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与报关_国际货代与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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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与报关期末考试作业
境外货代现状分析
一、境外货代的情况
境外货代提单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但在经济危机的困境中,部分货主和货代为了维持业务量,接受境外货代提单结汇的贸易安排,为国外买方(以下简称买方)与境外无运输资质的货代合谋无单放货埋下伏笔。境外货代提单结汇的贸易流程如下:(1)国内卖方(以下简称卖方)与买方签订FOB贸易合同;(2)买方向卖方开具信用证;(3)买方指定无运输资质的境外货代充当承运人并签发货代提单;(4)境外货代指定境内货代;(5)境内货代接收货物;(6)境内货代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并交付货物;(7)实际承运人向境内货代签发提单;(8)境内货代用承运人提单与境外货代交换货代提单;(9)境内货代向卖方交付境外货代提单;(10)卖方凭境外货代提单向国内议付行结汇;(11)境外货代凭承运人提单向实际承运人提货;(12)境外货代向买方无单放货。境外货代提单结汇导致无单放货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物权凭证效力的提单主要包括实际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经国际货运代理人协会联合会(FIATA)授权的货代签发的具有FIATA标志的提单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
二、境外货代存在的问题
1、境外货代太多影响了我国货代业的发展,造成FOB贸易方式大幅度增长,也使专业公司运输工作难以管理。
2、境外货代在国内是办事处,没有法人地位,资金不足,人员场所变动大,出了问题,货主难以追索或司法诉讼,即使追索到国外总部,也会因费用大,手续烦 而自动放弃,如1996年江苏省服装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服装)委托南京某货代运一票货SU9645009从南京到槟城,而南京某货代委托了一家境外 货代作为香港转运代理,出了该货代(运通公司)提单,货物出运后很长时间客户没有收到货,反复查核,货无下落,最后确定是货物遗失,当时江苏服装向南京的 这家货代提出索赔,而该货代认为应向运通索赔,据查运通在宁人员去向不明,再状告香港运通因费用精力等方面原因,江苏服装不得不放弃这场官司。
3、指定货代出货代提单,从法律上讲,货代提单不是物权凭证,真正的物权凭证是船公司提单,由货代掌握。这样相对来讲,卖方实际已失去货物控制权。如果货代与客户勾结进行诈骗或为了揽货,无单放货给客户,会造成货款两空,增加卖方的风险。
4、境外货代自认为是L/C指定,认为自己代表了国外客户,重视为国外买方服务,不注重与国内卖方的配合,尤其是两单回退,不主动积极地去追查催退,如 江苏服装1997年12月2日从上海通过客人指定的WILSON FREIGHT LTD(礼信货运公司)出运了360箱衬衫价值53640美元,货物出运后3个月我们还未收到两单,于是就督促礼信速将两单退回,WILSON一开始称单 据已退江苏服装。江苏服装让其出示证据,他们拿不出,又称退单之事让他们忽略了。过几天一定退,但是我们等了十几天还是不见退单,于是江苏服装再找 WILSON交涉。他们还是说再等几天,如是反复多次,总不得结果,我们只好投诉他们瑞典总部及我们的瑞典客人,此事直到1998年4月12日才解决。WILSON竟耍赖说:“单据看样子是退不到了,你们可以投诉,可以和我们打官司嘛?”境外货代不仅态度不好,而且业务素质不高。许多提单已经核对确认 过。但正本提单
回来时仍然重复错误点。
5、境外货代管理混乱,责任心不强,如上海一家境外货代朝晖货运公司,第一次与江苏服装业务合作,在收 到江苏服装的全套托单及登记手册后,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未妥善保管好,当作废纸处理了。现江苏服装这笔业务不能进行,受到影响。双方正在交涉之中,据说这 种事已不是第一次。
6、境外货代收费不规范,巧立名目收费或转嫁收费,他们多数租用仓库。向专业公司收邓的包干费率偏高。如上海泛骏港口费 1200元/20’、1900元/40’高于上海正常收费标准,这还不包括仓库的卸车费及查验费。如ACS收取迟订舱费,迟送文件费,等等,专业公司不付 还不行。上海境外货代收费不统一,没有标准,随意性大,有些货代甚至寄提单也用到付。这样增加了专业公司的出口成本。
三、关于境外货代保护措施
现在外经贸部通过各有关外经贸委(厅、局)向各外贸企业和货代业发出了《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外贸业务人员可据此向客户转达,要求不指定货代;可以向签发提单的国内货代要求出具保函。这两种都是很好的办法,前者做起来比较困难一些,因为境外货代从中作梗,买方往往不会听信卖方的。后者应该说是目前来讲最佳的办法,因为这些境外货代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必须有一家国内货代为之举荐。按理讲负责举荐的国内货代应对其资信负责,而我国现行的法规对举荐者并没有任何要求,被举荐者也并不一定通过举荐者开展代理业务。
现在外经贸部的这一通知要求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由国内货代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并向发货人出具保函,使发货人的货权得到了保障。这也促使国内货代必须对境外货代的资质进行考查,才敢于承担此责任。与此同时,境外货代若找不到国内货代为其代理,它就承担不了被买方指定的角色,买方当然也就不会埋怨卖方不接受其指定的代理。《通知》的规定是给我国发货人的福音,能否得到实施,还得看各级政府部门对货代业的管理力度,同时交通部还应照会船公司,境外货代企业的订舱必须通过国内货代,这样才可把境外货代办事处的经营活动堵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