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注意事项_党员组织关系转移须知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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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转移组织关系注意事项

全体毕业生党员:

为便于您在毕业离校期间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提示如下:

(一)凡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二)如所去单位未建立党组织,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的社区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或代管单位)党组织;或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三)由毕业生党员本人向所去单位或居住地的党组织咨询接收党组织关系的组织部门介绍信“台头”和“去处”准确名称,毕业生党员本人和所在支部共同核实转出信息登记表的准确性,介绍信一经开出,原则上不更改。去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等地的毕业生党员要特别注意,因为这些地区的组织部门隶属关系比较详细复杂。如去村党支部、乡镇、街道、市(县)的部委局办等,一般台头写当地的“市(县)委组织部”,去处写“要去的具体单位”。

(四)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证明党员身份的凭证,要妥善保管并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规定逐级转接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关系时,党员本人要亲自办理和携带,一般不得由他人代办。到达接收单位后,应及时(在组织关系介绍信注明的有效期内)将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转入单位党组织。

(五)要严格检查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对照其中项目的填写是否与自己的实际情况一致,如: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台头单位是否正确、党费交纳时间、开具日期等。

(六)《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请妥善保管,不要丢失。党员自带组织关系应及时接转,如超出有效期,介绍信作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按规定将作自行脱党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后,如长期不向党组织报告,超过6个月未过组织生活、未交纳党费的,按规定也将作自行脱党处理。

吉林建筑大学党委组织部

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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