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_驻矿安全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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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责任,规范驻矿安监员日常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驻矿安监员为正式在编派驻辖区煤矿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职责的事业编制国家工作人员。由县安监局统一管理。
第二条 驻矿安监员在县安监局的统一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要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工作安排。
第三条 熟悉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矿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能力,热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自身及单位形象。
第四条 驻矿安监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包保组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正常生产矿井的驻矿安监员采取定点驻矿方式,由县安监局统一安排,每矿至少派驻2名驻矿安监员,确保24小时有驻矿安监员驻矿。停产停建矿井的驻矿安监员采取巡查监管方式,每矿至少派1名驻矿安监员负责巡查监管。
第六条 驻矿安监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及考核细则
(一)督促所驻煤矿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跟踪监督煤矿企业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
(二)驻矿期间,发现所驻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同时将有关情况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和县安监局汇报并做好处理记录。
处)安监站和县安监局汇报。
(十一)驻矿期间发现险情要立即作出决定并要求煤矿严格执行,紧急情况下必须立即撒出井下作业人员,并及时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和县安监局汇报。
(十二)严格请销假制度,有事必须按程序向驻矿中心和县安监局分管领导请假,且自行书面委托所驻煤矿的其它驻矿安监员代班,持双方签字认可的委托书和请假条报批。请假一天的必须经驻矿中心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一天的必须经驻矿中心负责人签字后报县安监局分管领导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电话请示安监局分管领导,后补办请假手续。
(十三)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时,由当班驻矿安监员陪同检查。
(十四)驻矿安监员每月驻矿时间不得少于20天(含外出培训及参加会议时间),下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5次,(其中夜班入井检查不得少于5次),并详实记录每次入井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以备查。下井记录不真实,存在弄虑作假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并取消当月下井补贴。
(十五)督促煤矿加强现场管理。
1、督促煤矿井下放炮必须严格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等放炮制度,在能通往放炮地点的各通道口安全位置处派专人设置警戒,设警戒线并挂警示牌板。
2、督促煤矿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原则。的依据。
(二)驻矿安监员1年考核不合格的,扣发部分或全部岗位冿补贴并进行岗位调整,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解聘辞退。
(三)考核内容包括:个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情况、所驻煤矿事故情况、发现和制止煤矿违法违规情况、督促煤矿隐患整改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
(四)县安监局主要负责驻矿安监员的考核,驻矿安全监管中心负责现场跟踪采集驻矿安监员在岗情况及入井记录,安监局煤监股日常检查反映的情况也纳入考核。
(五)驻矿安监员由县安监局每年进行业务知识考试,考试不及格的调离岗位或予以辞退。
(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不能正确履行驻矿安监员职责的驻矿安监员必须及时清理出驻矿安监员队伍。
第九条
驻矿安监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做好记录。
(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并及时向县安监局汇报。
(三)有权制止所驻煤矿隐瞒重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四)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国家、省、地及管委会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
(五)有义务帮助和指导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工作,促进煤矿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惠水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管中心 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