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专员工作守则广东国家税务局_国税工作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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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督查专员工作守则
一、严格按照《东莞市国家税务局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东国税发〔2015〕153号)和市国税局督查方案开展工作,履行工作职责。
二、认真开展检查,如实填写检查底稿,客观反映督查情况,不得擅自放宽督查标准、隐瞒督查发现的问题。
三、督查活动原则上应有2名以上(含2名)督查专员参与;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个人不得单独行动。
四、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向被督查单位泄露应当保守的工作保密,对反映被督查单位情况的人员姓名、单位保密,对被督查单位提供的信息保密。
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要求,不得接受被督查单位的现金或礼品馈赠,不得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向被督查单位提出个人要求和在被督查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得有其他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督查专员工作守则广东国家税务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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