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资料汇总_房屋权属登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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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登记相关资料简单汇总
1.http:///flfg/2008-03/21/content_925686.htm
《房屋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9号)同时废止。
2.http:///areadisplay.asp?id=10
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建委公布了关于印发《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新《规范》自2009年2月20日起实施,原《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2.4 房屋登记内容
2.4.1房屋登记内容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中记载。房屋登记簿应记载以下内容:房屋基本状况部分、房屋权利状况部分、其他状况部分。
(一)房屋基本状况部分,记载房屋编号、房屋坐落、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地号、土地证号、土地使用年限、房地产平面图等;
(二)房屋权利状况部分:房屋所有权记载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号码、户籍所在地、共有情况、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房屋性质;他项权利记载抵押权人、抵押人、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是否有在建工程抵押、最高额抵押权人、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地役权人、地役权设立情况、地役权利用期限等;
(三)其他状况部分,记载预告登记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明号码、预告登记证明号、补换证情况、异议登记申请人、异议事项、异议登记证明号、查封机关、查封文件及文号、查封时间、查封期限、解除查封文件及文号、解除查封的时间等。
2.7.3.2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因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申请变更登记;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1.2.20 房屋分割、合并转移登记
因房屋所有权分割、合并,导致转移登记。
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6)分割(析产)或合并协议原件;
(7)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8)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