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培训管理规定(试行)_员工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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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员工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迅速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根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劳动法》,和XX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在职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员工培训按培训形式分为公司内部培训和外送培训两大类,共五种。公司内部培训指由公司主办或与外单位合作举办,公司员工参加的各种在职培训,包括不定期培训、定期培训两种。外送培训指由公司以外单位主办,公司员工参加的各种培训、讲习、进修、研修等。分为短期培训(半年以内)、长期培训(半年或半年以上)和学历教育三种。

第四条 公司人劳处负责上述五种培训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制定与呈报;组织共同性培训教材的编写与印发;培训实施的跟踪与考核;公司外送培训单位的联系与培训人员的审核、办理;培训费用的审核。

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六种培训的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制定与呈报;参与共同性培训教材的编写与修改;组织本部门员工的不定期培训;推荐公司培训教员;承担公司指定的定期培训;建立本部门员工培训档案并对培训后效果跟踪与评价。

第五条 不定期培训由各部门按培训计划对所属员工经常实施。包括经常督促检查员工充实业务知识情况;指定员工限期阅读有关书籍、资料;以专题讨论或个别指导方式进行经常性培训。不定期培训实施情况,作为部门主管业绩考核内容。

第六条 定期培训每年两次分为上半期(四、五月中)和下半期(十、十一月中)举行。定期培训按其性质、内容分为基础班(新员工)、普通班(一般员工)和高级班(科级以上),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举办。高级班由公司领导视必要可以随时进行。

第七条 定期培训内容涉及岗位适应性培训、(包括新员工岗前培训、转岗人员培训、晋升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管理干部培训、全员素质。根据公司实际与员工需要确定,由人劳处安排日程,邀请公司教员或外请专家讲课。

基础班培训内容包括一般实务基础,即公司概况、规章制度、基本业务和事务处理程序、员工礼仪、思想品格、业务观摩、特别训练(拓展训练、野外生存训练或军训选择一项)。

普通班培训内容包括,高级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政策与法规、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与创新、领导方法等知识与技能。

第九条 公司培训的实施由承办部门按计划实施并负责该项培训的全部事宜,包括培训场所、教材、教具、教员、学员、测验和经费办理等。

第十条 各项培训结束时,承办部门应当进行测验,填写“测验成绩表”,测验成绩作为考核和晋升的参考。

第十一条 参加培训人员应当准时出席并签到,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测验缺席者应当补考,不参加者以零分计算。

第十二条 外送培训人员由各部门推荐,经人劳处审核后呈公司领导批准。培训人员应填写《培训备案表》(附后),呈人劳处备案。国内培训的,其学费先由个人垫付,学习期满取得结业证书,凭结业证书与备案表核对后,由本部门主管和人劳处主管签字给予报销学费。长期培训的,还应当与公司签订学习期满后继续服务协议书。因事先未备案或因个人原因未取得结业证书者学费自理。

第十三条 参加学历学习的人员需从严掌握。在工作必需、专业对口和经费许可前提下,经公司批准取得本岗位所需的学历。其人员条件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决定;

(二)热爱公司和本职工作,有培养前途;

(三)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

(四)自愿签定学成后继续服务协定。

第十四条 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经公司批准参加考试,被录取后应当到人劳处填写《学历教育备案表》,呈人劳处备案,并签订学习期满后继续服务协议书。其学费由公司先垫付一半,个人垫付一半。学习期满凭毕业证书与备案表核对后,由人劳处呈报公司领导签字后给予报销原由个人垫付的一半学费。事先未备案或因非本公司原因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学费自理。公司已垫付的学费由个人支付。

第十五条 参加外送培训的,除学费按规定给予报销外,报名费、补习费、考试费、教材费、实习费、上机费、论文费等其他费由个人支付。

第十六条 外送培训人员应当遵守学校规定和纪律。其培训期间的奖金发放应当与学习成绩挂钩。无故不按期完成学习任务,或学习期间表现差,或受到处分以及学习期满后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所在部门或人劳处可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扣除奖金、扣减工资直至行政处分。参加在职学习的,应当妥善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当遇有公司重要事务时应当服从公司的安排。

第十七条 外送培训人员学习结束后,应当向公司人劳处提交学习收效报告。(参加学历教育的,每半年书面报告一次。)应当将培训书籍、教材、资料等送人劳处归档保管,将所学知识整理成册,列为公司内部培训讲习材料,按公司安排将所学知识传授其他人员。凡未向人劳处缴回培训材料或未提交学习收效报告的,不予报销学费。

第十八条 公司鼓励员工通过业余自学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和学位,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奖励500元;取得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奖励1000元;取得博士学位的,奖励2000元。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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