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笔迹鉴定结论科学性的措施_笔迹鉴定的最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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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笔迹鉴定结论科学性的措施 摘要:笔迹鉴定建立在现代心理学、笔迹动力学、概率论等多种学科基础之上, 其理论的科学性不容置疑。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科学证据”,在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笔迹鉴定技术在民事、经济纠纷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提高笔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有利于保证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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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作为侦查技术和司法鉴定手段之一, 越来越受到广泛重视。为了识别伪造的信件、遗书、借据、契约、协议等, 常要进行笔迹鉴定。笔迹往往成为判明案件事实的钥匙。
一、笔迹鉴定概述
1、笔迹鉴定的历史发展
笔迹鉴定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最初,人们只是根据直接的经验对自己熟悉的字迹进行辨认,后来才渐渐认识到笔迹同指纹一样,可以作为人身识别的依据。在我国古代有不少利用笔迹来查明案情的实例。《三国志·魏书·国渊传》、明朝人孙能传编写的《益智编》和冯梦龙编写的《增广智囊补》等历史文献中就都有这种案例的记载。(1)在欧洲,随着法律文件在政府和商业活动中变得日益重要起来,一些学者开始专门研究笔迹鉴定问题。1609年,法国人弗兰科尼·迪尔写了一篇关于笔迹鉴定的论文,文中介绍了笔迹鉴定的方法和原理。这大概是笔迹鉴定领域内最早的学术著作。当时一些国家的法院已经承认笔迹鉴定结论的证据价值,不过社会上仍有很多人不相信笔迹鉴定的科学性。20世纪以后,笔迹鉴定有了长足的发展。首先,科研成果为笔迹鉴定提供了理论依据。俄国科学家巴甫洛夫关于高级神经活动的学说使人们得以从理论上阐明笔迹同一认定的科学基础。(2)其次,显微镜等科学仪器的使用大大提高了笔迹鉴定的精确度。最后,实践经验的积累使人们对笔迹特征的认识越来越深入,对笔迹特征的分类越来越合理,这些都提高了笔迹鉴定的科学性。在司法实践中,笔迹鉴定已经成为人身识别的重要途径之一。
2、笔迹鉴定的原理
(一)笔迹分析的心理学支撑
现代意义上的笔迹分析是随着心理学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最初, 心理学家将笔迹测试的方法用于人体行为心理学的实验, 后来心理学家又将笔迹分析用于临床心理学, 如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荣格的心理类型、阿德勒的个性心理学以及勒森的人格类型理论等。19 世纪末德国耶拿大学心理学教授Wilhem Preyer 提出了大脑决定笔迹的假设。经过对一些失去手臂改用嘴或脚趾写字的残疾人进行实验, 发现他们的笔迹特点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前苏联心理学家维果茨基曾提出“内化说”, 后为列昂节夫和加里培林两位心理学家所发展。其基本观点是: 任何心理活动形式都是源于外部物质活动的内化;而一切外部活动形式都是内部心理活动的外化结果。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笔迹作为人类活动的产品, 作为人的视觉———动作协调、情绪、注意、思维、乃至个性和能力等生理心理活动的投射, 有其内在的科学性, 人的任何神经系统的协调或不协调机能都能或多或少地在字迹中得到反映。笔迹的形成受遗传因素、生理与心理特征、生活经历与背景、所受教育程度的影响, 并能从字体的胖瘦、美丑、间架、字态、速度、力度等方面得以显示。
(二)笔迹动力学
笔迹动力学是结合物理学中动力学的概念, 从影响笔迹形成的各个客体及其相互作用在笔迹中的客观反映去分析、研究书写人的某些特点, 进行笔迹的个人识别, 即根据笔迹给书写人“画像”的科学方法体系[1 ]。
书写动力定型, 是指自动支配和调节书写活动的大脑皮层机能系统性和效应活动体系。人在书写练习过程中, 大脑皮层接受一定顺序出现复合刺激, 形成与此相适应的暂时联系(条件反射)系统。经过反复的书写练习刺激, 即可形成书写动力定型。书写习惯的生理机制就是建立在条件反射基础上的书写动力定型。
书写动力定型系统是经过大脑神经系统长期作用才形成的, 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如果有人想改变自己的书写动力定型系统, 需要努力压制自己旧动力定型的顽强表现。但自身书写习惯的自动化再现性及顽固性或多或少地会在摹仿笔迹中表现出来[2 ]。笔迹的特定性是指每个人的笔迹都具有区别于他人笔迹的独一无二的特性。
笔迹特征是多方面的。那些明显的、突出的笔迹特征, 可能被摹仿人注意到了;而那些细小的、复杂的特征往往被摹仿人忽视, 并暴露出摹仿人自己的书写习惯。
(三)笔划组合的概率揭示笔迹鉴定的科学依据
笔迹鉴定的过程就是一个发现特征和认识特征的过程。鉴定人员要善于发现笔迹中特殊的、稳定的的特征, 以其鉴定经验准确地判断这些特征的价值, 并据此进行综合评断, 得出结论。特征价值的大小可用该特征在笔迹中的再现率来具体衡量。比如某个字的特殊搭配, 在1000 人的笔迹当中只有1 人的笔迹会出现这种情况, 这个字的特征价值就较高。
此外, 同一个人在两个不同情况下签名时, 字迹笔划特征或许会相同, 但是每一笔一划均能吻合者可谓没有。美国学者彼雅士观察50 个亲笔签名字迹笔划随机组合的情形, 结果发现, 每一个特征巧合的几率是1/ 5。他将此应用于郝男遗嘱案中, 发现遗嘱中的签字有30 个完全巧合的笔划, 据此推算这种巧合的几率是1/ 5 的三十次方。由于太多特征吻合, 反而可以断定这种笔迹是伪造的[3 ]。
二、保证和提高笔迹鉴定结论科学性的措施
(一)注意笔迹鉴定程序的科学性
笔迹鉴定不同于其他鉴定, 需要有更为严格的受案程序。送检人员要对所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鉴定人仅根据现有材料作出是否同一的判断。鉴定时, 提供的样本材料必须能肯定是当事人或嫌疑人的笔迹, 否则鉴定将毫无意义。在笔迹案件的送检中, 常遇到检材和样本搞混的情况。如何确保检材样本的真实性和鉴定程序的科学性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二)详细了解案情
笔迹鉴定人必须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 即通常所说的了解案情。这样, 鉴定人才能从特定的案件环境中把握材料, 从案件材料的相互关系中把握材料与嫌疑书写人的联系, 从而为笔迹鉴定的实施铺平道路。
(三)仔细检验检材样本
笔迹鉴定一定要认真、仔细、全面, 不能只看表面现象。检验应从分析检材样本笔迹有无伪装开始,然后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检材样本的一般特征及细节特征。如果检材笔迹属伪装笔迹, 检验时应按伪装笔迹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分析, 并注意发现价值高、特定性强的笔迹特征等。对伪装笔迹的检验, 分析时必须使用原件而不能使用复印件, 因为复印件不能反映笔迹的原貌特征, 会影响对笔迹书写过程的客观分析。
(四)分析研究书面语言特征及文字布局特征
书面语言特征是书写人书面语言习惯的反映。文字布局特征是书写人文字安排习惯的反映。笔迹鉴定中, 当当笔迹材料伪装情况十分严重时,可以分析研究书面语言特征及文字布局特征, 这两方面的特征是笔迹鉴定的辅助依据。因此, 通过笔迹特征得出笔迹鉴定结论, 再对书面语言特征及文字布局特征进行全面分析, 笔迹鉴定结论将更加科学可靠。
(五)加强笔迹鉴定复核和监督
鉴定的复核是笔迹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可靠性的重要保障。得出的鉴定结论, 再由上级鉴定机关或笔迹鉴定专家进行复核, 可以弥补笔迹鉴定工作的不足, 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提高笔迹鉴定的质量。就笔迹鉴定的性质而言, 无论是司法机关内部的专职鉴定人的鉴定, 还是民间鉴定服务机构的鉴定都是法律活动。对这一法律活动的监督应该是一个多层次、多方面、多角度的监督网络体系。因此, 要强化检察机关对鉴定进行监督的意识, 并根据需要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专门的鉴定监督机构, 加强对笔迹鉴定的监督。
(六)加强庭前质证
鉴定结论有时并不为法官所采纳, 但这并非说明鉴定结论就不正确, 只能说明这个鉴定结论与法官所掌握的证据体系不相吻合。在英美法系中, 鉴定结论本身并不具有预先的判决效力。鉴定结论如何并不必然影响法官的判决, 而只能作为证据之一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个证据链来共同决定判决结果。双方的鉴定都是建立在科学方法和手段上的, 而双方意见相悖是常有的事, 并不存在谁对谁错的问题。最近, 一些学者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提出许多建议, 其中比较一致的看法便是加强鉴定人出庭作证和对鉴定结论进行庭前质证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