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护理学会章程_护理学会章程
新乡市护理学会章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护理学会章程”。
新乡市护理学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新乡市护理学会,英文名称为
XinXiang Nursing Aociation,缩写为XXNA。
第二条 新乡市护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在新乡市从事护理科学技术研究和工作的个人和合法的医疗、教育、研究单位,为促进护理科学技术繁荣、发展、推广、普及而自愿组成的、严格按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学术性、地域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经依法登记后,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的基础上,践行医学职业道德,弘扬社会正气,提高护理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护理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推广,加快护理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为我市人民的身心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新乡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新乡市卫生局,在本会的业务工作或活动中,自愿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新乡市卫生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新乡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与管理,接受河南省护理学会和新乡市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新乡市健康路34号新乡卫生局五楼,邮政编码:453000,秘书处设在508房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护理科学技术的学术交流与考察等活动。
二、推荐、评选或奖励优秀的护理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护理科学技术宣传普及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护理科学技术的认知水平和自我保健能力。
四、开展护理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
五、举办护理科学技术培训班,发现、推荐、培养优秀的护理科学技术人才。
六、出版学会内部刊物。
七、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护理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制定护理科学技术的政策和工作建议,反映会员的诉求和意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护理人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学会工作者,可申请个人会员;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单位(团体)会员: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以及地方护理学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单位(团体)会员;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可授予荣誉会员:为我市护理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护理专家、学者、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权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活动;
4、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5、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在履行退会自由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增补)常务理事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本会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关心参与本会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当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原因理事长不宜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也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时,可代表本会签署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本届卸任理事长可推举为下届名誉理事长。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或咨询顾问。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以上任期为一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各医疗卫生单位推荐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我国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议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日内经市卫生局审查同意,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报市卫生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新乡市卫生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市卫生局和市民政局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29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