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2001_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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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号】239031200101

【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2001.04.18

【实施日期】2001.04.1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利率储蓄管理

【文号】银发(2001)102号

【题注】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

为保证《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有效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126号)和《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52号),对存款账户实名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近一段时间,在实名制实施中又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极少数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又不能提供户口簿的边远农村居民要求开立储蓄账户或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存款业务的,储蓄机构柜台经办人员应要求其提供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身份证明,经核实后,方可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账户或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存款业务,并将该证明附存款底单后留存。该账户在补办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储蓄机构经办人办理业务时,应告知存款人在三个月内向该储蓄机构提供居民身份证,并补办实名登记。

二、对于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就读的16周岁以下学生要求开立储蓄账户的,为解决其既无居民身份证又不能随身携带户口簿的问题,储蓄机构应凭本人学生证连同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账户,办理小额存款。储蓄机构应登记发放学生证的学校名称、学生证号码,并将学校出具的证明附存款底单后留存。该账户在办理实名登记之前,其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

各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我国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意义的正面宣传,严格按实名制规定办事,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媒体发表不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有关规定的意见。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内办理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 国家信息中心【国家法规数据库】提供,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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