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_国际贸易实务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际贸易实务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研究国际间货物交换的具体过程和商务运作规范,是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学科。国际货物贸易的风险:
(一)交易双方的信用风险;
(二)货物的运输风险;
(三)汇率波动的风险;
(四)政治风险;
(五)贸易欺诈风险;
(六)由于法律体系不同而产生的风险。
商品品质(Quality of Goods),或称商品质量,是指商品的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看货买卖 :只要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该方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适合鲜活商品,古董和字画等工艺品。2.凭样品买卖:凭卖方样品买卖Seller’s Sample;凭买方样品买卖Buyer’s Sample;凭对等样品买卖;Counter Sample。
注意: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货物是按重量计量和计价,而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时,按照惯例,应按净重计量和计价。
所谓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价格术语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和最频繁的3种术语是FOB、CFR和CIF。这3种术语都只适用于水上运输,交货地点均为货物装运的港口。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交货方式相同:都是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运输方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
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式相同:都适用于
水上运输
交货地点相同:都在出口国装运港口
风险转移点相同:都以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为界
出口清关手续义务相同:都是卖方义务
运输责任/费用
FOB
CFR
CIF买方卖方办理保险/费用FOB CFR卖方买方 装船后卖方是否及时通知买方FOB CFRCIF及时通知卖方双方协商
FOB、CFR、CIF是在装运港交货的一组贸易术语。
海洋运输方式的特点:
(一)海洋运输的通过能力强;
(二)海洋运输的运载量大;
(三)海洋运输的运费较低;
(四)海洋运输对海洋运输货物的适应性强。
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简称班轮(Liner),是指船舶在固定航线上和固定港口之间按事先公布的船期表和运费率往返航行,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一种运输方式。
租船运输的方式:(1)定期租船;(2)定程租船。
承租人在租船合同约定的装卸时间之前将货物全部装卸完毕,对于提前的时间一般由船东向租船人支付一笔约定金额的奖金,以鼓励承租人能够缩短船舶在港停留时间的做法,这就是速遣费。
海运提单的概念和性质: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B/L),是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据。
海运提单的性质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明收到提单上所列的货物;2.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作用;3.海运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本身不是运输合同,只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明。
大陆桥运输的优势: 一是运输距离大为缩短;二是速度快、时间短;三是运行质量高。
海上风险也称海难,它一方面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并不指发生在海上的一切风险(如海盗风险);另一方面又不局限于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风险,与海运相连的包括陆上、内河、驳船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也包含在内,如洪水、地震、船舶与码头或驳船碰撞等
1)实际全损。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又称绝对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全部灭失或等
同于全部灭失(如货物完全变质实际上已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
2)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1.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如抛货)或支出某些额外费用(如雇用拖轮拖拉搁浅的船舶)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的共同危险存在,且风险是不可避免地发生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第二,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危及船、货各方的共同安全的,采取的措施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若是仅为维护船舶一方或货物一方的利益而采取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则不能视为共同海损。
第三,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行为所致,其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且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是有效果的。
第四,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结果,即损失是由解除危险的措施造成的,而不是由风险本身造成的。
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货物损失,采取各种抢救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票据也称金融单据,主要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在选择使用货币时,应考虑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因素。
汇票(Bill of Exchange或Draft)是一种债权证书,它是由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它要求对方立即或者在一定时间之内,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的金额
汇票的当事人:1.出票人(Drawer)——就是开出汇票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就是出口人;2.受票人(Drawee)——就是汇票的付款人(Payer),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就是进口人;3.受款人(Payee)。在国际贸易中,凡由出口商签发,向进口商或银行收取货款或其他款项的汇票,都属商业汇票。汇票按流转时是否附有提单、发票、保险单等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两种。
按照我国《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或其指定人;5.出票日期和地点;6.出票人签章。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银行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二)信用证开立的形式:1.信开本(To Open by Airmail)。信开本是指开证银行采用印就的信函格式的信用证,开证后以航空邮寄的方式寄送通知行;2.电开本(To Open by Cable)。电开本是指开证行用电报、电传、传真、SWIFT等各种电讯方法将信用证条款传达给通知行。电开本又分为简电本和全电本
光票信用证,是开证行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金额被受益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可以恢复到原金额,并可以再次使用,直至规定的循环次数、规定的总金额或规定的时间期满为止
所谓无纸贸易、无纸报关就是在进出口业务与报关工作的全过程中采用EDI先进技术,从事国际贸易和报关工作。
(二)采用EDI 技术进行贸易和报关的必备条件:1.计算机应用技术;2.现代数字通讯技术;3.数据标准化;4.相应的法律保障.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案俐分折(题目在书本第二章首页)
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货物刚上船后不久即发生了火灾,当事人三方均陷入了麻烦之中。卖方欲去银行支取货款但却没有船方签发的提单;买方已开出信用证,一旦卖方议付货款则钱货两空;船方则因货物已毁,无法开出提单。因此,三方均想推卸责任,为己辩护。
分析: 1.买方不应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按照相关的国际惯例,FOB合同项下的风险划分界线是,货物在装港越过船舷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之后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上船,已完成了交货的义务,当货物越过船舷的瞬间,风险也已转移到买方一边,卖方对货物出现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2.买方不能拒绝付款。按照国际惯例和相关的法律,以FOB等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上船,并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就履行了交货的义务,而无须保证货物是否实际到达对方手里。买方不能以货物已被毁坏为由拒绝付款
事实上,本案中买方声称将通知银行撤销信用证是不可能的,因为,买方开出的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未经受益人的同意,开证行根本无权撤销。根据信用证的惯例来看,信用证一旦开立,只要提供了合乎要求的单据,银行就必须向受益人(本案中即卖方)付款。
当然本案对卖方来说,主要是不能从船方那里得到签发的提单,故无法进行议付。
3.本案中货物遭到损坏的责任应由船方即承运人承担。货物刚上船后即遭遇火灾,但火灾的确也并非承运人造成的。船方本来可援引“火灾除外”条款来免除赔偿责任,但由于船上的二氧化碳系统失灵,最终不得不用消防水来灭火,这导致了货物被全部损毁。而该系统的失灵属于船舶在开航前的不适航,是承运人管理疏忽造成的。因此,承运人就丧失了申请免除赔偿的权利
总之,本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在执行FOB合同时,当事人要特别注意运输的保险问题,卖方要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买方要及时办理货运保险。本案中如果买方及早办理了保险,那么出现意外后,买方可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转移自己所应承担的风险。如果本案中不是因为承运人出现问题,则买方将要承担所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