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_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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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鞍财综[2004]96号
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财综函〔2002〕354号)《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非〔2005〕667号)《关于同意鞍山市继续征
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及鞍山市财政局(鞍财综〔2004〕96号)《关于调整海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及相关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
二、征收标准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经海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实行住宅及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78元,工业建筑每平方米征收38元。
2、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标准
按照海城市人民政府(海政发[1995]25号)《关于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的通知》文件精神,继续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0元。
三、使用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属政府性基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主要用于市政道路、路灯、市政给排水管线、消防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四、征收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纳入(海政办发[2008]63号)《关于印发海城市城市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统一征收。凡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和建设项目开工前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要件,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一次性缴齐各项费用,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完费证明”后办理相关建筑手续。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不允许抵顶政府工程款项,如遇政策性减免和需抵顶政府工程款项的要经市长批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执行时间
此次调整从2008年10月1日执行。同时海政发[2001]77号文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