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第二章案例答案_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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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八题
(1)、韩某的要求合法,韩某与彩扩部已成立了合同关系,彩扩部负有妥善保管胶卷的义务。由于彩扩部的过失导致胶卷丢失,理应该负赔偿责任。
原告冲印的胶卷记载的是其婚礼活动,对其有特殊纪念意义,现因丢失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应给予相应地补偿。
(2)、该市摄影协会字[2001]120号第6条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的合同条款和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合同条款无效。
第二章课后题
【例1简析】
本案 “双方口头约定:美迪服装厂8月11日先寄出样品,开发区百货公司确认后在合同上盖章”这一约定不能证明合同生效必须盖章。《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签字和盖章并非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使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由于双方是面谈,不存在“确认书”问题,因而“确认后在合同上盖章”对合同成立与否无意义。本案百货公司代理人与服装加工厂业务员都在合同上签了字,他们作为各自公司和工厂的代理人,其签字是代表了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所以合同成立。由于该合同没有《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合同也是有效的。
【例2简析】
该合同不能解除,也不能变更货物价格。《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合同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以上规定,福海电脑器件批发市场与吉安计算机公司协商未果,吉安计算机公司的行为不能构成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该合同依法不能解除。
《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由于内存条不属于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因此该货物价格不能变更。《合同法》还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货款属于主要条款,因双方订立合同时,不存在上述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所以货物价格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