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作出重大调整_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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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作出重大调整
安徽法院网讯 因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自4月1日开始实施,对有关审判监督制度作了调整,尤其是“申请再审管辖上提一级”的规定,将大大加重最高法院和各高级法院的涉诉信访、再审审查和再审裁判的压力。为减轻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给最高法院和各高级法院新增加的工作负担,迫切需要将更多的民商事案件交由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近日,省高院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作出重大调整。
此次调整从4月1日开始实行,省高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我省被获准将全省17个市的中级法院级别管辖标准分列为三类: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单列为第一类,芜湖、马鞍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第二类,其他13个中级人民法院列为第三类。合肥市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芜湖、马鞍山、铜陵市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8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