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线使用费_岸线使用费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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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线使用费由市港口局下属的港政中心具体负责征收,全额上缴市级财政国库。征收对象为港口岸线使用单位。岸线使用费按市港口局核发的《上海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含临时岸线使用许可证)所核定的岸线长度及规划的码头前沿线水深计征。

岸线使用长度以米为计算单位(不足一米按一米计算)。不同的规划码头前沿线水深的岸线每米每季征收标准为:

8米以上(含8米)水深,按90元计征;

5米以上(含5米)至8米以下水深,按30元计征;

2米以上(含2米)至5米以下水深,按10元计征;

不足2米水深,按3元计征。

政府行政机关、部队、公安、体育运动等部门、团体及国家财政全额拨付经费的单位,在所使用的岸线上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免缴岸线使用费。

对于因政策性亏损并由财政给予补贴的企业,经市财政核定,在亏损补贴期间其岸线使用费免缴。

获准使用岸线的单位,其岸线使用费按批准使用岸线的下季度起缴纳。

终止使用岸线的单位,其岸线使用费按批准终止使用岸线的下季度起停止缴纳。岸线使用费每季度缴纳一次,每季中间一个月的15日为该季最迟缴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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