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济南市集中供暖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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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集中供暖设施建设,提高城区集中供暖服务水平,规范收费的标准和使用程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加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的工业、民用、公共建筑,开发建设单位或所有人均应缴纳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
新建项目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一并缴纳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新建项目已办理审批手续但尚未缴纳供热设施配套费的,须补交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已交付使用的居民小区、公用建筑等,包括原使用各种锅炉供暖和地源热泵等其他方式供暖的用户,申请加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的,据实缴纳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收取。
第四条 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按项目规划建筑面积(车库、地下室面积不计算面积)征收,具体标准为:60元/建筑平方米。
第五条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用于项目建设红线以外供热设施的建设改造。
第六条 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城区西部、东部(以家纺路为界)区别使用:
城区西部(家纺路以西),由供热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审计结果向施工单位据实拨付。
城区东部(家纺路以东)集中供热主管网和分配站建设,根据入网供热面积,按市政府与盛源热力协议约定标准30元/建筑平方米(车库、地下室不计算面积)拨付;分配站到项目建筑红线的管网建设费用,经验收审计后据实拨付。
第七条 以供暖设施配套费建设的项目,产权均归市政府所有,相关企业负责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5月1日后,任何企业不得再以任何方式收取供热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本办法由高密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