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免税货物劳务范围_出口免税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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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出口免税的货物劳务范围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
(1)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2)软件产品。是指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3)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4)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5)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6)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7)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8)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9)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0)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1)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2)以人民币现金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3)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退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免税货物劳务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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