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结核病医疗体联合体章程_结核病防治规章制度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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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结核病医疗体联合体章程

(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西安市卫计委批准,依据《西安市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市卫发〔2015〕66号)及有关文件,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对牵头医院、成员医院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医联体组建的原则: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基层首诊、分级医疗、上下联动、共同发展。

第三条 医联体的名称:西安市结核病医疗体联合体。牵头单位:西安市胸科医院。成员单位:西安市各区县结核病定点门诊。进一步可吸纳陕西省其他县市结核病定点医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医联体理事会是医联体的最高议事机构,负责医联体重大事项的决策。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做为其内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协调、实施医联体理事会的各项决定。

第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牵头医院院长担任),副理事长及理事若干名。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解决医联体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医联体办公室设在牵头单位内,主任由理事长提出拟任人选,报理事会审核批准。成员若干名,由医联体内医疗机构指定的专门联络人组成。

第六条 医联体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医联体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医联体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任免。制定并在医联体各医疗机构推行统一标准的运营管理制度和职责规范。

(三)规范各种业务管理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流程,实现业务管理资源的共享。建立各种检验、功能检查项目申请和检查报告的通用制度。

(四)建立医联体内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制定在各医疗机构之间实现分级医疗、双向转诊、上下联动、差异化服务、大型医疗设备共享和检查结果互认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五)对医联体成员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和管理指导。统一组织科研项目以及重大技术项目的攻关。

(六)修改章程,决定医联体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合作形式

第七条 西安市结核病医疗体联合体性质为松散型医疗团体,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均为独立法人单位,通过签署长期协作协议为方法,相互协作,共同发展。

第八条 医联体成员坚持原单位名称、机构性质、法人地位、职能职责、人员人事关系、财政投入、收费标准、债权债务不变的原则。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医联体成员单位拥有的权利

(一)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各区县结核病门诊对需要住院治疗的结核病人,及时转介到市胸科医院,市胸科医院对诊疗完成的结核病人及时下转到患者所在区县门诊。同时开通转诊绿色

通道,转诊患者直接入住病房,预约患者优先就诊。

(二)在医联体内共享资源,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检查结果互认。

(三)医联体内建立业务指导机制,通过坐诊、讲课等进行对口支援。

(四)医联体内提供免费进修、培训。第十条 医联体成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医联体章程,执行医联体理事会决定,服从理事会纪律,完成医联体安排的各项任务。

(二)接受医联体理事会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支持医联体工作,维护医联体利益。

(三)对医联体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完善改进医联体的运作模式。

(四)医联体理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经医联体理事会讨论一致通过后生效。第十二条本章程由医联体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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