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政处罚中“警告”处罚适用问题的探讨_烟草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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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政处罚中“警告”处罚适用问题的探讨
烟草在线专稿
“警告”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在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中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七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什么是警告处罚
行政警告处罚是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进行谴责和警示,属申诫罚。申诫罚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定损害以示警诫的行政处罚。又称为声誉罚或精神罚。警告主要有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两种。其主要适用于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或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是行政处罚种类里处罚最轻的一种行政处罚。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当事人一种精神上的惩诫,以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并使其以后不再违法,否则就要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二、烟草行政处罚的种类
烟草行政执法是众多行政执法的一类,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章。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下列五类:
(一)罚款;
(二)没收财物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以及没收走私的烟草专卖品等。
(三)责令停产停业包括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企业关闭;责令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停止生产;责令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者关闭或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责令领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暂停经营卷烟批发业务;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责令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者停止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或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等。
(四)取消资格。如取消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等。
(五)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上述的两部法律和法规的相关条文中没有发现“警告”的处罚条款。由此可以看出并不是《行政处罚法》中所涉及的所有的处罚种类都适用于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像警告、行政拘留等处罚形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就不能或者没有行使的权利。
警告处罚在烟草行政处罚中使用非常少,仅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51号令)第五十五条,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此处警告是行政许可的一种管理行为)
三、警告处罚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区别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下发的《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中对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当前,对违法情节轻微的行为不予处罚的做法正在成为执法实践中的一种趋向,但不予处罚的程序如何运作和规范尚处于起步阶段,它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各执法机关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并予以认真总结。一般行政执法机关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采取批评、教育、做出保证等措施。“警告”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则不能通过上述的措施来执行。口头警告要有记录,书面警告要有规范的警告处罚文书。这两种是有本质区别的。
四、目前烟草行政执法中对“警告”处罚的误区
误区一:没有真正领会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具体处罚条款的含义,认为上位法《行政处罚法》中名列的处罚种类都可以使用;
误区二:将警告处罚最为简易案件中对当事人的处罚种类;
误区三:在日常市场管理中认为口头警告不要记录。
五、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是否可以采用“警告”处罚?
这里个人认为,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使用,但不主张使用。分析如下:
1、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的处罚情形不能随便使用,无法律依据;
2、警告处罚一般是情节轻微、违法数量较少的情形,如果使用的话将与《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中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向抵触。使得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不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3、可能导致一线专卖执法人员在处理一般情节轻微、违法数量少的案件时,躲开简易案件的处理的麻烦操作,导致案件处理不能体现公平、公正;
4、容易使当事人产生只要违法情节轻微,无需罚款的误区,不利于对当事人守法教育。
可能有同志会问,在刚刚颁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中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个条款中明明有警告的处罚,为什么不能采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12号令修改时参照了《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些条款,体现的是立法的普遍性原则,但是我们在处理案件时还是要更充分的结合烟草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省局下发的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指导标准来依法进行。切实做到每一起烟草行政处罚案件都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