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房发2号(附件)_省直机关专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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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专用房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
根据省直房委会浙直房发(2004)1号《省直单位自建专用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有关住房补贴的规定,干部职工购买专用房后,其家庭申领住房补贴单价不得高于专用房均价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差价。为便于操作,统一口径,经省直房委会研究,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补贴限额。省直单位专用房项目出售价格经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核定购买本项目专用房职工住房补贴的限额,即购买专用房职工家庭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限额=专用房均价—当年房改成本价(不含楼层、朝向增减系数折扣、工龄折扣)。
二、重新核定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省直单位向干部职工出售专用房,售房单位应对购房人住房补贴申领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核算,对购房前已申领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已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视作申领)的职工家庭,须按现行住房补贴办法重新核定住房补贴,多领的住房补贴经省直房改办审批后,在交款前由单位统一办理退还住房补贴手续。
三、限额发放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购买专用房的,所申领的住房公积金补贴金额累计达到与同职级的老职工住房补贴限额时应停止发放。职工购房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统一向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申报,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总额限发。
四、购买省直专用房以外经济适用房(含部队经济适用房)的职工家庭申领住房补贴的限额按经济房实际购买价与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差额进行逐户核算。
五、本规定由省直房改办负责解释。
《省直房发2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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