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安业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_建安业增值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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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安业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局属各部门:
为规范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根据鄂地税发〔2014〕64号文、武地税发〔2014〕40 号文、武地税发〔2014〕46号文规定,现将本地及异地建安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区建安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对于在我区成立的法人建安企业,在日常征管中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正确计算和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将企业所有人员(包括雇佣人员)全部纳入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个人所得实行税查账征收,未能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除每月对其正式在编人员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外,应其未纳入全员全额管理的人员个人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按其经营收入的0.6%按“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补缴入库。
对于符合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填报《本区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鉴定表》,经主管税务所调查核实后,盖税务所公章报至税政科,由税政科盖章确认后,才可对该企业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未走流程的一律视作核定征收。
二、异地建安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省内跨市(州)及省外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到我区代开发票,按文件要求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按其项目经营收入的0.6%就地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申请个人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的,必须按文件要求提供相关附列资料,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别填写《省内跨市(州)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鉴定表》及《省外建安企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鉴定表》,上市的公司项目部或分支机构需提供上市公司盖章确认的《上市公司涉税事项证明》,其它企业需依情况提供市、州以上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建安企业涉税事项证明》。征收大厅向纳税人发放资料清单,税务所接收资料并进行初步审核,由税务所及税政科盖章确认后,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可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三、注意事项
1、本地建安企业按年度填报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鉴定表,异地建安企业按项目填报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鉴定表,并报送相关附列资料。
2、对于异地建安企业但个人所得税一直在我局申报缴纳的,视同本地建安企业进行管理,填报《本区建筑安装行业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鉴定表》,由税务所核实企业征管资料及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后盖章确认并报送至税政科。
税政管理科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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