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校〔〕223号 重庆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实施办法_重庆大学数字图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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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重大校[2011]2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营造安全、舒适、优美、安静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品德和良好的作风,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宿舍的科学、规范、文明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大学学生宿舍入住的各类学生,所指学生宿舍是指学校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楼舍。

第三条

学生宿舍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后勤集团及各学院共同配合,实施综合管理。

1、党委学生工作部及各学院负责学生在住宿期间的公共道德、行为规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消防安全日常教育管理,寝室内务督促检查工作,学生在宿舍违规违纪处理。负责宿舍辅导员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2、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的公共道德、行为规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提供新生录取及毕业生名单。负责学生在宿舍违规违纪处理。

3、保卫处参与学生宿舍的治安、消防安全等综合管理,负责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保障公共财产和学生私有财产免受破坏、损失。

4、后勤集团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床位调整、分配及宿舍、公共部分清洁卫生、水、电、房屋、家俱日常维修等工作。

第二章 住房管理制度

第四条 住宿安排原则:博士研究生:2人/间;硕士研究生:

2—4人/间;本科学生:4人/间(异型房间酌情安排)。根据房源情况,逐渐实现博士研究生:1人/间,硕士研究生:2人/间,本科学生4人/间。

第五条 宿舍分配、调整,由后勤集团根据当年房源情况进行。有特殊情况需个别调整时,须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字、学院盖章),由后勤集团宿舍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第六条 凡在学生宿舍住宿人员,只能按安排房间住宿。寝室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及异性。

第七条 毕业、转学、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以及自愿申请退宿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因休学或出国等原因离校半年以上的学生,应到后勤集团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返校后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安排床位。

第八条 禁止任何学生转让、出租学生宿舍床位和私自调换寝室。

第九条 若遇宿舍重大维修等原因,后勤集团同有关学院协商后,可以对学生宿舍进行局部调整或重新安排。

第三章 门卫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统一开关门时间,早上6:30开门,晚上11:30关门。

第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归宿,因事迟归者,应主动向宿舍楼管理员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登记。无医患等紧急情况宿舍关门后不得外出。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实行来访客人有限准入制度。访客须在宿舍楼值班室登记,宿舍楼管理人员要认真查验来访者的身份,并做好登

记。来访客人须在当天20:00前离开宿舍。严禁带异性朋友进入学生宿舍。因维修、医疗、消防检查等工作需要进入女生宿舍的男性工作人员,必须经门卫登记许可方能进入。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实行物品进出查验制度。宿舍楼管理人员根据工作职责有权对带出宿舍楼的物品进行检查,学生应主动配合并凭本人有效证件办理携物出门登记手续。公共设施、设备不得带出学生宿舍。

第四章 钥匙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后勤集团宿舍管理部门负责宿舍房间钥匙配备、发放。如学生钥匙丢失,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管理员,由宿舍管理部门统一换锁,并配制钥匙(工料费学生自付)。

第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应持通知单或有关证明到本宿舍管理员处办理退房手续,退还钥匙及公物。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调整、搬迁寝室时,原住房间设施设备经宿舍管理员查验合格后,退还原寝室钥匙领取新调房间钥匙。

第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借用寝室钥匙,可凭本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管理员查验确认,方可限时借用该寝室备用钥匙。

第十八条 各宿舍活动室、阅览室、自习室由管理员统一管理,使用者不得私自配钥匙或转借钥匙。

第十九条 寝室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不得私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第五章 内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学生应自觉保持室内卫生。每天上午7:00至8:00,下午14:00至15:00将室内垃圾装袋,放置到走廊大垃圾桶内或指

定的其它地点。其余时间不得将垃圾随意清扫到公共走廊。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向窗外倒水、扔废弃物品;禁止将剩饭、剩菜倒入水池、走廊、卫生间。

第二十二条

禁止将鞋和其它私人物品放置在大厅、走廊、楼道;对无人认领物品,保洁人员视为废弃物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墙壁上张贴广告,乱刻、乱涂、乱画。第二十四条

自觉遵守学校学生宿舍作息制度,不喧哗起哄,不在宿舍楼内进行打球、踢球、跳舞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保持宿舍的安静环境。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内饲养、携带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宠物。

第六章 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爱护公共设施设备。正确使用学生宿舍内的公共服务设施设备,发现损坏应报告工作人员。因人为损坏,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并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严禁私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共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学生宿舍内严禁私自装修,严禁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二十八条 提倡勤俭节约,杜绝长明灯、长流水。

第二十九条 宿舍管理员适时巡查,随时掌握公共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对损坏设施及时报修。

第七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学生应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意识,管好自己的财物,离开宿舍要锁好门、关好窗,现金及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内赌博和打麻将,禁止酗酒、打架斗殴、聚众哄闹等行为。严禁向窗外抛摔物品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任何人员在宿舍从事经营活动。发现可疑人员应立即向值班室报告。

第三十三条 学生离开寝室前应检查各类电器使用状况,注意切断电源。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网络线。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做好防火工作,强化防火安全意识。严禁在床上点蜡烛看书,严禁在床上抽烟或乱扔烟头,不得在宿舍区域内焚烧废纸、杂物等。

第三十五条 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违章电器包括:电炉、热得快、电饭锅、电热杯、洗衣机、空调、电冰箱、烤火炉、微波炉、电磁炉以及其它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不宜在宿舍内使用的大功率电器。

第三十六条 保证消防安全疏散通道畅通,爱护消防器材,不得破坏或擅自挪用消防器材。禁止在学生宿舍公共楼道、消防安全出口处摆放自行车、摩托车或堆砌物品。

第三十七条 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禁止将经营商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及非法书刊和非法音像制品带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内制作、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及淫秽音像制品。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宿舍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患者或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值班员和有关学院领导,有关部门应做好消毒和防控工作。患传染病的学生应按医院的要求调整宿舍,治愈后,经医院同意方可搬回宿舍住宿。

第三十九条 学生宿舍实行重大事项预警制度。对停水、停电等

影响学生生活的事项或洪水、暴雨等可能影响学生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宿舍管理人员在得到消息的第一时间通知本宿舍楼的学生,并做好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 严禁在宿舍、寝室、楼梯、走廊踢球或从事其它毁坏公物、危害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宿舍文明建设活动,对表现突出的寝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办法,扰乱住宿管理秩序的,根据《重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阻挠管理人员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住宿秩序等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占用床位或调换房间,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私自出租、转让学生寝室、床位,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若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留宿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警、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在学生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故意向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黄色淫秽书刊、音像制品带入宿舍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将宠物带入学生宿舍或在学生寝室喂养宠物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损坏或挪用消防设施设备,人为损坏公物的,应照价赔偿并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有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大学学生宿舍(宿舍)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集团宿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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