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规范_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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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办案质量,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接受业务培训是每个执法人员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
第三条 业务培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施,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
(一)队员日常业务培训,由县、区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中队长(含副中队长)以上执法骨干业务培训,由市局统一组织实施。
(三)新招录队员岗前培训,接受省、市法制部门委托和指导,由市局统一组织实施。
(四)积极组织参加上级部门和行业开展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 建立业务培训制度。执法人员接受集中业务培训全年不少于一次,时间不少于5天。
新考入或调入的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五条 培训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1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成立培训工作领导组,市局局长任组长,分管队伍建设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县、区局局长和市局政工科长、法规科长、办公室主任、培训中心主任为领导组成员。培训工作领导组下设教学组(法规科)、军训组(直属大队)、后勤组(办公室、培训中心)、协调组(政工科),具体分工为:
(一)教学组负责安排教程(包括教学内容)、联系教员和培训考试工作;
(二)军训组负责军事训练科目安排、教官落实等工作;
(三)后勤组负责培训经费的落实、核算,教员、学员生活等后勤保障工作;
(四)协调组负责开学、结业典礼安排,参观学习安排,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章 培训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涉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法律、法规;新颁布和修订的与城市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执法经验、技巧交流,问题研讨;执法文书制作;公务员应知应会,自动化办公、数字化城管操作技能;军事技能训练;参观、学习兄弟城市城市管理工作先进成果、经验。
第八条 集中培训原则上在“市城管执法培训中心”进行,参训人员统一食宿。
第四章 考试考核
第九条 建立“芜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试题库”。凡集中培训,一律举行结业考试。
第十条 建立“芜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登记卡”,对参加培训的内容、课时、考试成绩及培训期间考核情况如实记录,作为考核依据,与“队衔”晋升挂钩。
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100—85分(含85分)为优秀,85分以下—6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取消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经过补考仍然不合格的,执法证年审时不予通过。连续两年考试不合格者,暂停行政执法资格,参加岗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