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_麻醉药品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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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培训
时间:2016年1月30日
地点:医技楼三楼学术厅
主持人:汪欢
主讲人:李蓉
参加人员:全院护理人员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概念 麻醉药品
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的药品。
身体依赖性:是指机体对该药产生依赖,查断药就会产生异常反应,即戒断症状;精神烦躁不安、失眠、疼痛加剧、肌肉震颤、呕吐、腹泻、散瞳、流涕、流泪、出汗等。
麻醉药(剂)是指医疗上用于全身麻醉和局部麻醉的药,如乙醚、在氯甲烷、普鲁卡因、利多卡因等,这些药品在药理是虽具有麻醉作用,但不具有依赖性。
精神药品
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产生作用赖性的药品。
精神药品长期使用后产生的药物依赖性是精神依赖性,不同于连续使用麻醉所致的身体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程 度,分为第一和第二类,分别管理。第一类精神药品在毒性和成瘾性等方面较第二类精神药品要强。
麻醉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
1、镇痛作用强,是临床上不可少的镇痛药。
2、具有药物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就和成为毒品,会带来严重的“药物滥用”,造成社会危害。对麻醉药品加强管理的目的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医疗上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防止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社会危害。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公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麻醉药品:121种
第一类精神药品:52种
第二类精神药品:72种 特殊管理的药品
定义:是指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其研制、生产、经营、运输、进出口和使用等采取有别于一般药品管理的特殊管理措施,分别制定专门管理办法的药品。
具体就是指《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实际工作中一般也把戒毒药品纳入特殊管理的药品)。
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2001.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1999.5.1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1994.2.26 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制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11.1 《处方管理办法》2007.5.1 卫生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2005】421号)。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5】430号)
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37号)。
《印鉴卡》的申领 《印鉴卡》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
各区卫生局组织对已获得麻醉、精神药品《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进行培训、审批。
医疗机构必须凭各区卫生局审批的《印鉴卡》及年度购用计划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
仪陇宏济医院护理部
2016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