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作业答案_婚姻法期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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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作业
一、4 1 4 4 12 3 1 33 4 4 4
二、345
123
145
134
12345
三、1.经济条件
2.优生优育 3.聘娶 4.补办登记 5.事实 6.40周岁 7.人民法院 8.事实上的重婚 9.感情确已破裂 10.损害赔偿
四1.第6页(狭义)
2.第34页
3.104页
4.181页
5.168页
6.186页
7.187页
五、1.24页
2.82—83页(6条)
3.91页
六、160—162页
无效,不应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9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通过,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该《办法》第七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次日起30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该《办法》第十二条又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证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构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孙某瞒着丈夫李某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单方面收养男婴,其收养关系违反有关规定,是无效的。据此,孙某的丈夫李某可以不承认自己收养了孩子,不支付该孩子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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