则上从各相关税收系统中提取,由各考核科室与信息中心确定提取方式。不能从税收系统中提取的数据,数据来源必须是有关部门公布的权威数据,并经收入质量管理考核办公室认可。

第三十条 各考核项目的数据来源及详细地考核得分计算方法由相关考核科室负责对下公布及解释。单个考核项目扣分以各考核科室扣完本科室对应分值为止,单个考核项目加分以本科室对应分值的25%为上限。

第三十一条 各考核项目按月、季、年考核。各考核科室于次月、季、年10日内(节假日不顺延,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将考核结果报收入质量管理考核办公室,收入质量管理考核办公室汇总并经收入质量管理考核办公室主任签批后,于5日内以正式文形式对下公布。年终加权平均各月、各季得分后为各区、县国税局全年得分,考核结果经收入质量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布并按季计入市局系统绩效考核中。

第三十二条 因组织收入工作存在问题而使市局被上级国税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计署、财检办等)通报的区、县国税局,经收入质量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后,取消评优资格。

第三十三条 本着奖励先进、督促落后的原则,市局对组织收入工作优胜单位进行表彰,授予考核得分前三名的单位“税收收入质量管理工作优胜单位”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本考核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收入质量管理考核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收入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 质量管理 国家税务局 淄博市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 质量管理 国家税务局 淄博市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