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4章第3节旅行社、景区、高风险旅游项目、住宿、交通等经营者的安全经营规范_高风险旅游项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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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
蔡正敏 主讲
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
(《旅游政策与法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旅游出版社。)
第十四章 旅游安全法律制度
第三节 旅行社、景区、高风险旅游项目、住宿、交通等经营者的安全经营规范
一、旅行社安全经营规范
(一)特别说明和警示义务,包括在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以及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内容。
(二)在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造成旅游者滞留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三)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以避免发生安全事件。
(四)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尽到必要的安全提示、救助义务。
二、景区安全经营规范
(一)景区开放条件
《旅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是景区开放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1.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1)场所的安全保障
如景区内道路交通、卫生环境、山体、植被、物种或水域、雷电等自然环境危害的防范设备等。
(2)设施设备的安全保障
如工程管线、游乐设施设备、消防设施、防灾设施设备等。(3)针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制度等
如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安全警示标识、安全使用说明、紧急救援配置、景区流量控制等安全制度和预案情况、安全操作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状况及安全培训等。
2.景区安全风险评估
景区安全风险评估,是指运用各相关领域的科学、专业方法和手段,系统地分析景区本身及开放接待旅游者可能面临的威胁及其存在的脆弱性,评估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一旦发生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确认景区是否具有针对性的、抵御威胁的防护对策能有效地保护旅游者。
安全风险评估主要包括三个步骤:(1)识别景区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危害(2)评估危害的风险
(3)评估控制风险的措施及管理
(二)景区流量控制制度
《旅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1.景区及其责任
景区是流量控制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以下几项责任:
(1)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景区最大承载量,即景区最多能够容纳旅游者的数。如果景区因改建、扩建、项目调整等,导致景区最大承载量增加或者减少时,应当向景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核定最大承载量。
(2)景区应当在其收费处、入口处、网站,必要时还要通过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公共媒体等途径公布最大承载量,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景区应当制定并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做好各项预案,在旅游旺季时提前增加入手,配备力量,及时分析流量情况,采取各种手段严格控制景区流量。
(4)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应当提前广而告之提醒旅游者,并同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根据旅游流量控制方案、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疏导、分流等措施,保障安全。
2.当地人民政府的职责
当地人民政府对景区流量控制负有统筹职责,景区主管部门具有核定和监督景区承载量的职责。
3.景区采取流量控制的主要方式为门票预约等
门票预约,是国际上普遍采取、比较有效的一种流量控制方式,尤其是对旅游团队实行预约制度。
除了采取门票预约方式外,景区还应当采取其他措施控制流量。如,合理设计景区内的游览线路,提高旅游者的流动率。
三、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经营规范《旅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一)高风险旅游项目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高风险旅游项目目录,《旅游法》首次正式提出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概念,并将其概括为五个种类,即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
1.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概念
(1)高风险旅游项目,通常是指在旅游业务经营过程中,以高风险旅游活动为经营载体的商业项目。
(2)所谓高风险旅游活动,是指相对危险性明显高于正常情况、可能给旅游者带来人身伤害的旅游活动。
2.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种类
(1)高空类项目主要包括滑翔伞、热气球、动力伞等空中项目
(2)高速类项目主要包括轮滑、滑雪、卡丁车以及大型游乐设施等速度类项目(3)水上类主要包括摩托艇、游艇、水上飞伞以及水上游乐设施等水域类项目(4)潜水类项目主要指旅游者穿戴潜水服、氧气瓶等潜入水下的观光、休闲项目,以及水下游艇等水下旅游项目
(5)探险类项目包括穿越高山、峡谷、暴走以及蹦极、攀岩等项目
(二)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经检验合格
目前有些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已对高空、高速、水上、潜水和探险类等旅游项目作出了规范,有的要求事先取得许可。
1.高空旅游项目一般依照《民用航空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实施许可和监管。
2.高速旅游项目一般是依托游乐设备等特种设备来实施的旅游项目。3.水上旅游项目包括水域和海域两种水上空间。4.大众化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也是高风险旅游项目。
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3)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经营体育类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5.探险旅游一般是依托山地环境所进行的高风险活动。
四、住宿经营者安全经营规范
(一)住宿经营者应遵守的安全经营规范比较繁杂1.涉及治安管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2.涉及卫生的《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3.涉及娱乐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4.涉及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安全法》
5.涉及组织大型活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
(二)《旅游法》相关规定
《旅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五、交通经营者安全经营规范
(一)《旅游法》相关规定
《旅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的规定
1.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通行。
2.夜间遇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
3.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
4.运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5.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
6.旅游包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7.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
案例与分析
【案例】领队陪游客消夜发生交通事故,旅行社应负相应责任2004年9月18日,广东某旅行社组织广东某传媒公司李某某等18人赴日本旅游。在行程出发前,领队到传媒公司召开行前说明会,将行程、须知和注意事项等进行了告知,但李某某并未参加说明会。„„
见教材第282-284页。【问题】
1.请根据《旅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分析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如果领队不是陪游客李某某去消夜,而是征得游客同意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行社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分析】
1.因旅行社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应承担少许责任。
2.旅行社应当承担的责任就不再只是“必要的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包括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同时,游客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思考与练习 1.什么是旅游安全?
2.《旅游法》对旅游安全规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主要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 4.旅游经营者应当说明或者警示的内容有哪些? 5.景区是流量控制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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