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调查分析_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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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调查分析

2013.06 GZ

卖烤地瓜的老人面对打翻在地香喷喷的地瓜,卖草莓的妇女的称砰被折断,卖豆浆的老奶奶看着满地的倾泄的豆浆,卖豆腐脑的小男孩愤怒、无助的看着城管把他的小摊推走...城管与小贩的故事,每天都在上演...这些,可算是当下中国弱势群体遭遇的野蛮、粗暴对待的缩影,也是弱势群体得不到社会关怀、保护的如实表现。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弱势群体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

我所理解的弱势群体,是在社会资源占有上偏向弱势的人群。说到社会资源,我们通常理解为金钱、权力等;但事实上,有很多隐形的部分同样非常重要。目前中国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以下四个重要特征:

1、缺乏教育。弱势群体缺乏认识、了解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很大原因是因为缺乏教育、缺少文化,缺乏良好的人生观、世界观、社会观和价值观,以致得不到我们通常理解的社会资源,如金钱、权利等,最终导致他们处于社会的弱势、底层中。

2、缺乏信息。弱势群体往往缺乏相关信息或者说缺乏获取信息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没有足够强大的力量来争取、维护自己的将来;他们也往往活在相对狭隘的社会生活圈中。

3、缺乏援助。弱势群体孤立无援。虽然社会有一定的公益组织,但社会还未发展到富裕阶段,以及社会救助能力还不足以给予每个弱势群体社会援助,无法确切维护好他们的权益与利益。另外,弱势群体往往也不知道如何采取措施来获取援助,从而帮助自己解决困难。

4、缺乏个人权利意识。弱势群体最缺乏的就是个人权利意识,不擅长通过监督、法律等有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形成为相对强势或弱势的主体,这些原因主要有:

1、存在隶属关系;

2、信息不对称;

3、经济力量的差距;

4、不良制度的影响;

5、其他因素。

此外,我个人觉得,弱势群体,不仅仅是人,也包括动物。丹巴*说得好:

@丹巴*:有人说我只关心动物不关心人!第一无论是人还是动物的讯息我都会转发。第二从整体上来说人有法律保护,虽然有时有个例发生,但是总体来说还是有保障的机率。可是动物呢?既没有法律的保护即便有也是不被重视和遵守的。也没有道德准则的谴责社会关注的也不多!对于这样的弱势群体加以保护和呼吁有错吗?

像最近的广西玉林狗肉节,就引起多方争议。6月21日开幕的广西玉林狗肉节是当地人珍视的传统,预计有数万人涌上食街。动物保护人士估计会有1万条狗在节日期间被杀。在文化传承与动物保护之间,网友们针锋相对。孰是孰非?相信,这不仅仅是人们的社会意识的差异和分化,也是人们对我们身边的特殊的弱势群体的认识、关爱和保护。

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隐患。要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中国,就不能不研究并解决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

中国弱势群体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立法不够完善。

(二)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

(三)现有法律援助机构存在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编制不足、办案流于形式等问题。

(四)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工作不到位,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制度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需要从多方面着手。

(一)、完善对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立法。

一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备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援助体系的完善程度。纵观世界上那些法律援助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有健全的法律援助体系作保障,不仅在其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作出有关法律援助的原则性规定,而且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如英国有《法律援助法案》、加拿大有《法律援助法》、美国有《法律服务公司法》、韩国有《法律援助法》。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今中国,亟需尽快制定一部统一完善的《法律援助法》来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在该法中应对法律援助的性质和任务,指导原则、机构设置、经费来源、管理主体和管理模式、对象范围、程序、协作配合机制和责任等等,作出明确而且具体的规定,操作性强且便于执行,同时出台相关的配套规章制度,形成一套比较完善且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法律体系。

(二)完善以政府财政为主导、多方筹措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1、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是法律援助作为政府责任的具体体现。可以将法律援助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按一定标准(可按人均法律援助经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及办案成本等标准进行测算)确定每年法律援助所需要的最低经费数额, 由同级财政按年度拨付, 并在此基础上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从而使法律援助获得稳定且可靠的经费来源。

2、调动一切积极力量,广泛募集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鉴于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才刚刚起步,社会对其认识还不足,而法律援助的经费短缺问题又将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存在,因此为解决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完全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还必须动员广大人民群众, 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参与, 探索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 充分利用社会财力, 发展法律援助事业。只要没有政治背景, 不附加任何条件, 不是违法资金, 经批准后都可以利用。

(三)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公职律师队伍,以缓解法律援助机构当前的人才瓶颈。

公职律师是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他们取得律师资格或律师执业证书,任职于政府并由政府支付薪水,主要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公职律师队伍的建立可以有效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人才法律素质低、人员不足的问题,还可以提高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同时还有效缓解了法律援助经费短缺的问题。

此外,在各地建立公职律师队伍的基础上,可以实行跨区域人才共享机制,可以建立较大区域的援助律师人才库并联网管理。对于相对落后的地区,可以跨地区选派援助律师进行援助,以解决地区间法律援助人员分布不均衡的问题。

(四)加大针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宣传力度

首先,要继续强化对弱势群体的普法宣传。要将《法律援助条例》、《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有关的弱势群体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农民工的政策文件列为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采用图片展览、新闻报道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尤其是要深入农村开展法律宣传,并将其作为构建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我们不仅要保障弱势群体对于有关立法的参与权,而且要增强弱势群体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为此,我们不仅要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使更多的弱势群体增进对于法律的了解,而且还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确保弱者也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

此外,作为政府,要做好引导,大力宣传,把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同建设和谐社会结合起来,把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不仅从整体上重视I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更加强对弱势群体个体切实利益的保护和人文关怀。真正保护每一个弱势群体群体的利益,实现对弱势群体权益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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