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供应商管理办法_供应商管理办法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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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文件
海油总采〔2004〕200号
关于修改并发布《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所属单位:
按照《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采办管理规定》的基本原则,对原海油总采〔2003〕342号印发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的修改已完毕,请自发布之日起,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海油总采〔2004〕200号附件: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采办工作的管理,建立有效地市场准入管理机制,规范参与总公司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商(以下统称供应商)的行为,实现全集团对供应商的统一协调管理,保证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采办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经总公司集团采办部审查认定,具备向总公司系统各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根据其所提供产品类别划分为两类,即产品供应商和服务供应商。
(一)产品供应商:指向总公司各使用单位提供产品(供应原辅材料、零部件、器材设备等),通用产品(IT产品、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的生产商、制造商。
(二)服务供应商:指为总公司各使用单位提供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设备建造、设备维修和维护,生产和技术服务,以及提供其他各种服务、咨询及中介的公司和机构。
第三条
凡进入总公司系统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提及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或“总公司”,其范围同《中国海洋石油采办管理规定》。
二
供应商管理原则
第五条
总公司系统对采办活动中的供应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按照统一筛选、集中入库、规范使用的原则,以综合价格、质量、技术领先、诚信程度等条件,在同类产品、服务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优秀供应商。
第六条
总公司对供应商实行统一的信息管理,由集团采办部建立采办信息系统(供应商库),对经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名单及相关信息及时登载入库,在互联网(总公司网址和总公司内联网)上进行公布,供各使用单位查询并选择使用。
第七条
建立供应商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根据信用等级及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实施不同的管理。
第八条
对合格供应商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对合格供应商定期再评价的准则,不合格者将从《中国海油供应商库》中剔除。对核心供应商与之形成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第九条
只有经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集团采办部,评审合格并于网上公布的供应商,方可向总公司系统各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
第十条
国际公开招标中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供应商,将失去向中国海油各单位提供产品及服务的资格。
三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十一条
总公司系统对合格供应商的管理实行二级集中管理体体制。集团采办部负责对中国海油采办信息系统供应商库的建设与管理;各使用单位遵循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本单位所需的低值易耗、办公耗材供应商库,并对其实施集中管理。
第十二条 集团采办部是总公司系统供应商管理的职能部门。1.负责对供应商的审查、批准、监督和管理工作;
2.负责对各单位的供应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及其与供应商关系的培养确定。
第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遵循本办法规定,完成以下工作: 1.负责向集团采办部进行供应商信息的推荐工作; 2.负责建立本单位二级供应商库,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3.就供应商的使用和管理情况,随时接受集团采办部组织的任何形式的监督与检查;
4.及时反馈供应商履约职责情况信息,根据需要参与集团采办部组织的对相关供应商的评价。
第十四条
凡需申报中国海油供应商资格的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如实履行申报手续。
四
合格供应商申报、评定及批准程序 第十五条
供应商信息来自于各使用单位的推荐,也可由供应商依据集团采办部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公告办法自行申报,除此以外的介绍、中介等方式,均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供应商申请取得中国海油合格供应商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6.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满足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可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集团采办部申报海洋石油合格供应商资格。按要求如实填写《中国海油采办信息系统供应商注册申请表》和《中国海油采办信息系统供应商产品信息表》,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其有关资信证明;
2.机构的设置(含维修、服务网点),法人代表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简况;
3.机构的章程、业务规范、工作程序及内部管理制度; 4.业务经营情况及业绩工程证明;
5.承担所采购货物供应、工程和服务的能力分析; 6.特约经销、专营或一级代理授权书文件、维修等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由集团采办部组织相关用户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同时按照《供应商的筛选和评价原则》对供应商进行如实评价。供应商一经评价合格,其单位名称和相关信息即可被录入《中国海油供应商库》,按规定的标准交纳一定数额的信息管理费。集团采办部负责向合格供应商发放中国海油供应商库网络查询和使用密码。
第十九条
集团采办部组织有关单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分为合格供应商、优选供应商、核心供应商。评级过程按照本办法中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集团采办部每年组织对供应商进行年审。不符合条件的及一年内受到集团采办部二次以上警告处理的,应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年审合格或潜在合格的供应商,其单位名称和相关信息可补充到《中国海油供应商库》中。
五
供应商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凡是进入中国海油采办信息系统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在与总公司系统采购单位进行商务活动时,都应享有和承担以下权利和义务.(一)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海洋石油系统采购招投标活动; 2.对采购程序有疑议的,可向集团采办部或相关部门咨询或投诉;
3.对其他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或营私舞弊行为提出指控;
4.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中的其他权利。(二)供应商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公正、客观地提供申请的有关资料;
2.为采购单位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准擅自将中标工程分包或转包;
3.接受采购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允许进行包括给回扣、介绍费在内的一切违纪违法行为;
4.供应商发生工商变更、注销,应书面(或通过网络)报告集团采办部,并办理相应的供应商资格变更或注销手续。
5.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中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办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处罚方式包括:警告、经济赔偿、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纳入供应商 “黑名单”、禁止参加总公司系统内的采购活动等。
给采购单位或其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资格材料以获取合格供应商资格的; 2.为达到不正当目的,相互恶意串通的;
恶意串通包括:供应商与采购人串通,由采购人或采购机构提出有利于特定供应商中标的要求;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以不正当的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
3.向采购主管部门、采购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评委等相关人员行贿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供应商投标、中标的; 5.投标截止期过后,中途无故撤销投标的;
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由于各种原因,投标后决定中途撤标,影响正常投标秩序的,属不正常投标行为。
6.不遵守招投标相关纪律,在开标、评标现场无理取闹,破坏招投标秩序的行为;
7.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8.擅自变更,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或者擅自终止合同的; 9.擅自降低标的功能标准,或改变功能结构的;
供应商在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时,擅自降低原来规定的功能标准,改变功能结构,使采购原有的功能要求得不到保证。这种情况较多发生在工程采购和较为复杂的物资采购方面。
10.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或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弄虚作假的; 11.故意供给不足的;
故意供给不足是指通常所说的 “短斤少两”。供应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很容易在供给分量上做手脚,运用不同的方法减少供应。12.提供虚假进度报告的;
对工程或复杂、大型的货物采购项目,需要进行不断地跟踪监控,要求供应商定期、如实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其中包括项目的质量、造价、进度及与预计工期的比较等内容。如果供应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或者出于某些特殊目的,做出不负责任的虚假报告,可能会对采购工作带来严重损失。
13.擅自把中标项目或合同进行转让、转包与分包的; 14.拖延交工、交货日期,延缓所执行合同期限的;
1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所提供的材料不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六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集团采办部对重要的供应商应指定专人跟踪,并经常对供应商进行资信、质量等检查。
第二十四条
集团采办部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使用单位对供应商品进行质量检测或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产生对个别供应商大户的过分依赖,分散采购风险。
第二十六条
总公司采购、研发、生产、技术部门等,在保障核心或关键技术不扩散、不泄密的前提下,可对供应商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第二十七条
总公司对重要的、有发展潜力的,符合总公司投资方针的供应商,可以考虑投资入股,建立与供应商的产权关系。
七
供应商的筛选和评价原则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准入筛选和等级评定的主要指标
(一)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1.供应商性质、注册资金、所属公司,或集团、附属公司、联营公司等;
2.供应商组织机构情况,专业人员、担任技术和行政职务人员的人数;
3.与本项目有关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本项目授权代表;
4.供应商承包活动的主要地区; 5.历年承包合同金额及承包类型等; 6.供应商信誉、业绩,发展前景。(二)供应商的财务状况。
1.供应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2.过去三年相关项目的营业额; 3.企业纳税情况;
4.往来银行以及由银行提供的信用状况资料; 5.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证明信; 6.上一财政年度的资金营运情况; 7.向银行抵押贷款的能力; 8.对未来两年财务情况的预测。
(三)质量等保证体系:物料来件的优良品率、样品质量、质量保证体系、对质量问题的处理等;
(四)交货能力:交货的及时性、扩大供货的弹性、提供样品的及时性、增、减订货的响应能力等;
(五)价格水平:优惠程度、消化涨价的能力、成本下降空间等;
(六)技术能力: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后续研发能力、产品设计能力、技术问题的反应能力等。
(七)人力资源及设备能力
1.经营团队的员工素质、技术人员的数量、水平;
2.工程项目及车辆维修项目,需提供供应商计划使用的设备,包括设备的型号、功能、已使用年限、现状及所有权情况;
3.后援服务:零星订货保证、配套售后服务能力。
(八)历史业绩,指过去三年内供应商完成的项目以及表现。这些项目的业主或主办机构名称、项目名称及地点、内容、合同价值、所用方法、合同履约时间、合伙人和主要承包商等。
(九)现有合作状况:合同履约率、年均供货额外负担和所占比例、合作年限、合作融洽关系。
具体对供应商进行筛选和评级时,应根据各自形成的指标体系,给出各指标的权重和打分标准。
八
采办招标工作开始前的供应商资格预审
第二十九条
除国际公开招标项目实行供应商资格后审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采办之前,由承办采办的单位(按照《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采办管理规定》规定的采办责权确定)组织进行。从集团采办部提供的供应商信息库中抽取供应商名单,并对其中有意向投标的厂商进行资格预审和以下内容审查。
1.相类似工程承包或设备制造的经验和业绩; 2.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3.生产制造能力以及目前的工作量; 4.健康、安全、环保的理念和规章制度; 5.遵循的规范、标准和质量体系认证情况;
6.如果是工程标的资格预审,还应了解公司的管理能力、人员状况,拟使用的制造场地、大型设备、工程船舶,是否有分包、分包意向等。
第三十条
对供应商信息库没有的供应商,如要参加竞标,除国际公开招标情况以外,应按本办法第三部分规定的筛选程序选用并随时增加。
九
解释、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采办部负责解释、修订,并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