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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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公约的合同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2)依据国际私法扩大范围:如果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即使双方或一方营业地不在缔约国,仍适用公约。
(二)不适用公约的合同
(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1)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原材料的合同,如来件装配、来料
加工合同等。
(2)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如咨
询服务合同等。
3.公约不涉及的法律问题
(1)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2)所有权转移问题;(3)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
二.合同的成立过程
(一)发价的含义、条件及效力【要约】
1、含义: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 成发价。
2、条件:内容特定,向特定人发出,表明如要约被承诺则要约人受其约束。
3、发价的效力
a、发价的生效时间: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b、发价的撤回:发价人在送出一项发价后,可将其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撤回后,发价自始无效
c、发价的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①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 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价是不可撤销的;②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d、发价的失效:①发价人撤销其发价②发价写明了接受发价的期限,被发价人在该期限内未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③被发价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此项发价,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发价效力终止;④被发价人表示接受发价但其答复中含有对原发价内容的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
(二)接受的含义、条件与效力【承诺】
1、含义:被发价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为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条件
(1)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对要约未作出实质性改变,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2)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采取数据电文签订合同时,如要求签订确认书,则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接受的效力
(1)接受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接受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但有两项例外: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在以行为表示接受的场合,接受于该项行为作出时生效。
(2)承诺生效地点
a、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b、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没有主营业地时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逾期的接受(未迟发而迟到,原则有效,例外无效!)
未在发价人规定的接受期间或合理时间内送达发价人的接受就是逾期的接受,不发生接受的效力。但有两项例外:
a、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接受虽以逾期,但其仍愿意将其视为一项接受。
b、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 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自 己的发价已经失效。
(3)接受的撤回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
三.买卖双方的义务
(一)买卖双方共同义务
1、通知义务
2、保全货物
(二)卖方义务
1、交付货物
2、交付单据
3、货物相符
①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和包装相符
②在合同没有规定时
A.适用于通常使用的目的B.适用于特定目的C.与样品或样式相符
D.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如没有通用方式,则按照 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4、权利担保
①所有权担保:卖方保证对其销售的货物享有完全所有权
②知识产权担保:地域限制、主观限制
【PS】知识产权担保的限制
(1)地域限制,第三方只有依以下法律提出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卖方才承担责任
A.依据货物的预期转售地法律;
B.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
(2)主观限制。在下列两情况下,卖方的知 识产权担保义务免除: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
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三)买方义务
1、支付货款
2、接收货物
A.正常情况:买方应按时间按地点提取货物
B.卖方有违约:先接收再索赔(注意保全、防损扩大;接收不等于接受)
【PS】保全货物的方式
①寄存:有义务保全货物的当事人,可以将货物寄放于第 三方仓库,由对方承担费用。②出售:两种情形下应该出售货物:(A)货物容易变坏;(B)货物的保全牵涉不合理费用。保全义务人应将出售意 图通知对方。
(四)合同的风险转移
1、确定风险转移的目的:明确货物的毁损或灭失由谁承担。风险一旦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则货物的毁损或灭失就由买方承担。
2、风险转移的时间
a、合同中订有运输条(卖方安排运输)
①如果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后,风险转移给买方。
②如果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规 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风险就转移给买方
b、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
c、其他情况下(买方安排运输)
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 点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或货物交由买方 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
(五)合同中违约救济
1、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措施
(1)不交货、少交货、迟交货
【救济措施】要求实际履行(条件:不得采取与该 方法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2)交货不合格
【救济措施】①交付替代物(条件:货物不符合同 构成根本违约)②修理 ③减价(不论货款是否已付)
(3)①卖方根本违约②卖方在宽限期内没有交货 或声明不交货
【救济措施】解除合同
2、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措施
(1)不付款、不收货
【救济措施】要求实际履行(条件:不得采取与该 方法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2)①买方根本违约;②买方不在宽限期内履行义务,或声明其将不履行
【救济措施】解除合同
【PS】解除合同的效果: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买方应归还货物,卖方应归还贷款和利息。
注意:
1.一方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
2.①卖方提前交货: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
②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 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 方收取多交货物,则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