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培训劳务税收存在问题及对策_税收信息化存在问题
学校教育培训劳务税收存在问题及对策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税收信息化存在问题”。
我县学校应税教育、培训劳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近期,我局对县属有代表性的公立、私立学校和教育培训市场涉税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通过查询收费许可证登记底册,结合座谈了解和调查分析,发现教育和培训劳务税收管理上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
(一)办学形式的多元化和收费项目的复杂性给税收征管带来挑战。近年来,由于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公办教育、民办教育、个人办学、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而各类学校的收费项目也是名目繁多,除收取学费、住宿费、课本费等免税收入外,还包括择校费、借读费、复读费等,而这部分收入已严重偏离《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教育劳务范围,成为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盲点和薄弱环节。
(二)税务登记率偏低,控管不到位。税务部门对于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仍处于粗放型的“初级阶段”管理,税务登记率偏低。财税
[2006]3号文件第五条明确规定,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看,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教育机构16户(经营状态正常户),而经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办学的教育机构有80户(初中和高中),办证率为20%。税务登记管理不到位不仅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也不利于教
育行业的整体税收管理。
(三)教育部门纳税意识淡薄,税收职能认识有偏差。由于长期以来学校享受着国家税收减免政策,各类学校纳税观念淡簿,对应税教育劳务收入纳税不理解,部分学校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进行减免税审批等。而税务机关基于自身所处环境考虑,受地方主管部门干预的影响,对应税教育征收管理不到位,工作流于表面形式。目前,地税机关对教育行业的管理,主要局限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而对于教育劳务的税收征管却是空白。
(四)纳税人对税收业务政策掌握不够,税收法制意识不强。在营业税方面:各校普遍存在择校费、借读费、复读费等各种应税收费收入长期未申报缴纳税款的现象,一些其它收入,如食堂承包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等也未申报缴纳税款。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由于应税项目政策掌握不够,各类学校对高考奖、中考奖、过节费等实行分月扣缴,对单位集资利息、实物福利发放、旅游激励等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均不符合税法的规定。
(五)收费票据不规范,没有按规定使用发票。专项检查发现,各类学校在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虽然财税[2006]3号文件
第五条明确规定,应税收费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发票,但由于财政部门规定所有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一律使用财政专用收据,并纳入预算管理,税务发票管理办法难以有效贯彻落实。
(六)培训市场混乱,税收管理是空白。长期以来,各种针对中小学生举办的假期特长班、培训班、艺术班,补习班逐年增多,办班收费日益攀高。办班者有的利用学校附近的空闲房屋,有的租用小区民居,隐蔽性强。收取费用后往往以收据代替,有的甚至连收据都不开。一些办班老师通过办班取得较高收入,尤其那些教艺术类科目的老师和重点校里负责中考、高考班的老师,如果在补习班里代课,个人收入很高。《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公民或法人取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或应税劳务,必须依法自觉申报纳税。全日制以外的教育和培训若是以赢利为目的也必须依法纳税,但在现实中,主动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发票收费、自觉依法纳税这些都执行的很好。
各种补习班、培训班、加强班、冲刺班等逃避纳税现象应得到有效遏制。
二、对策建议
(一)加强与教育、财政等部门联系沟通,全面掌握税源。主动与 教育、财政加强联系,了解教育经费财务管理模式,全面掌握本辖区内教育机构设置和户数情况。深入学校和会计核算中心了解学校对各类收入情况,为规范教育劳务税收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积极开展税法宣传,服务辅导到位。针对学校在应税教育劳务征税问题上的一些不理解,税务机关应强化税法宣传及沟通协调,提高其纳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广泛利用宣传栏、新闻媒介、专题培训等形式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同时加强与各类学校的联系,辅导财务人员健
全帐务,将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并帮助学校办理领取健全发票手续,切实做到服务辅导到位。
(三)认真做好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管理,提高征管水平。税务机关应结合日常税收工作,做好各类学校的办证和换证工作,将各教育单位全部纳入税收征管。结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督促各教育单位按月进行教育劳务收入纳税申报,尤其是要做好每年2月份和9月份教育劳务收入的纳税申报工作。
(四)强化征免税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严把减免税审核认定关,对教育机构免税实行资格审定和年检制度。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教育机构及提供应税教育劳务的单位一律纳入正常征税管理,对账务健全,有账可查的实行查帐征收(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对账务不健全的,由税务人员帮助其健全账务或者实行核定征收(主要是民办非学历教育)。
(五)加强检查监管,实行以票控税。进一步加大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力度,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对属于应税行为的教育劳务收入(如择校费、赞助费等)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对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教育劳务收入即免税项目,仍使用财政机关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重点跟踪各类学校征管变动情况及票证使用情况,切实加强税源监控和以票控税工作。对于未按规定使用发票(收据)的教育机构,严格予以处罚。
(六)加大税收执法力度,规范征缴行为。加强日常纳税检查和税务稽查,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对取得收入不按规定申报纳税和拒不执行税务
机关作出的税务决定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处理,以法律的威慑力规范教育劳务税收征收管理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七)加大对培训税收管理力度。对长年办班人员,由主管税务部门要求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按照程序进行税款核定,纳入正常管理。对假期办班人员,应争取在假期前介入管理,可以按照招生广告透露的信息深入查找,上门约谈,催促其办理纳税申报、使用发票收费,并及时缴纳各种税费;对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由稽查部门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