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之安乐死_安乐死的看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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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之安乐死

陕西人王明成的去世,使得安乐死的争论再次进入公众视野。1986年,王明成由于帮助母亲安乐死,被检方控以故意杀人罪(法庭判决无罪释放)。之后,王又因胃癌请求安乐死,不成,只好出院回家等死。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安乐死作为一种特殊的死亡形式,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至今尚无一个统一完整的定义。安乐死并不是生与死的选择,而是每个人必须面临的安乐死亡还是痛苦死亡方式的选择;安乐死不只是人为地导致死亡,而且指死亡过程中的一种良好的状态,以及达到这种良好状态的方法。

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安乐死在荷兰仍然是犯罪,但如果能够证明满足下列标准,报告已经实施安乐死的医生不会受到起诉:

(1)•病人请求安乐死是自愿的、经过充分考虑的、一贯坚持的和明确的。

(2)•医生与病人有足够密切的关系,使医生能够确定这个请求是否既是自愿的又是经过充 分考虑的。

(3)•按照目前的医学意见,病人的痛苦是不可忍受的,而且没有改善的希望。

(4)•医生与病人讨论过除安乐死以外的可供选择的办法。

(5)•医生至少应向一个具有独立观点的其它医生咨询。

(6)•安乐死的实施应符合优质医疗实践。

其后,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

而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的安乐死相关法律。从医学和法律的角度,对安乐死的论争也非常激烈,普遍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看法。

1.赞成安乐死。

首先,安乐死有利于临终病人。临终,死亡已不可避免,而有的死亡过程,相应地还有一段长时期的甚至严重的痛苦,甚至这种痛苦是人无法承受的。安乐死则是让人舒适或无痛苦地死亡。通过安乐死,减少无效的临终抢救,缩短垂死者的痛苦时间,这是对生命的一种尊重。

其次,安乐死有利于死者家属。临终病人的家属常陷入困境,一要尽心照顾病人,“久病床前无孝子”。这句老话也并不是毫无意义;二是要面对昂贵的医疗费用,我国仍处于发展中国家,贫富差距大,不是每个家庭都可以负担的起。三要经受精神上的压力,中国人普遍接受恶疾的承受能力较差,面对亲人的痛苦,家属却无能为力。安乐死可以减少或者解除这种过量的重负。

最后,安乐死可以节约社会医疗资源。据悉,部分病人临终前的医疗费用,往往占一生医疗费用的极大比重。花费巨量的资源去延长死亡过程,应该说是一种浪费。把这些医疗资源用在更需要的患者身上,显然更有利于社会。

2.反对安乐死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每个人都没有权利轻易言死。安乐死的哲学问题核心,在于一个人的生命,是否完全属于他自己。换言之,一个人对于自己的生命,有没有完全的支配权?现实的答案是:没有。否则自杀就是一种值得鼓励的行为,至少是一种别人无权干涉的行为。但事实是,在所有理智的社会,自杀都被视为一种悲剧,是必须坚决反对的行为。这个态度是建立这样一种认识之上:人的社会性。每个人并非一座孤岛,他的生命,与社会息息相关。更何况,这种主动选择的死亡需要在别人的帮助下完成。生命并不仅仅属于自己,个人无权安排自己的生命状态。

不要轻言安乐死是出于你的人道,什么是人道?人道就是让别人离开这个美好的尘世,是指全力延长生命,还是指让生命更有质量和尊严,目前恐怕依然是一个无法达成共识的问题。

就我个人而言,我表示赞成安乐死,我国的安乐死相关法律也将是历史趋然。我国人口基数大,个人所能分配到的医疗资源就不多,如何更加合理的分配我国的医疗资源将是一个严峻的问题;而现今我国仍将处于发展中国家,贫富差距大,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支付的起昂贵的医疗费用,而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还待进一步的完善,多数临终病人都不愿意为了自己拖垮家人;我国在21世纪将面临人口老龄化,无疑可能将出现很多的需要呼唤安乐死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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