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的基础知识_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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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基础知识

1、建设法规: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社会关系包括:管理关系、协作关系、民事关系。建设法规除具备一般法律基本特性外,还具有 行政隶属性、经济性、技术性、政策性等特征。

3、建设法规体系: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法规框架。

4、法律责任:也称违法责任,指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公职人员因违反法律而依照法律承担的法律后 果。法律责任的特征: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了法律、法律责任的大小因违反法律义务的程度相适应、法律责任必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或部门认定。

5、一般构成要件四要素:有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特殊构成要件四要素:特殊主体、特殊结果、无过错责任、转承责任。

6、城市规划:人民政府为了在一定时期内实现城市的社会综合发展目标,依法制定的用于确定城市 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城市土地及设施的综合利用,城市空间布局和城市设施的科学配置的综合部署和统一安排。

7、城市规划法:调整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实施和管理过程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类。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8、城市规划的编制权限:市、县级政府具体组织领导编制城市规划并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主,或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完成。

9、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在立项过程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提出的关于建设项目具体用地地 址的批复意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的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①现场踏勘②征求意见③提供设计条件④审查总平面图及用地面积⑤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用于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①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②初步审查③ 核发规划设计要点意见书④方案审查⑤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2、工程建设前期准备阶段的内容:①前期阶段(投资意向、投资机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审批立项)②准备阶段(规划、获得土地使用权、拆迁、报建、工程承发包)③实施阶段(勘察设计、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准备)。

13、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后,组织施工之前申请领取。申领范围:除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 告的建筑工程外,均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领程序:① 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领表②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印件的表格并附证明文件有资格申领许可证③发证机关进行 审查符合自收到申请 15 日之内颁发许可证; 证明文件不齐全者或失效,限期要求补全。审批延后,不符合条件者,自收到申请 15 日之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申领条件:①已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③需要拆迁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样及技术资料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⑦建设资金已落实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4、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指施工许可证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有效,超过这一期限随时丧失效力。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延期限制:①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所谓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许可证交给建设部门之日。②建设单位因客 3 观原因可以延期,但不得无故拖延开工③延期最多两次,每次期限均为 3 个月。

15、中止施工:建筑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恢复施工: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后,造成中断施工的情况消除而继续进行施工的一种行为。

16、资质审查: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均须经过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管理水 平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发给相应的资证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从事建筑活动。

17、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项目经理的资质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注册等环节取得。

18、发包:将某项工作交给他人并支付一定报酬承担风险。承包:承揽他人交付的某项工作并完成。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有两种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19、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承发 包中,禁止行贿受贿、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格、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分包。

20、肢解发包:讲一个工程的各个部位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由各个单位分别完成工程的不同部分。

21、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22、招标的两种方式:公开招标(优点公平竞争,缺点预审程序量大时间长费用高);邀请招标(优点 节省时间,缺点不利公平竞争)。

23、投标联合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组织自发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的投标方式。

24、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

25、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按白准的内容分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按适用范围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26、工程设计阶段:一般建设项目可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样设计两个阶段进行。技术复杂的建设内容 分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各设计阶段的内容:总体设计(文字说明和图样 两部分)、初步设计(深度应满足设计方案的比较选择和确定、主要设备和材料的订货、土地征用 等)、技术设计(应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经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施 工图设计(应满足设备材料的安排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施工图预算和编制、施工要求等)

27、工程建设监理:监理单位收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 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活动实 施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以期实现工程建设目标。

28、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的工作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进行工 程建设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风险管理以及组织协调等项工作。

29、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实质上是股用于被雇佣的关系。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30、建设单位的权利:①授予监理工程师职责的权利。②批准合同转让和终止合同的权利。③ 对监理人员履行合同监督控制权。

31、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建筑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2、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工程建设安全的责任制度、工程建设安全的教育制度、工程 建设安全的劳动保护制度、群防群治制度。

33、建设工程质量狭义指工程实体质量,即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 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 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

34、合同(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一定全力、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之 间确立的承包方完成约定的工程项目,发包方支付价款与酬金的协议。它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35、合同类型:计划合同、非计划合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主合同、从合同。

36、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合同标底的特殊性、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合同形式的特殊性、合同监督管 理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原则: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 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37、要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当事人 一方邀请不特定的另一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一般无法律 效力。承诺: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8、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当事人的名称和注册、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 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39、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而导致另一方信誉、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

40、合同效力生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开始。生效时间:自批准登记之日起。无效合同: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制定的合同。特征:违法性、不得履行性。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原则:实际 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情事变更原则。

4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没有规定双方履行的先后顺序,而是在一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不分先后的 旅行各自义务的行为。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应先履行自己的义务,当其未履行或虽 已履行但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后履行一方可行使抗辩权,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按合同约定,本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的 财产明显减少或难以对待给付时,他有拒绝履行的权利。

42、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代为履行或代为承担责 任的担保方式。保证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3、保证合同的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担保 范围;保证期间。

44、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至债权人所有,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 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与抵押的区别:是否转移或 占有。抵押特点:不转移占有,优先受售。

45、定金:合同签订后没有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有价代替物,以保 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合同双倍返还定金。

46、留置: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事先合法占有对方财产,当对方不履行合同时,可对所占有 的财产进行留置,并依法将留置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中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47、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 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48、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49、合同转让:债权转让、债务承担、权利与义务同时转让。合同终止:当事人之间根据确定的权利 和义务在宏观上不复存在,据此合同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

50、合同的索赔特征:双向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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