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对车险经营的影响_税收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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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对车险经营的影响
一、“营改增”前,营业税在车险经营中的影响
1.计税方式
根据中国保险税制,在车险经营过程中主要征收营业税(包括营业税的附加)、企业所得税以及一些地方税税种(比如按保费收入1‰ 计税的印花税等)。其中,营业税的计税方式是:以全部保费收入为计税依据,实行分保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摊回分保费用,并按5%的税率计税。一般来说,计税依据中常常包含应收未收保费,保险企业已征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可见,应收未收保费并不影响营业税的征收,只是征收时间早晚问题。另外,关于车险的税收优惠涉及保险公司取得的追偿款以及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是不征收营业税的。
营业税附加的计税方式:
营业税附加=营业税×(城建税7% + 教育费附加 3% + 地方教育费附加 1%~2%)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式:以25%的税率按比例计税,未专门规定相关税收的优惠政策,只涉及了保险公司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方面——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减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计算相关限额。这部分的税收,在“营改增”前后未变化。
2.影响
通过对“营改增”前,中国财产保险公司营业税计税方式的学习,以及对比国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可以发现:
(1)、计税基础设置不合理。对于车险来说,并没有免税险种,可以看出计税基础设置过宽。而在国际上,有的国家是将保费收入扣除一定的比例之后,才作为计税基础,有的国家和地区则直接以扣除了保费返还和保单红利的净保费收入为计税基础,或直接在保费收入中设定诸多稅收豁免项目来降低计税基础。
(2)、税率设置不合理
首先,目前我国税法规定针对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相比国内其他应交营业税的行业而言,税率偏高,如建筑业、文化体育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率仅为3%。其次,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规定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较低且一般均在4%以下,有的甚至免征营业税。很显然,相比国外,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率也偏高。机动车辆保险业近些年快速发展,承担着整个社会的巨大风险,为国计民生、保持社会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却又要承担高额的营业税。这严重遏制了保险业的发展。
(3)、存在重复计税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的计算方式简单,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中的限制太多,于是存在对车险经营中的手续费,佣金等经营费用重复计税的可能性,这直接影响综合费用率降低,及车险利润的实现。
二、“营改增”后,增值税在车险经营中的影响
对于保险行业来说,“营改增”会对保险公司的税负和业务模式产生较大影响。车险行业竞争较为激烈,客户以个人居多,且面临着保监会的严格监管,因此对于车险这种非免税的险种,提高保费转嫁增值税的可能性较低。与此同时,由于大部分赔付支出(如医疗费用、标的物毁损赔付)都可能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此消彼长之下,保险公司的税负将有上升的风险。
要想厘清“营改增”后增值税在车险经营中的影响,并尽可能得降低缴纳的增值税,首先得了解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绝大部分财险公司(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属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不含税保险业务收入 × 销项税率 + 不含税其他业务收入 × 销
项税率 – 不含税各项支出 × 进项税额
增值税附加 = 增值税×(城建税7% + 教育费附加 3% + 地方教育费附加 1%~2%)
增值税附加与营业税附加计算无显著区别,重点还是在于增值税的计税方式。事实上,“营改增”对于保险公司定价、承保、渠道、再保、理赔、财务核算、供应商管理、IT系统等在内的几乎所有业务环节都会发生影响。下面我们讨论车险经营的几个重要环节。
1.产品定价或难变动
以定价为例,在保险合同的定价模型中,流转税税率是重要因子。营业税是价内税,直接构成保单价格的一部分。而增值税为价外税,以销项税减去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得出应纳税额。“营改增”后,如果不能转嫁销项税,那按照金融保险业6%的税率来计算,原来可以确认的100元收入在价税分离之后有5.7元将变为增值税,即计入收入的部分下降5.7%。同时,各类营业费用中所含的进项税也将抵扣应纳税额,不再进入费用。因此,保险定价模型要随着收入费用核算原则的变化而变化。
由此可见,“营改增”后,保费收入、分保费用等口径会发生变化,以此为基础计算的费用率、准备金等也会相应变化,在利用历史数据对保险合同进行定价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营改增”的影响。
总体而言,提高车险价格是几乎不可能的,保持现价或降价反而能够激发市场购买力,促进车险行业发展。
2.部分费用成本可以抵扣进项税
保险公司是重人力、轻资产的行业,主要成本支出中赔付成本、代理成本、人力成本、保险准备金等,都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少有进项可以抵扣。另一方面,“营改增”对投资类金融产品买卖也采用取差价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则投资业务税负将直接增加1%,投资收益减少。而部分保险企业的利润主要来源就是投资收益。
费用成本主要包含了赔付成本和费用成本两方面,增值税在这两个方面的影响还是比较显著的:
(1)、赔付成本的增值税变化引发了车险理赔模式的调整
车险中销项税难以通过粗略的价格变化得到转移,那么“想方设法”地增加进项税抵扣就成了财险公司车险经营中降低税负成本的唯一途径。目前来看,3月底发布的营改增细则只是明确了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车险赔付成本包括部分损失下的维修成本、全损的赔付成本、死伤医疗费用及理赔费用。其中,只有部分损失下的维修成本和理赔费用中的公估费可能从相关机构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赔付很难凭票抵税。
举例而言,如果车险出险,保险公司直接将赔款以现金形式转账给车主,由于车主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这笔赔付支出保险公司就无法抵扣进项税,而如果车主将车交予4S店修理,保险公司直接与4S店结算修车费用,4S店就可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因此得以进行进项税的抵扣。
因此,对于以车险为主要业务的财险公司,改变理赔模式是一件必然事件,但是理赔模式的改变并非一蹴而就,况且改变理赔方式牵涉到更改保单条款等,如何改变模式还在探索之中。
(2)、经营费用成本的增值税差异带来了渠道间的角逐
车险经营过程中的费用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业务及管理费用,其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咨询费等有可能抵扣进项税,这些费用是整个公司的,因此在不同公司的占比不同存在差异。二是手续费,就我们公司而言,车险销售的主要渠道有:直销、专代、车行、银保、经纪、电销等,其中机构代理人的手续费可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因此具有税收优势。然而,机构代理人掌握着较多的保费资源,很大程度上存在代理人拥“保费”以自重,和保险公司讨价还价,进而带来保险公司车险经营成本的上涨。其他渠道,如直销和个人代理等,由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竞争力明显弱于机构代理人。因此,对于保险公司,如何发展平衡车险销售渠道以保证业务来源和成本的稳定,需要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