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材料)_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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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
门诊费用报销实施细则
(试行)
我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牧民(以下简称参合农牧民)中有部分人员患有特殊慢性疾病需长期在门诊用药治疗且费用较高,成为农牧民因病返贫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减轻参合农牧民因患特殊慢性病门诊用药负担,充分体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优越性,扩大参合农牧民受益面,对符合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标准的参合农牧民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偿,为加强管理特制定本细则,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敖汉旗政府的相关规定,按照敖汉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特殊慢性病是指癌症、尿毒症透析、血液及造血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瘫痪、精神病、肝硬化、红斑狼疮。
第三条 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的范围
1、癌症是指抗癌用药及放、化疗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
2、尿毒症是指透析及药物治疗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
3、血液及造血系统疾病是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含全血及成份用血。
4、脑血管病后遗症是指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遗留瘫痪后遗症的门诊医药费用,不含各种康复治疗费用。
5、精神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红斑狼疮非住院期间的门诊用药。
第二章 特殊慢性病组织、管理
第四条 特殊慢性病由旗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由乡镇苏木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特殊慢性病门诊的注册、管理。
第五条 成立由院长、业务副院长、内科主任、乡镇苏木合管办负责人组成的诊断小组,负责对本辖区特殊慢性病病人的确认。院长为诊断小组组长。
第六条 特殊慢性病的鉴定程序:
1、患有特殊慢性病的参合农牧民将审批表、诊断证明和病历复印件交到乡镇苏木合管办。
2、乡镇苏木合管办在15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提交到诊断小组,并通知本人到卫生院或医院进行确认。
3、诊断小组确认为特殊慢性病患者后,由乡镇苏木合管办将诊断结果和所有材料上报旗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必要时由旗合管办组织旗合作医疗慢性病专家小组进行会诊。
4、旗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慢性病确认后输入微机,由乡镇苏木合管办在患者所在村公示七天,对无异议者发放《敖汉旗新型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门诊就诊卡》,享受特殊慢性病报销待遇。有署名检举的,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确认为特殊慢性病患者。
第七条 未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不属于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范围。
第八条 符合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条件的参合农牧民,在参加年度内享有报销资格。次年未缴费的,治愈或已死亡的取消其报销资格。
第九条 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资格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第一季度申报复核。
第三章 就诊用药
第十条 旗医院、旗中蒙医院、旗妇幼保健所、红十会医院、乡镇苏木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为我旗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所辖门诊部不属定点机构。
第十一条 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执证就诊”的原则,因病情需要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旗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到旗合管办办理批准手续,并到具有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国家正规医疗机构治疗,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报销票据为医疗机构出具的计算机打印、财政厅监制的门诊收据,其他(手写)票据无效。第十三条 药品执行《敖汉旗新型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另行发文),《目录》外药品不予报销。
第四章 补偿标准及程序
第十四条 补偿标准:参合农牧民因患特殊慢性病在门诊治疗时发生的医药费用按25%给予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为2000元。
第十五条 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实行病种管理,与核定病种无关的门诊费用及药品不予核销。
第十六条 报销程序
1、在本旗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门诊即报制,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门诊收据、合作医疗证、特殊慢性病门诊就诊卡可直接到医疗机构合作医疗报销窗口报销。
2、到旗外医疗机构就医的,持转诊证明、合作医疗证、门诊收据及门诊病历手册、费用清单、特殊慢性病门诊就诊卡直接到旗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到乡镇合管办领取补偿金。
3、患者合作医疗证中登记注册人员持身份证可代替患者申报、领取补偿金,其他人员不可替领,特殊情况可凭授权委托书领取。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旗内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医疗机构应设有特殊慢性病门诊诊室并有科室标牌,有专人负责特殊慢性病的诊治,使用双联处方(其中一联交患者报销时用)。按照国家药品及诊疗项目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 医院“合作医疗报销窗口”凭合作医疗证、本院处方、本院门诊收据、特殊慢性病门诊就诊卡给予报销。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先行垫付补偿款,每月与住院补偿款一起到旗合管办申报,报销票据保存方法与住院一致,按月编号单独装订。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参合农牧民个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本年度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资格,追缴已领取的补偿款并对其本人处补偿金5倍罚金(最低处罚100元,最高处罚2000元),未得到补偿的罚金100元。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或负责体检的医疗机构参与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资格的,每发现一例,单位除负责追缴补偿款外,并处2000元罚金,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未按规定办理的以及协助患者套取补偿金的,每发现一例,单位除负责追缴补偿金外,并处2000元罚金,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并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较大的取消其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第二十三条 旗乡两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人员在办理核销时不按规定办理以及协助患者套取补偿金的,每发现一例,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2000元、调离工作岗位、待岗、辞退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特殊慢性病门诊诊疗或报销的服务行为受到参合群众或监督员的投诉的,经查证责任在工作人员的,给予批评警告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另行发文。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旗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