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_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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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甲方 乙方
企业名称: 工会委员会名称:
经济性质: 女职工人数:
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工会主席:
协商首席代表: 工会首席代表:(工会主席)
代表人数: 女职工代表人数:
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江苏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集体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
第二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代表中女代表人数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与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监事会、劳调会中要有女性代表参加。
第三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五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不得终止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订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约,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第八条 企业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女工卫生室等女职工保护设施,每月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或补贴,标准为: 第九条 企业按规定每年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每一年对女职工普查一次妇女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做好女职工防治妇女病工作。
第十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要配合协助企业行政,通过讲座、黑板报、广播等形式,宣传妇女病防治以及女职工保健等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广大女职工应积极参与,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按规定落实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有义务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
第十三条 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企业应将其暂时调离有毒有害工种。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对其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第十四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第十五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单位不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七条 女职工达到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婚假增加到13天。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女职工产假增加四个月(含产前假)。
第十八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女职工按规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
第二十条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二十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第二十一条 企业集体合同检查监督小组有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对协议履行情况每一年进行检查和监督,每年至少一次将协议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书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如协调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为企业集体合同附件,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首席代表签名:(工会主席)
企业盖章: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