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验学校笔记本电脑借用管理办法_上海市实验学校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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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验学校笔记本电脑借用管理办法
1. 笔记本电脑是学校为改善教师教学和科研的状况而添置的国有资产,学校以一年为一个期限分批分期给符合借用条件的现职在岗的教师借用。
2. 教师要借用笔记本电脑,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实验学校笔记本电脑借用申请表》。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根据申请人的教学科研、电脑使用现状、电脑使用能力、电脑使用打算等予以审核、评介、打分和排序,再根据笔记本电脑现有数量给予批准。
3. 借用笔记本电脑的评介依据是:教师的学历;现任职的职称(含市、区和学校授予的技术称号);会使用的电脑软件;电脑职称考试和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证书;在借用期上一年中使用电脑进行教学和科研,与电脑有关比赛获奖情况和参与校园网建设中的表现;在借用期中使用电脑进行教学、科研,和校园网建设的设想。承诺完成学校可能给予的信息化工作,是借用笔记本电脑的必要条件。
4. 被批准借用笔记本电脑的教师,必须根据所填写的申请表的承诺,完成相关任务;在实际借用期到期二周前填写新的申请表,交表提出继续借用的申请。学校有关部门在考核教师完成申请表的承诺情况和新的打算后,核准或撤消借用。逾期不交新的申请表,视为要归还笔记本电脑,不再继续借用。
5. 凡被批准借用笔记本电脑的教师,必须保证笔记本电脑的正常维护和使用,归还时笔记本电脑必须保证其完好和能正常使用,如笔记本电脑归还交接时不正常,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借用教师承担。借用教师必须保证笔记本电脑的质量保证书、说明书和随机的软件光盘和附件等完整归还。
6. 学校有权在借用期内,委托相关部门对笔记本电脑的情况进行检查,如出现不爱护和使用不当等情况,可给予批评,并可视情况收回笔记本电脑。
7. 凡被批准借用的笔记本电脑,出现硬件情况异常,不能自行拆缷,可根据质量保证书,自行到厂家或特约维修部门解决维修问题,不能将问题拖延至归还的时候。如出现不属于保修范围和保修过期等情况,可先维修,然后根据发票向学校笔记本电脑维修保险基金个人帐户提出补助申请,学校笔记本电脑维修保险基金根据情况,核准后可用个人帐户补助部分维修费用。如学校维修保险基金个人帐户的金额不够,由学校有关部门酌情处理。
8. 每位被批准借用笔记本电脑的教师,每个借用期内,须上交1000元,作为校笔记本电脑维修保险基金的个人帐户(由学校和教师各承担1000元),借用期满后,学校将笔记本电脑维修保险基金个人帐户的剩余部分的一半,退还给借用笔记本电脑的教师。
9. 填申请表的借用期以每年1月1日至下一年1月1日计算,教师的实际借用期以笔记本电脑实际到手的一年内计算。
10.教育技术组根据教务处的要求负责学校笔记本电脑的发放、回收、验收、保管等工作。
11.学校笔记本电脑维修保险基金由总务处设立专项进行管理。
12.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上海市实验学校200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