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复习题_物权法复习题带答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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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2-2013学年

立,而质权的成立与生效则已转移质物之占有于债权人为必要。概言之,将质物移转于债权人占有,既是质权成立要件,也为质权的生效要件。

1、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与动产,而质权的标的物则为除不动产和动产用益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和权力。

2、担保作用不同。抵押权由其本质所决定,系以优先受偿效力为其担保作用,而质权除以优先受偿效力为其担保作用外,还具有留置效力。

3、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实现其抵押权时,一般须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以清偿自己的债务,而于质权,职权人于债券已届满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可径依市价变卖质物、订立契约取得质物所有权,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

2、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集合性与主导性。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权利内容的复杂性。

3、简述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善意取得也称为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给受让人,如果该受让人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依《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善意取得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让与人必须是无权处分权人。2.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出于善意。

3.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4.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5.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式。

4、简述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利的功能和作用。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妨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5.物上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和恢复原状请求权。

三、论述题

论对所有权的限制。

四、案例分析题

1、甲一祖传花瓶交由邻居乙保管。乙因生病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花瓶为自己所有,卖给了丙,得款12000元。丙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丁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花瓶押给丁,如丙到期不回赎,花瓶归丁所有。请问:

(1)丙能否取得该花瓶得所有权?为什么?(2)丙将花瓶押给丁,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3)丙与丁之间约定丙到期不回赎,花瓶归丁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系养鸡专业户,为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甲向乙借款10万元,并以自己的家用电器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甲又向其同学丙借款10万元,且将该家用电器交付丙占有作为质押。后因甲引进良种失败,无力偿还上述款项。乙、丙诉至法院,但在诉讼期间,丙不慎将该家用电器损害,送丁维修,因丙不按时支付修理费2万元,丁将该家用电器留置。请问:

(1)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丁是否有权留置该家用电器?为什么?

(4)乙、丙、丁对于该家用电器如何受偿? 为什么?

答:(1)有效,其符合法律关于抵押的规定,家用电器不是必须登记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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