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青岛市供用热合同(居民面积)_青岛市供用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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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供用热合同
(居民按面积供热合同范本)
甲方:(供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乙方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手机宅电 乙方用热地址: 乙方缴费编码 :
乙方房屋建筑面积平米,用热缴费面积:平米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义务,维护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青岛市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用热计费面积的确认
1.1用热计费面积的确认按青岛市价格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居民类按使用面积收费,非居民类按建筑面积收费。
1.2用热计费面积以该房屋的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甲乙双方对计费总面积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法定的测量机构对房屋进行测量,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供热期限及质量
2.1供热期限:甲方在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乙方供热。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4月5日止。
2.2供热质量及服务。甲方保证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在2.1规定的供热期限内向乙方提供充足、不间断、达标、安全、稳定的热能产品: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热能产品质量为乙方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2)甲方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告知乙方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
(3)甲方接乙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4)甲方对乙方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10日内须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其他时间须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3供热质量的检测
3.1供热质量的初测人为甲方,乙方对甲方的初测不满意或者双方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经法定计量机构检测如乙方室温达标测定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室温不达标测定费用由甲方承担。
3.2实际供热温度:室内门窗关闭1小时以上,将计量器具臵于被测房间中央距地面1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3.3检测委托与签收手续
受理乙方投诉后,甲方派出的检测服务人员到达现场时,应当向乙方出示工作证和室温测量记录,投诉事项处理完毕,甲乙双方共同在测量记录上签字确认。以上文书一式两份,各自存档。
3.4检测仪表、器具是否合格的双方确认
甲方受理乙方投诉而用于处理投诉事件的检测仪表、器具等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持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限内的合格确认书。甲方到达现场时应当将合格确认书向乙方出示。
4供热价格及结算方式
4.1供热价格:甲方根据乙方的用热类别和用热性质,按照青岛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青岛市价格主管部门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4.2供热费用结算方式:乙方应在当年11月1日前按规定将热费一次性全额付给甲方。
5甲乙双方设施维护管理
5.1设施维护管理责任:根据2015年9月1日实施的《青岛市供热条例》的规定:从热源(厂、站)起,至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臵(含用热计量装臵)或者入户端口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单位承担。居民用户用热计量装臵或者入户端口以内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建设的住宅,其用热计量装臵或者入户端口至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的供热设施,凡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供热单位的,供热单位应当接收。
5.2甲乙双方对各自的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乙方也可出资委托甲方对其设施进行维修,甲方对其提供的服务要做到明确收费标准。
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有权督促乙方及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热费,并按约定进行正常结算;乙方超过约定时间未交付费用,在接到甲方交费通知单后15日内仍然不交费的,甲方有权对具备停热条件的不予供热。
6.2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或乙方的委托对乙方的采暖情况及采暖系统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6.3有权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采暖地点、采暖期限、采暖数量内用热,制止乙方超过合同约定的面积和数量用热。
6.4乙方为新增用热人的,在供热之前,甲方应当对乙方的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约定供热设施维护范围。6.5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用热面积、质量、地点向用热人供热。
6.6甲方负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在接到乙方发生故障通知并积极配合的情况下并在本合同3.2(3)(4)规定的时间内修复。(此处乙方“配合”,是指乙方通知甲方维修的信息到达甲方的公开电话、电脑、手机等信息接收终端以后的24小时内,应当保证甲方维修人员无障碍地进入维修场地并实施作业。)
6.7甲方应当在每年10月1日前在单元门口张贴交费通知等方式告知乙方交费事项。
6.8属甲方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甲方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通知乙方。恢复正常供热后,甲方应当在乙方单元门口张贴通知的方式告知乙方,书面通知应当详细记录具体停热时间。对停热时间超过8个小时不足24小时的作为一天,超过24小时的按实际天数,并按照有关规定采暖期结束后6月30日前向乙方退费。
6.9甲方对乙方室内采暖设施进行充水,提前7天通过在单元门口张贴告示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及时有效通知,致使乙方造成损失的(有证据证明),甲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依法向乙方赔付损失。
7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按照合同约定的面积、质量和用热地点获得热能。7.2对甲方收取的供热费及其价格、以及其他费用有异议的,可以通知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复核。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当在7天内复核。
7.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用热地点的所有权证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用热性质、户名(如乙方将房屋出售,应及时通知甲方)、减少或者增加用热面积,应当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7.4乙方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或改动供热设施等,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可以停止供热,同时结清费用。
7.5乙方要求甲方停止供热或恢复供热应符合以下条件:(1)停止或恢复供热的期限最短为一个采暖期。
(2)停止或恢复供热的范围应是住宅整体,不允许部分停热。(3)办理停热或恢复供热的时间为当年的4月15日至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
7.6积极配合和接受甲方对用热情况及采暖系统安全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7.7按照合同约定和交费通知规定向甲方交付热费。7.8甲方在乙方所在单元门口张贴书面通知等方式后,乙方应于甲方充水时间内在用热地点等候、配合甲方工作,发现漏水及时通知甲方维修并予以配合。
7.9乙方对自己管理维护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查,对供热设施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新。
7.10因乙方采暖设施不符合供热条件的,甲方有权不予供热。8送达
送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传递通知时所采用的方式。本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电话送达、手机短信息送达、送达至小区物业、送达至居民委员会、在小区住宅单元门张贴公告方式送达、新闻媒体公告送达。
9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9.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供热,或者采暖期内因故未供热的,甲方除按照实际未供天数按规定向乙方退还热费外,还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温度标准向乙方供热的,甲方应负责整改以确保温度达标,并按照《青岛市供热条例》的规定向乙方退还热费。
退费应当在当年的6月30日前办理。因乙方原因未办理退费的,甲方可在收取下一供热季热费时予以核减。
(2)乙方采暖设备出现漏水、压力不足等影响供暖的情况,并告知甲方维修,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到达现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依法赔付乙方损失。
免责条款: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的,甲方免责。
①乙方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和房屋结构、覆盖散热器或因房屋自身保温性能达不到供热条件的;
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止供热,使乙方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未供热时间的采暖费。(注:本合同所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情形出现后,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甲方没有行使通知义务、没有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没有证据证明不可抗力出现的,不得免除责任。)
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交费的,甲方不因供热质量、供热期限等承担任何责任。
9.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付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逾期15天仍不交采暖费的,甲方有权对具备停热条件的停止供热及相关服务。
本合同所指逾期:甲方与乙方合同约定缴费日为起始日。
(2)乙方接到甲方关于对采暖设备充水的通知后,没有在“通知”设定的时间段于采暖地点等候、并配合甲方工作,为乙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违反合同擅自用热,或者擅自改装采暖设备,造成“跑水”或危害供热系统正常运行,给甲方或相邻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热,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擅自用热的,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和实际采暖天数热费的1.3倍计算;擅自改装采暖设备,给甲方或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该按照甲方实际损失的1.3倍进行赔偿。擅自进行用热的开始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年开始供热时间为准,向甲方交付1.3倍热费”。
10合同生效、期限
10.1合同生效:本合同由甲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法人章、由乙方(房屋所有人或者共有人、或者合法承租人)在甲方制作的本合同文本上签字后生效。
10.2合同履行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之日止。
11其他
11.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其他约定:
11.3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 份。12.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作如下选择(在选择项下打√,选择仲裁的应当填写仲裁委的城市名称,如青岛)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用户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乙方(房屋产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