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规定_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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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会计控制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货币资金的会计控制办法。
2、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2001.7财政部
3、原则
3.1、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3.2、本规定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
3.3、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4、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4.1、单位应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任何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4.2、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4.3、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4.4、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审批权限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汇报。
4.5、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严格禁止收款不入帐的违法行为。经办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同时经办收款业务。
4.6、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4.6.1、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4.6.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4.6.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6.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册。
4.7、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制度,停止对货币资金支付“一支笔”决策审批的做法。任何个人都无权决定划转巨额货币资金,严防货币资金的挪用、贪污、侵占、外逃等非法行为。
4.8、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5、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5.1、单位应当加强库存现金的管理,在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内支付现金,不得任意超过库存现金的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5.2、单位必须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5.3、单位应当加强现金的管理,明确收款、付款、记录等各个环节出纳人员与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5.4、单位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确定坐支的数额等,未经银行批准,严禁坐支现金。
5.5、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帐结算。
5.6、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也不得在同一个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5.7、单位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单位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5.8、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帐户。
5.9、单位应当及时核对银行帐户,确保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相符。对银行帐户核对过程中发现的未达帐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5.10、单位应当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不得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
6、票据及的关印章的保管
6.1、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的盗用。
6.2、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有关印章。
6.3、单位应当确保各种有价证券的完整无缺,必须查明原因,追究保管人的责任。鼓励单位租用银行保险箱保管有价证券。
7、监督检查
7.1、单位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货币的安全进行检查。
7.2、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7.2.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混岗的现象。
7.2.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重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7.2.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的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7.2.4、有价证券和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7.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8、附则
8.1、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8.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