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法律援助处接访管理规则研究与分析_珠海市新技术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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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法律援助处接访管理规则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为进一步规范法援处窗口值班相关事项,明确窗口值班人员的工作职责,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机构接待来访规则》,现就窗口值班事宜制定以下的规则:

窗口值班人员的构成及岗位职责

一、法援处窗口每天值班的人员包括市法援处的值班领导、工作人员、值班律师、实习人员组成窗口的前台值班队伍,人数为3至4人。

二、法援处值班领导的职责,参与当月窗口的排班工作,负责处理窗口值班过程中需要值班领导解决的问题或突发事件。

三、窗口工作人员的排班表于当月前(一个星期内)由负责管理窗口的领导安排并制作,《排班表》将每天的值班人员、电话、值班时间等列明,保证每个值班律师人手一份,并每月张贴窗口。

四、法援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主导和管理窗口接待工作,负责值班过程中的需要法律援助机构接待、解答、处理及值班律师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不能处理的问题。负责维护接待窗口的秩序,对值班律师、实习人员进行考勤;受理审查代书及受理申请法律援助事项;与下一值班的法援处工作人员及本班值班律师办理好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受理后的交接手续,填好《当天值班的交接表》,受理、审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上报不能确定和需要值班领导把关的案件。

收到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开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报法援处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审批后,开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给申请人,一分留法援处留档备查。

五、值班律师的职责:负责解答来访、来电群众的法律咨询,协助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接待群众来访,处理法援处临时安排的其他事务,接到与其他行政事

务或案件业务有关的来电、来访事项,做好相关登记并向市法援处值班工作人员说明并做好转交工作;

六、实习人员的职责:参与市法援处窗口值班工作,在窗口值班时接受法援处工作人员、值班律师的安排,协助法援处工作人员、值班律师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来访、来电群众的法律咨询,处理法援处临时安排的其他事务,接到与其他行政事务或案件业务有关的来电、来访事项,做好登记并向市法援处值班工作人员汇报并做好转交工作。

在值班律师临时离开窗口时,履行值班律师的职责,并与值班律师做好交接手续。

窗口的设置及主要办公用品使用的规定

七、窗口前台咨询台按照:

1、法律咨询处(值班律师及实习人员),2、案件受理处(法援处工作人员及值班律师)设窗口二至三个。

八、值班人员应当注意维护窗口的整体形象,保证接待前台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对窗口的公物要注意保护和爱护,最后一个离开窗口的要关灯、关空调等电器设施,做到节约办公。

九、窗口的电脑、打印机用于来访来电的登记、代拟法律文书及查阅与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查阅其他与窗口工作无关的内容或上网聊天等事宜。

十、窗口的电话热线用于接听来电咨询,不得占用作为对外联络的通讯工具。为避免出现群众不能打进的情形发生,时间不宜接听过长。如果电话里无法详尽答复的,应建议来电人带齐案件的相关材料到窗口进行咨询。

十一、为了统计接待来访及来电的方便,窗口除进行电脑登记外,同时使用文本的《来访登记本》和《来电登记本》,登记本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做好交接工作。

十二、登记本的内容要求来访人自己登记的,则由来访人自行登记,要求详细逐项填写,不宜遗漏。如果来访人书写困难,值班人员应当为其代为填写。如果来访人认为涉及个人隐私而不愿意填写的,值班人员应当做好登记填写的解释工作,亦可指引其到接待室进行一对一的现场咨询。

十三、窗口案件材料的复印,对于申请法律援助案件的来访人的案件材料,由窗口免费为其复印。

值班工作人员的考勤办法

十四、窗口实行考勤制度,参与窗口值班的人员均参加考勤,考勤表由负责窗口管理的负责人制作。

十五、值班人员应当准时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时,下午14:30至17:30。

十六、法援处工作人员和值班律师如果由于出庭或其他原因无法按值班表时间值班的,应至少提前一天告知法援处值班领导,由法援处值班领导安排调整。

十七、实习人员如果由于出庭或其他原因无法按值班表时间值班的,可以由所里的律师调换其他律师,并至少提前两天告知排班的负责人,由排班负责人安排调整。

十八、值班期间,法援处值班领导出差或休假,则指定另一名值班领导,并调整值班表,如发生临时需调换的情形由排班负责人的上级领导安排并备案。窗口的接待事项的处理

十九、对前来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值班人员应当做到一听,二问,三看,四登记,五解答。一听,即认真听取咨询者介绍案情和申请理由,做好登记,以备查考;二问,即仔细询问咨询者的户籍、居住地基本情况、案情、经济状况及其他情况;三看,即查看咨询者的身份证、暂住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案情证据等材料;四登记,所有来电、来访的均应进行登记。基本符合条件的,发放《法律援助申请表》,并予登记;五解答,对来访人详细解答并告知相关途径,对材料齐全的法律援助申请,告知申请人五日内来电或到窗口查询审批结果。

二十、对前来法援处进行法律事务咨询或来电咨询的群众,值班人员应热情,耐心的接待和解答。指导前来咨询的当事人填写好《来访登记表》的基本情况、来访内容、目的和要求,接待完后,应详细填写好《来访登记表》中办理情况并签名。对来电咨询则详细填写在《来电登记表》中。同时使用广东省法律援助业务管理平台,由窗口值班的工作人员负责录入登记事宜。

二十一、对前来法援处咨询非法律事务的公民、兄弟单位及上级部门的来访来电咨询,进行其他事务登记,并及时转告法援处值班领导或工作人员。

二十二、对前来咨询者提出的法律事务,值班人员能当场解答的,应根据法律和法规尽量圆满解答;对比较复杂的问题,需查资料或讨论后才能解答的,可与咨询者约定时间或电话答复;对不属于法律援助方面的咨询,应指引当事人找相关部门咨询。

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批

二十三、代书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批

(一)本规则所称的代书是指非法律援助案件之外的独立的法律文书,包括:

1、申诉状,再审申请书;

2、执行申请书;

3、其他的法律文书。

(二)代书由法援处工作人员当天审批,并安排律师承办,代书完毕需进行登记录入和档案归档。

二十四、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案件,由值班的法援处工作人员在窗口当日审批。法援处主任或值班领导对案件的审批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二十五、下列案件由法援处工作人员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法援处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审批:

(一)三人以上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

(二)窗口值班工作人员决定不了、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不予法律援助的案件;

(四)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附则

二十六、本规则未明确的事宜,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机构接待来访规则》办理。

二十七、本规则于二OO九年九月一日试行,《接待管理制度》同时废止,以本规则为准。

发布部门:珠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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