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_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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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0701-51 危险品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目的 规范危险品的装运及卸载及运输时的操作。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管船舶。职责
船长有责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本规定和“危规”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措施》定义
危险货物: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称为危险货物。
引用标准: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简称“危规”)。承运条件
5.1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手续。外贸运输必须符合《国
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有关港口的规定。
5.2 装运危险货物必须以公司通知为准,船舶不得擅自同意承运。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要适合所运货
物性质的要求。
5.3 船舶装运进口或过境危险货物时,必须在预定抵港三天前向到达港或过境港主管当局申报所装危险
货物的学名、编号、数量、包装、货位及收货人名称;航程不足三天的在开航后应即向到达港
申报,申请代理的船舶可发报给“代理”,由代理进行申报。
5.4 船舶装运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取得下列证书:
· 危险货物鉴定单位主管部门签署的《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DANGEROUS SPECIFICATIONS)。· 商检部门签署的《包装适用证书》。
· 主管机关签署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
· 集装箱形式运输的危险货物,需备有有关法定机关签认的《危险货物装箱证书》。
· 装运放射性物品除上述证书外,还应取得剂量核查单位签发的《放射性货物剂量检查证书》。
5.5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核对《运单》内所填写的危险货物的类别、编号、品名、数量、包装、标
记、标志,并了解其特性和意外事故发生所应采取的特殊防护措施。并将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
理措施(EMS)和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帖示在公共场所。
5.6 承运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除经倒净洗清,并按章持有证明者外),应按其原装危险货物运输要
求处理。
5.7 装运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闪点低于28℃),必须事先申请船检部门对船舶进行临时检验,并取
得证书后,方可承运。
5.8 对于一些性质不清的货物,发货人必须向港方和船舶提供生产厂方的产品说明书,介绍产品性能,经发货人、港方和船舶确认在运输途中不致发生危险,并在《货物运单》内注明“不属危险货
物”字样,或者由主管当局有关部门鉴定,并出具“非危险货物”证明,方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
输,否则按危险货物处理。
5.9 船舶应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置应有的消防设备。烟火报警系统及救生、消防设备均应处于良好适用状态。确保船舶安全操作的工作通道畅通无阻。
5.10 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论航行、停泊、装卸、待命均应按规定悬挂信号或显示灯光信号。应配置
测爆仪、测氧仪和所装危险货物所必须用的特殊防护用具和器材。配载与装船
6.1 配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做到:
6.1.1 危险货物应按其性质安全妥善地予以积载,性质不相容的货物应互相隔离。
6.1.2 具有严重危险性的爆炸品(弹药除外),应积载于在航行中能保持严密封闭的弹药舱内。这类爆
炸品应与雷管隔离。装载爆炸品的任何舱室内的电气设备及电缆,其设计与使用应能使火灾或
爆炸的危险减至最小程度。
6.1.3 会产生危险蒸气的包装危险货物,应积载于有机械通风的处所或舱面。会产生危险蒸气的散装固
体危险货物,应积载于通风良好的处所。
6.1.4 装载易燃液体或易燃气体的船舶,应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特殊预防措施。
6.1.5 在未经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以减少火灾发生可能性以前,不得装运易于自热或自燃的物质。
6.1.6 有害物质应正确地积载和加固,以便能对海洋环境的危害减至最低限度,且不致损害船舶和船上
人员的安全。
6.2 船舶在装载危险货物作业过程中,船方和港方应在开工作业前通知港口主管当局。船舶申请监装监
卸危险货物,应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港口主管当局提出书面申请。值班驾驶员和其他值班船员
必须在现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6.3 船长或大副应监督布置下列工作:
6.3.1 布置有关人员在装货现场备妥相应的消防设备和防护用品,并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6.3.2 装载爆炸品、一级易燃物品、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时,装箱机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值
班驾驶员和值班水手必须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在甲板设立“严禁烟火”警告牌,并检查督促作业人员不得携带火种或穿铁掌鞋进入现场。
6.3.3 装载作业过程中,遇有闪电、雷击、雨雪或附近火警时,值班驾驶员必须立即组织关舱、停止作
业。因故停工时,值班驾驶员应派人在现场值班。
6.3.4 船舶在装(卸)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货物的过程中,不得同时(采用船靠船)进行加油、加水
等作业。
6.4 船舶装载爆炸品、剧毒品时,船长应亲临现场,督促指导。装载一级危险品时,大副、值班驾驶员
及看舱水手必须在现场监装,应做到:
6.4.1 检查危险货物包装外表是否完好,标志是否正确清楚。凡包装破损、潮湿渗漏、玷污影响安全质
量的不得装船。
6.4.2 对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及可移动的罐(柜)应检查其铅封是否完好,外部和门盖有无损坏、变形,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准装船。
6.4.3 督促装卸工人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装舱作业,严禁违章作业。并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
选用相应的铺垫衬隔材料。
6.5 船舶在装载过程中,若发生货物渗漏、落水或其它事故,船长应迅速报告公司安全值班室及所属海
务主管和港口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对渗漏物、受污染物品及甲板、舱室,在未彻底清理干净前不得续装。运输
7.1 在航行或锚泊期间,大副应指定专人定时进行巡回检查,对货舱进行合理通风,必要时定时测量货
舱的温、湿度,并把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7.2 大副(或大副指派的其他人)要定时(特别是进入大风区前后)组织有关人员检查所装货物有无移
位、自燃、泄漏及其它可能引起危险变化的情况。
7.3 在下舱检查前,必须首先进行通风,携带相应器具,除有二人同行外在甲板上还必须有值守人员照
顾联系,确保安全。
7.4 货舱内装有危险货物时,大副应及时告知轮机部。轮机部如要对货舱底下的双层底燃油舱进行加温
时,应事先征得大副、船长的同意,并根据货物的特性适当控制油温。卸船
8.1 船舶在开舱卸危险货物前,必须进行通风,检测有害气体在额定范围之内时,方准人员下舱。
8.2 船舶在卸交危险货物前,大副应向港口有关部门提供卸货单证,详细交待危险货物积载位置、货物
特性、卸货注意事项等。
8.3 卸货作业时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按6.2款规定执行。
8.4 起卸包装破漏的危险货物时,应采取妥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尤其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的危险物品,现
场要严格禁止明火和无关人员进出。
8.5 船舶装载过危险货物的洗舱水和清舱残留物不准任意排放和倾倒。如需排放或倾倒,须经主管机关
批准。
8.6 危险货物卸空后,大副必须及时组织船员清舱;保证货舱清洁,对用于危险货物的垫舱物料应慎重
处理。其他
船舶装运危险品货物时所遇情况如上述章节不能覆盖,请查阅并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港口主管当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发放
各相关部室和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