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版_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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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及分公司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成立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合同管理的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总经理办主任、财务部部长、监察审计部部长为成员。其主要职责为:

(一)批准集团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二)审定集团公司统一使用的格式化的经济合同文本;

(三)审定合同标的额100万元以上本办法规定需要集团审批的对外经济合同;

(四)对集团公司审定合同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集团公司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经理办,总经理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拟制和修改完善集团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二)拟制和修订集团公司统一使用的格式化的经济合同文本;

(三)组织有关部室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督察检查,并向集团合同管理小组书面报告。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成立单位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领导班子成员、合同管理员、会计主管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单位行政主管任组长,为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合同全面管理工作,承担合同业务风险的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依据业务分工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合同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本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二)拟制集团格式化以外的经济合同文本;

(三)建立合同履行督察制度,对合同履行全过程负责。

第七条 各单位对不同业务内容的经济合同,结合岗位职责分工,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相对方的调查、合同起草和签订、合同履行等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合同签约方合法资质、信誉、履约能力等进行调查,起草合同文本,按规定流程审批。

(二)对合同履行全过程负主要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不断对签约对象经营、财务状况进行考察掌握,及时发现制约合同履行的原因,向单位主管领导进行报告,保证合同履行的质量,防止发生纠纷。

(三)与单位财务科密切配合,了解和掌握结算工作的进度,监督合同履行在结算工作阶段的状态,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选拔和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员并报总经理办备案。其主要职责为:

(一)配合项目负责人对合同签约方进行考察和履约跟踪;

(二)负责设立、管理合同档案,登记合同台账,保管并正确使用本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三)单位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具体负责集团公司经济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供法律咨询,组织经济合同管理的业务培训;

(二)参与集团公司重大合同的调研、谈判、签订工作;

(三)负责对标的额100万元以上本办法规定需要集团审批的合同合法性审核;

(四)组织合同纠纷的调解、代理仲裁和诉讼活动;

(五)负责对各分公司合同管理员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条集团各职责部门为不同业务类别经济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合同的审查、指导、监督、检查,具体分工如下:

房产部是物业地产类合同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建筑材料、建设工程(包括设计、安装、建筑、装修改造、维修)合同、房屋场地交易合同、房屋拆迁安置合同、楼体(含附着于楼体外部的设施)广告媒介出租合同以及其他与物业地产业务相关的合同。

客运部是客运类合同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旅客运输(包括包车、旅游、出租)合同、车辆进站经

营意向书和进站协议、场站保洁合同、客运板块企业广告发布合同及其他客运与业务相关的合同。物流部是货运类合同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物流合同(包括仓储、包装、包厂运输、包线运输、配送、装卸及信息服务)、货运板块企业广告发布合同及其他与货运业务相关的合同。

安全机务部是车辆和机械设备类合同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车辆和机电设备购置、维修、检测、安装、转让、租赁合同和车辆、设备的技术服务站合作合同以及汽车配件和汽车维护用品采购合同。人力资源部是职工教育、岗位培训、工作服装、劳保用品购置合同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上述范围内的合同。

信息中心是信息化设备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微机及辅助设备、各类应用软件、网络安全设备的采购、安装与服务合同。

总经理办为集团机关各职责部门分工未包含的其他合同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各单位发生经济往来,除即时履行完毕外,应签订书面合同,不得以口头约定形成合同。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标的;

(三)数量和质量;

(四)价款或酬金;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约定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合同订立前的考察与评审

(一)签订合同之前,应从以下方面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考察了解:

主体资格。考察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资金信用。企业注册资金、财务状况,有条件可查看上一会计期间的会计资料;

经营范围。查看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本次合作业务,了解对方的企业规模、生产规模、质量保证能力;

商业信誉。对相对方的以往履约能力和绩效进行了解。

(二)合同签订时应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时合同相对方是单位的要求对方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果是自然人的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复议件并由合同签订单位备存。

2、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要有相关人员签字。如果对方是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的,必须是本人,否则需要取得授权。

3、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4、合同文本除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如有银行账号也应注明。

5、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必须事先约定在我方签订合同确认书后合同方成立。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三)经济业务承揽单位起草合同文本,有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法律顾问应对合同签署审查意见,然后按下列程序评审后签订:

1、标的额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下的合同,可自行设计合同评审表,由合同管理员、会计主管、项目负责人、单位行政领导等进行签订前的评审,必要时,报集团业务主管部门协助审查。房屋及场地合同,应有单位分管安全保卫或综合治理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合同签订前的评审。

2、标的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或期限5年以上的经济合同50万元以上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合同,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以及其他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对外经济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变更,按合同评审流程程序集团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总经理、财务部、监察审计部、总经理办、集团合同管理领导小组领导评审后,上报总经理批准。(后附集团公司合同评审流程表)标的额500万元以上或期限10 5年以上的经济合同,按上述程序评审后,经董事长批准。

3、因经营需要签订对方所提供不能改动的格式合同时,由单位在合同评审流程表上说明,集团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按本条上述权限认定。

4、已按本办法评审的合同到期后需要续签,主要权利义务未作较大变动的,直接报集团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认定。所有尚未到期的经济合同需要变更的,由本单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核认定。第十四条合同需要担保的,可要求合作相关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保证;定金;留置;抵押;质押。

第十五条未经集团公司书面授权,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各种担保。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及控制

第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单位对经济合同的履行实行“项目负责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七条单位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合同核算收入。凡需由合同确认收入或承包金的经济业务,合同管理员项目负责人负责将本单位所有已签订有效的经济合同按类别、本月应交款项等项目分别汇总,经合同管理员、单位行政主管签字后报送主管会计,主管会计负责依据合同管理员报送的合同应收款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确认当月收入或承包金。

合同规定应收取的各种押金、互助金、信誉担保金等,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不能足额缴纳部分,应作为月度应收款上报集团公司应收款考核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会计主管应在次月10日前,将单位合同履约情况书面报单位行政主管和相关项目负责人、合同管理员。

会计主管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收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要求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3、未经审批程序的合同;

4、合同变更未执行审批流程的。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要对合同签约对象的经营、财务状况等进行跟踪了解、调查,及时掌握所负责的合同异常情况。

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应每半年对合同签约对象的资金、信用情况及经营状况至少考察一次,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当合同签约对象连续三个月不履行合同的,项目负责人除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须及时向单位行政主管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单位行政主管应在接到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七日内组织召开合同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有关措施,争取企业利益不受损失。

第二十一条集团统一制定的格式化合同文本应严格执行,未经集团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变更。

其它合同在履行期内需变更的,应按合同变更评审表(后附)的程序进行,双方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标的(或承包基数),否则,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每季度末月30日前,合同签订或变动十日内由各单位合同管理员将合同变动情况通过流程报集团总经理办公室。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二十五条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时,应掌握充分的原始有效证据。

第六章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发生合同纠纷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并及时收集以下有关证据: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有索赔期限的不得超过追诉时效。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法院的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对外发生合同纠纷,需要集团公司帮助处理的,单位提出申请经集团公司同意后,由集团公司委派一名诉讼代理人会同该单位代理人共同办理相关事项。

第七章合同文本管理

第二十八条合同管理员具体负责合同文本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合同内容填写要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对因某种原因不能填写的项目,应在空格上方划“横线”。

如因笔误或计算错误需要修改原内容,用单杠划去笔误,在其上方更改,引线至空白处加盖更改印章、签上姓名及日期。

上述修改应与合同各方一同进行。

第三十条各单位由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的档案化管理。

单位业务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交合同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三十一条合同管理员应及时登记合同管理台账,将各类合同按时间和类别统一编号并装订立卷,同时按合同类别归档。未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不得对外借阅。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合同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报集团总经理办备案,在单位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合同保存期依合同期限而定。合同期满且完全履行的,一般为三年;合同期满而未完全履行的,仍应至履行完毕之日起保管三年。重大合同永久性保存。

对保存期满需销毁的合同,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自行组织销毁。合同管理员对销毁的过程进行监督和记录。

第八章租赁业务合同特殊规定

第三十四条租赁业务:是指基层单位所负责经营管理的房屋租赁、场地租赁、摊位租赁、广告位租赁等租赁业务。

第三十五条有租赁业务的单位,应成立由经理(或站长。下同)、副经理、科长为主任或成员,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租赁价格评定小组。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价格评定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1、确定统一性租金增长比例或调整幅度;

2、研究决定特殊情况下个别租赁业务租金标准调整;

3、合同期内降低租金标准或缩短合同期限;

4、特殊情况下的租赁合同变更;

5、其它重要事项的决定。

价格评定小组成员可在集团内部之间交流借鉴经验。

第三十六条租赁业务均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租金逐年递增比例及计算方法。

租赁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属重要合同。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报批。

第三十七条对于性质完全相同的租赁业务,应根据出租标的物的区位不同、面积大小等因素制定差别化、有对比性、阶梯式租金标准。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制定可操作性强的租赁业务洽谈、处理流程,明确具体负责岗位。使业务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租赁业务合同报表、履行、保管等综合管理以及租金确定及调整决定流程等执行情况,按规定纳入“六好单位”检查范围。

第九章管理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根据合同管理阶段的不同,相关责任人按下列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中的规定对合作方进行考察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对项目负责人视情节按经损额2%-10%的额度进行处罚;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中的规定对合同进行流程审批的,对项目负责人和合同管理员分别处以500元、100元的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对项目负责人按照经损额1%-5%的额度进行处罚;

(三)对合同履行督促、监管不力,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对项目负责人和单位的合同管理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责任追究;

(四)未按本办法要求,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人按照经损额10%以内进行经济追偿;

(五)遗失合同或合同相关资料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对责任人处以经损额10%以内的经济追偿;

(六)未执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对合同管理员、会计主管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处罚,视情节对其他相关责任人按照200-500的额度进行处罚;

(七)未执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会计主管一律予以免职,并追究相应经济责任

(八)机关相关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致使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经济责任与行政责任可合并追究。

第四十二条因玩忽职守或营私舞弊对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报请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以内”、“以下” “以上”包括本数,“以上” “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标的额”指合同所涉及的总金额。

第四十五条聊交董字[2010]7号《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聊交办字[2012]3号《关于加强租赁业务管理的通知》文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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