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_开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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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渝文备〔2010〕20号
开县府发〔2010〕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8〕120号)精神,经2010年3月11日县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县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仍按照县城区、中心镇(含重点、边贸镇)、一般镇划分为三个档次。
(一)Ⅰ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Ⅱ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征;Ⅲ档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计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以3人为限,3人以上仍按3人计算)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使用范围
城市建设配套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基础设施、“宜居开县”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宜居开县”、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和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
三、征收管理
(一)本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的规定执行。
(二)我县城市建设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仍保留为500万元。其他有关缓缴时限、手续办理、配套费追缴等事宜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2〕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城建筑工程一费制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开县府发〔2005〕54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有关新城和移民镇(街道)的占地移民迁建项目统一按原新城占地移民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报建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报建或报建未受理的,一律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凡与此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征收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
一、Ⅰ档范围(县城区5个):
汉丰街道办事处、丰乐街道办事处、镇东街道办事处、白鹤街道办事处(含东华集镇)、赵家镇等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Ⅱ档范围(中心、重点、边贸镇8个):
临江镇、铁桥镇、长沙镇、郭家镇、岳溪镇、中和镇(含三合集镇)、大进镇、南雅镇等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Ⅲ档范围(一般镇12个):
镇安镇、竹溪镇、温泉镇、和谦镇、河堰镇、敦好镇(含正坝集镇)、高桥镇、九龙山镇、义和镇、南门镇、渠口镇、厚坝镇等城市规划区范围。
主题词:城乡建设
收费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 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