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考试复习重点_金融学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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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劣币驱逐良币律(格雷欣法则):劣节驱逐良币规律是金银复本位制条件下出现的一种现象,这是因为货币按其本性来说是具有排他性、独占性的,于是在两种实际价值不同而面额价值相同的通货同时流通的情况下,实际价值较高的通货(所谓良币)必然会被人们熔化、输出而退出流通领域;而实际价值较低的通货(所谓劣币)反而会充斥市场。2.布雷顿森林体系: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即美元与黄金挂钩,其他各国货币与美元挂钩。3.信用:经济学范畴的信用是指一种借贷行为,表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偿还性是信用的基本特征。信用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经济范畴。4.收益的资本化:将各种具有特定收益的资产,在与利率的比较中表示出价格,称为收益的资本化。
2、基准利率:基准利率指在多种利率并存的条件下起决定作用的利率,即这种利率发生变动,其他利率也会相应变动3.远期:是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约定的价格买卖约定数量的相关资产。1期货:交易双方按约定价格在未来某一期间完成特定资产交易行为的一种方式。5互换:一种经双方协定在一定时间后彼此交换支付的金融交易。20证券价格指数:是描述证券市场总的价格水平变化的指标,主要有股票价格指数和债券价格指数。.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投资基金集中投资者的基金,由基金托管人委托职业经理人员管理,专门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1.货币的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储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
1、价值尺度一定需要真实的货币吗?答:不需要,货币在执行价值尺度时,它只需要表明这个商品的价值量是多少,相当于多少货币的价值量,并不需要将真实的货币摆在旁边。比如,一台彩电的价值相当于十克黄金,在这里黄金充当货币,执行了价值尺度的职能,只要表明彩电的价值量,而不需要把十克黄金摆在一台彩电旁边。这时货币是想象中的货币、观念中的货币,而不是真实的货币。只有当货币执行流通手段时,就不能是想象货币了,而需要实实在在的货币。
2、货币形式演变的过程和特点:过程:(1)货币最初是采用金银条块形式,每次商品交易都需鉴定其成色和分量,十分不便。(2)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为了交换的方便,逐渐产生了具有一定形状、重量、成色和标明额面价值的金属铸币,它一般由国家铸造,作为法定的货币在市场上流通。(3)铸币在流通中容易磨损,由足值得货币变成不足值得货币,于是就出现了纸币。纸币是由国家使用的价值符号强制,它代表金属货币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4)信用货币是代替金属货币充当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的信用证券。如银行券、支票、期票、汇票等。银行券是信用货币的主要形式,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相继放弃了金本位制,银行券也就停止兑换黄金白银,因而成了不兑现的“纸币”。(5)20世纪以来出现的现代货币形式,主要有钞票和支票两种,钞票也就是纸币,也称现金;支票存款也叫存款货币,是指在银行使用支票可以随时提现的活期存款。(6)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信用制度的发展和电子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货币形式也逐渐从有形到无形。一些发达国家在广泛使用支票和信用卡的基础上。相当一部分交易都是通过银行电子计算机网络转账结算的,即电子货币,电子货币是一种纯粹观念性的货币,不需要任何物质性的货币材料。(7)在现代,随着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国际货币形式。特点:(1)有自然货币向人工货币的演变(2)有杂乱形状到规范形状的演变(3)有地方铸币向中央铸币的演变(4)由文书、重量向通宝、元宝的演变(5)由金属铸币向纸币交子的演变(6)由手工铸币向机制纸币的演变。
3、民间借贷需要注意什么问题?(1)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对方是亲朋好友,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不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或立字据。这样,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很难保障债权。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败诉的结局。因此,出借人最好当面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或立下字据,并写明借款人、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借款用途等内容,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2)借款用途要合法。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贩毒、走私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3)借款利息要合理。目前,社会上还有一些人在放高利贷,在他人急需用钱时,趁火打劫,抬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私人借贷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违反规定抬高利息,不受法律保护。(4)要采取担保措施。出借人要全面了解、分析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偿还能力。为了保险起见,对于大额借款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这样,借款人万一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出借人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5)要及时催收到期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也就是说,借出的款项到了约定还款期限后,两年内受法律保护,超过两年则不再受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应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还款期限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起诉权,更重要的是继续拥有胜诉权。
23、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避免政治性经济波动 ;避免财政赤字货币化 ;适应中央银行特殊业务与地位的需要 ;稳定经济和金融的需要。
(1)中央银行的工作始终是追求货币政策的基本原则和目标。经济工作虽然是政府的中心工作,但社会问题往往也是政府关注的重点。而当政治矛盾突出时,政治要求则压倒一切。缺乏独立性,中央银行的目标就会被淹没。
(2)中央银行工作需要具备必要的专业理论素养和较为长期的专业经验积累。仅凭政治经济的普遍原理和普遍经验指挥,往往是不准确的。独立性必然是相对的。(1)从金融与经济整体,与社会、政治的关系看,金融终归是一个子系统;(2)中央银行是整个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门,而不是孤立的,更不是惟一的;(3)中央银行的活动总是在国家授权下进行。
4、几种常用的信用形式、特点、局限性和规模。
(1)商业信用:工商企业之间在买卖商品时,以商品形式提供的信用,即工商企业之间在从事商品购销活动中,因为采用赊销或预付货款的方式而产生的信用。形式:赊销、预付。特点:1商业信用的主体是工商企业2商业信用的客体主要是商品资本,因此,它是一种实物信用3商业信用与产业资本的变动是一致的。即商业信用的数量和规模与工业生产、商品流通的数量、规模是相适应的,在动态趋向上是一致的。局限性:1商业信用规模的局限性。受个别企业商品数量和规模的影响2商业信用方向的局限性。一般是由卖方提供给买方,受商品流转方向的限制3商业信用期限的局限性。受生产和商品流转周期的限制,一般只能是短期信用4商业信用授信对象的局限性。一般局限在企业之间5此外,它还具有分散性和不稳定性等缺点。银行信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货币形态提供的信用。形式:货币。特点:债权人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货币的形式;具有货币创造功能。国家信用:以国家为一方的借贷活动。形式:发行国家公债、发行2国库券、专项债券、向中央银行透支和借款。作用:公共设施建设、调剂财政年度收支暂时平衡、调节宏观经济、弥补财政赤字、调节货币流通与经济结构、公开市场操作。消费信用:企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直接用于生活消费的信用。形式:赊销、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特点:单笔信贷的授信额度小;非生产性;期限较长;风险较大。作用:拉动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
5、西方国家传统上曾以中央银行的再贴现利率标志利率水平的高低。我国的基准利率是再贷款、再贴现。货币的标价法:直接标价法,用本币表示的单位外币价格。间接标价法,用外币表示的单位本币的价格。金融市场的特征:货币性或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性。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行为。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实现资金融通的行为。金融市场的功能:(1)帮助实现资金在盈余部门和短缺部门之间的调剂(2)实现风险分散和风险转移(3)确定价格。风险的种类: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道德风险。
19、银行的产生、作用:银行的萌芽——或闭经营业作用:(1)银行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是再生产顺利进行的纽带。(2)银行能够掌握和反映社会经济活动的信息,为企业和国家作出正确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3)银行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20、商业银行经营的原则: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
21、中央银行的类型:(1)单一的中央银行制度(2)复合的中央银行制度(3)准中央银行(4)跨国中央银行制度。
22、中央银行的职能: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