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论文_端粒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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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论文
摘要
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看作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分配制度不无道理。因为两种分配制度所依据的理论基础,所依托的经济体制以及所使用的经济手段都不尽相同。虽然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之间存在差异,但细究两者,也存在诸多共同之处。因此,我们不仅要考虑两种分配方式的差别,同时也应重视两者之间理论与实践上的兼容和渗透。这样,才能深入理解在我国分配领域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才能深刻认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不仅在理论上是对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发展,在实践上也是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分配模式。
一、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具有不同的理论基础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表现,我国生产关系的多层次决定了分配方式的多层次。现行主要分配方式有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所有权分配,另外,还有个体生产经营者的自劳自得等等。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作为两种不同的分配方式,有其不同的理论依据和分配内容。其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关键字
本质 原因 主体 对象
主要内容
1两种分配方式依据的理论不同,被分配的对象不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分别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西方经济学中的生产要素价值论。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因而应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决定个人所得收入的份额。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社会总产品分配理论明确指出按劳分配的对象是对社会总产品做了必要的扣除后的剩余。即为了形成社会再生产和社会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积累和收入再分配的基础,在按劳分配之前,需要对社会总产品进行必要的扣除,扣除的项目包括:(1)补偿基金;(2)积累基金;(3)公共消费基金;(4)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5)与生产无关的一般管理费用;(6)救济金。从社会总产品中扣除这些项目后,剩余部分就是个人消费基金,即按劳分配的对象。根据西方古典经济学的生产要素价值论,其基本观点是各种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都应得报酬,因此生产成果应在参与生产的所有生产要素之间进行分配。最初萨伊把生产要素分为三类——土地、资本和劳动,后来,马歇尔把企业家才能从普通劳动者中独立出来,生产要素就分为劳动、资本、土地和企业家才能四类,其相应的报酬分别为:雇佣劳动者(应包括职业经理)得工资,资本所有者得利息(或利息的转化形式),土地所有者(包括国家和集体)得地租,企业主获得利润(指企业主收入)。后来新古典主义在古典主义的基础上重点考察稀缺资源的配置以及要素报酬与要素贡献之间的关系,即各种要素的报酬应与其在生产中的贡献成正比。按要素分配的对象是总产品中扣除中间产品价值后的剩余。亚当·斯密指出:“一个大国全体居民的总收入,包含他们土地和劳动的全部年产物。在总收入中减去维持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费用,其余留供居民自由使用的便是纯收入”①这里的纯收入即是按要素分配的对象。可见,按劳分配理论依据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
论,按要素分配是依据西方经济学的要素价值论;按劳分配所要分配的对象是个人消费品,而非社会总产品,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对象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国民收入总量,即国民生产净值进行间接税等项目的调整后的余额,两者确实有着不同的理论基础与实际指向。2两种分配方式背后的载体不同。分配方式以所有制和经济体制为载体。从所有制来看,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明为生产要素的背面。”②生产要素占有的格局,决定生产成果分配的格局。正面是生产要素的贡献,背面就是对生产成果的分配。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主体凭借其要素所有权必然要求获得一份相应的产品索取权。在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理论中,个人除了自己的劳动以外,不能提供任河其他生产要素。社会的每个成员除了个人消费资料以外,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财产。因而按劳分配以公有制为基础,按要素分配以私有制为基础。从经济体制来看,按劳分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发生和进行,按要素分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生和进行。相应地,按劳分配通过计划手段实现,而按生产要素分配通过市场调节实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资源配置由国家计划决定,相应地,收入分配也采取高度集中、完全排斥市场作用的单一的按劳分配制度。各部门、各企业的工资水平,就业量以及个人工资的调整都由计划决定。企业不是收入分配的主体,没有任何收入分配的自由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就业量和居民收入水平主要取决于市场。企业作为微观经济主体,可以根据经营状况自主决定企业的收益分配,因而各种要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贡献大小及要素供求关系决定其收入多少。
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日益融合与渗透资源配置方式是决定收入分配方式的基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资源配置方式由计划转变为市场,利益主体越来越向多元化发展。单一的按劳分配已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并且除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投入的数量、质量以及其配置的优化程度,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及生产率的提高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而必须承认除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在经济运行中的贡献,并允许它们参与生产成果的分配。因此,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必然伴随着收入分配方式的转变,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有机结合已成为与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配模式。同时,宏观调控及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经营机制的转换等原因使得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之间的差别正在逐步消失。因此,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两种分配方式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可以并正在实现着相互渗透和兼容。
马克思主义认为,按劳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分配制度。是分配个人劳动报酬的社会主义原则。
按劳分配原则的科学内涵可以概括为:凡是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都要以一定的方式为社会和集体提供劳动,社会和集体以劳动为尺度,在对产品做了各项必要的扣除之后,根据每个成员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给劳动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按劳分配原则科学内涵释义
首先,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的前提条件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所以它的适用范围是公有制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即社会成员向谁提供劳动?向社会和集体;谁来分配劳动报酬?社会和集体。因此,他的劳动必须是被社会和集体承认的有效劳动,那些不被社会和集体接受的劳动是无效的。无效的劳动或劳动成果不能参与分配。
其次,按劳分配原则强调以“劳动”作为分配劳动报酬的主要标准,既不是按资本分配也不是按政治表现分配,更不是按资格分配。
第三,按劳分配的“劳”,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两种形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体力劳动大部分由机器来承担,作为“劳动者”的人,更多的是向社会和集体提供脑力劳动。
第四,“凡是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告诉我们,按劳分配原则规范的是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我们这个社会的成员中,有许多先天性的不具备劳动能力,或者后天因为某种原因部分或全部丧失了劳动能力;我们所有的社会成员在幼儿和少年时期都不具备劳动能力;而且终究有一天,我们都会进入老年时期,从而丧失劳动能力。因此,按劳分配原则规范的只能是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第五,“一定的方式”既指社会成员所从事的行业、职业,同时也是指社会成员向社会和集体提供劳动的具体方式,不管是从事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都需要有一定的具体劳动方式。
第六,社会和集体为什么要做“各项必要的扣除”? 归纳起来,原因起码应该有四个方面:一是为了用于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二是为了用于社会和集体管理服务的需要;三是为了用于各项社会和集体公益事业的需要;四是为了用于赡养不具备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的需要。
第七,“根据每个成员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给劳动报酬”,谈的是考核的标准问题。
既要考核社会成员向社会和集体提供的劳动的数量,更要考核社会成员向社会和集体提供的劳动的质量。数量的考核是建立在同等质量的平台上的,不同质量的劳动不能同等对待。劳动的质量高低是一个重要的标准。为了便于考核,各行各业都有必要制定既能够体现劳动的数量,又能够体现劳动的质量的,具有行业特色的具体工作职责。全面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分配给劳动报酬”的具体方式,在现阶段一般以货币的形式,采取发放工资、津贴、奖金等具体形式来进行。
第八,“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更多的是在谈一种分配的理念。鼓励全体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尽自己的最大能力为社会和集体提供劳动;这样,我们的社会就到处洋溢着生产劳动积极性,整个社会的发展速度就能够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也就能够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