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_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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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 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企业法人代表(以下简称甲方)与企业工会(以下简称乙 方)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就女职工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签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职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
第二条 企业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四条 符合结婚条件的女职工,均应按规定给予婚假。
第五条 女职工怀孕期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期间12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六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一定的休息时间,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七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135天至180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
第十九条 本合同由企业方和工会方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方首席代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工会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签字,并由企业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工会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三年,自2000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为止。
企业法人代表: 工会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