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课后_国际货物买卖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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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
1._《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_是迄今为止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一个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2.在英美法系各国,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_普通法_,即由法院以_判例_形式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属于不成文法;二是_成文法_或_制订法_,即有关_货物买卖_的立法。
3.专门对货物买卖作出具体规定,其内容在资本主义各国的买卖法中是最为详尽的具有代表性的是_《_货物买卖法_》_和__《_统一商法典_》___。
4.目前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最重要的贸易惯例是_《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5.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见诸_《民法通则》_和_《合同法》_。
6.买卖双方的_义务_是买卖法的核心。一般来说,公约中对此的规定,都是属于_非强制性_的规定。
7.在解释合同中,英美法采取_表示说_。
8.西方各国对货物风险移转时间的规定各有不同,英国与法国采取_第一项(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_的原则,而另外一些国家以_移交货物时间_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
9.英国货物买卖法对所有权移转,主要区别_特定_的买卖与_非特定_的买卖两种情况。
10.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_标的物交付_时起转移。
二、单项选择题
1.《公约》于(B)获得通过,于()起生效。
A.1964年、1979年B.1980年、1988年
C.1969年、1978年D.1964年、1978年
2.在两个《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下列合同中,(B)才适用于该公约
A.飞机买卖合同B.粮食买卖合同
C.电力买卖合同D.咨询服务合同
3.衡量国际合同的标准是(C)
A.当事人的国籍B.货物运输是否经过第三国
C.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分处于不同国家D.当事人是否分处于不同国家
4.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依公约规定(D)
A.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金
B.按提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金
C.按照进口国法律规定确定价金
D.应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金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的区别是(C)
A.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一样B.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
C.它具有涉外因素D.签订合同的程序不同
6.依照《公约》的对于买方违约时卖方采用的下列补救措施中,表述不正确的是(B)
A.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于他人后,对所产生的损失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宣告撤销合同
D.因卖方撤销合同而致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归于无效,卖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7.《公约》中规定的买卖双方均可采取的救济措施不包括(B)
A.实际履行B.交付替代物
C.请求损害赔偿D.解除合同
8.作为国际贸易惯例之一的《华沙――牛津规则》是针对(A)制定的。
A.成本加运费、保险费合同B.货交承运人合同
C.装运港船上交货合同D.装运港船边交货合同
9.(C)不是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所应具备的“四性”要求
A.合法性B.明确性C.简洁性D.准确性
10.涉外经济合同成立的实质条件是(D)
A.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B.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C.符合国际贸易惯例D.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三、多项选择题
1.目前国际上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主要有(ABD)
A.《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B.《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公约》
C.《汉堡规则》
D.《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国际贸易惯例具有(AB)特点
A.经长期实践形成,普遍性B.明确的内容,行为规则的性质
C.能自动适用D.允许当事人修改或补充
D.与合同规定有冲突,以惯例为准
3.依照我国法律,须经国家批准才能成立的涉外经济合同有(ACD)
A.技术转让合同B.补偿贸易合同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D.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4.我国外贸公司在外贸业务中使用的“实盘”与“虚盘”,错误的理解是(AC)
A.都是发价B.都是发价邀请
C.前者是发价邀请,后者是发价D.前者是发价,后者是发价邀请
5.下列哪些国家采用以交货时间决定风险转移时间原则(CDE)
A.英国B.法国C.美国D.德国E.奥地利
6.合同法对违约的补救措施规定为哪几种(ABCDE)
A.赔偿损失B.中止履行合同C.支付违约金D.解除合同
E.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7.从交货方式上看,属于实际交货的贸易术语有(AC)
A.EXWB.FOBC.DESD.CIPE.FAS
8.《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是(AD)
A.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B.营业地处于同一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C.当事人中有一方的营业地处于缔约国内,他们订立的买卖合同
D.营业地处于不同的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因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其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9.关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C)
A.通则适用于销售合同B.通则适用于运输合同
C.通则只规范货物买卖中的部分问题而不是全部问题
D.通则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不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
10.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必须承担(AC)担保责任
A.对出售货物所有权的担保责任B.对出售货物明示质量的担保责任
C.对出售货物默示质量的担保责任D.对出售货物知识产权的担保责任
四、判断题
1.卖方根本违反合同并不影响货物风险按公约规定移转给买方。(T)
2.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是用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T)
3.销售确认书实质是一份要约引诱。(F)
4.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已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对方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但不能撤销整个合同。(F)
5.《公约》规定了卖方或买方宣告撤销合同后,就不能要求损害赔偿,仲裁条款亦告失效。(F)
6.货物风险移转给买方前发生灭失或损坏,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F)
7.《公约》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通知卖方,他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T)
8.DES和CIF这种贸易术语都属于象征性交货。(F)
9.对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英美法系所奉行的一般原则是:非特定物的买卖在货物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T
10.《公约》对货物风险的转移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因此,当事人一般不得自行约定货物风险的转移。T
五、名词解释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2.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每一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某些贸易条件中所承担的义务。用来说明这种义务的术语,称之为贸易术语。
3.品质担保:是指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出卖人保证的品质,合同约定或出卖人提供的关于标的物的质量说明均可构成,如规格型号、性能、有效期等方面。
4.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虽然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卖方必须承担对货物的权利,担保这项默示的合同义务。
5.货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
6.象征性交货:是指在买卖双方不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付承运人后,并向买方提供包括物权证书在内的有关单证,凭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及其他商业单据履行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六、简答题
1.简述发价及接受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发盘:(1)发盘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作出,发盘人有明确相反表示的除外(2)发盘人必须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即受发盘约来的的意思(3)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2.简述国际货物买卖中预期违约的内容是什么?
预期违约起源于英美法,也是英美法所独有的制度。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3.简述公约对于买卖双方违反合同时采取补救方法的规定。
卖方不交货买方可以:(1)请求实际履行(2)宣布解除合同(3)要求赔偿损失
卖方延迟交货买方可以:(1)要求卖方在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交货(2)宣布解除合同(3)请求赔偿损失
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买方可以:(1)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的货物(2)要求卖方对与合同不符的货
物进行修补(3)要求减价(4)要求赔偿损失(5)宣布解除合同
买方违约卖方可以:(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合同(2)确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3)宣布合同无效(4)要求赔偿损失
4.简述关于货物风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基本规定,及分别的代表国家。
(1).以合同成立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瑞士)(2).以所有权转移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英国,发过等)(3).以交付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美国,德国,中国等)
所有权:1.大陆法对所有权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采用的是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它明确规定在原则上以买卖合同成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即当事人只要就标的物达成一致协议,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买卖也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依法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德国民法典》采用的是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它认为所有权与买卖合同并无任何关系,因而当事人必须就所有权转移达成协议,并根据协议通过特定的形式来转移所有权。这种形式多种多样,货物所有权可以在交付时转移,在卖方必须交付物权凭证的场合则通过提交物权凭证来转移所有权,对于不动产则必须以法定的登记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2.英美法系对所有权的规定
《英国货物买卖法》对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主要区分了特定物与非特定物两种情况。对于特定物,货物的所有权应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时转移,即所有权转移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则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的条款,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当时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意旨;对于非特定物,则在将标的物特定化之前是不转移的,就是说只有通过特定化,即将符合说明书且处于可以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的划拨于合同项下,在交付货物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当然对于这两种情况还有一个例外就是所有权的保留,在卖方所要求的条件未满足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美国统一商法典》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如未约定则原则上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但这个前提是货物已经特定化,这是与英国一致的。不同于英国的是美国关于货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认为,保留所有权只起到的是担保作用,并不影响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七、论述题
1.试述公约对卖方担保义务规定。
《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应该符合合同的规定。交货与合同相符的基本内容包括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和包装四个方面相符,其中任何一方面不合格(不符),都构成交货与合同不符,买方都可以以此为由,通知卖方,行使救济权利。货物相符的首要依据或标准是销售合同的规定,而事实上,即使是一些认真准备的合 同,也常常不能说明当事人对货物最基本的期待和要求,所以立法者、法官不得不在法律或 判决中补充这方面的要求。实际上衡量货物与合同相符还应该考虑到“任何惯例和习惯做法”(公约第9条)。
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卖方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如下品质担保义务:
(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 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3)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4)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促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2.说明《 合同法》中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解除合同、承担违约金等救济方法并用的关系。
1.在违约方构成根本违约时,守约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就不能再要求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但原则上不影响同时要求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2.继续履行不影响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不能同时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后,不能要求履行原合同义务;
3.在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时不再适用赔偿损失的救济方式,在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的数额。
八、案例分析
1.2000年,中国浙江省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预订一批原材料。中方电告:“兹发价5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2000美元CIF吉隆坡,装运期4/5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3月8日接马来西亚回电:“你3月2日电接受。”此时,因国际市场木材涨价,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因此,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格售出木材。问浙江省湖口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答:浙江出口公司不违约。因为出口公司发出的发价是“虚盘”,附有保留条件,出口公司发出“虚盘”时并无受其约束的意思,而“虚盘”不是公约意义上的发价,而只是一项发价邀请,即使“虚盘”已被对方“接受”,我国出口公司仍可以不予确认。
2.买卖双方购售机床,价金5万美元,12月1日前交货。7月1日卖方函告买方,市价上升,年内有继续上涨趋势,除非买方同意将价格提到6万美元,否则不交货,买方答复卖方必须按合同价5万美元交货,但卖方不同意。在7月1日以后的这段时间内,买方完全有可能与其他供货者以总价5.6万美元的价格订立12月交货的合同,但买方拖到12月1日才与其他供货者以 6.1万美元的价格订立了次年3月1日交货的购货合同。问违约方应赔偿买方多少损失?
答:买方总损失额为:6.1-5+0.3=1.4万美元
若买方以5.6万美元价格在12月前交货,则多支出5.6-5=0.6万美元
而此案因没采取合理措施扩大损失1.4-0.6=0.8万美元,而据公约,买方不能得到,因此应赔偿买方0.6万美元。
3.买方中国某公司与卖方英国某公司于2002年5月14日签订了2项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供应某货8000吨,交货期为2002年7一12月按月份分批交货,装货口岸为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由卖方选择。成交以后,买方于2002年6月7日主动提前开出了信用证。此后,买方由2002年6一11月七次电函催促卖方发货。卖方在其四次答复中提到其供货人未能交货并对迟延发出通知表示歉意。1992年II月13日卖方致函买方,以英镑贬值为由,要求提高合同价格,买方末接受这一要求。合同终于2003年4月、5月部分履行;英方仍希望我方提高合同价格,我方末同意。2004年II月16日我方函告英方,声明收到该函告后45天内如果再不履行交货义务,即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英方复函,由于买方2002年6月7日开立的信用证已过期,后来又末开立新的信用证,因此解除了卖方的交货义务。买方于2005年5月20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卖方赔偿买方的损失,即按照2003年6月29日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计算共748000英镑,并要求卖方承担仲裁的一切费用。问题:买方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是否正当?
答:提交货物和转移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和单据,否则就要负违约责任。本案中英国公司在与中国公司签订合同后,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分批交货,先是迟延交货,后是拒绝交货,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至于英方辩称,买方开立的信用证过期,那完全是卖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中国公司在合同订立后,实际履行期到来之前开出了信用证,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是符合合同规定和国际惯例的。后由于英国公司没有履行通知对方交货时间的义务,导致了中国公司开立的信用证过期,也不可能开立新的信用证,货物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理,一方的违约,必然导致另一方的不
能正确履行合同,但违约方不能以此为由,认为对方违约,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