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难)_民事执行难的原因
民事执行难)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民事执行难的原因”。
目录
一、当前我国民事案件执行的现状…………………………………………………………1
二、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2
(一)现行民事执行法律滞后…………………………………………………………2
(二)法院执行体制不顺畅……………………………………………………………2
(三)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不足………………………………………………………2
(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2
(五)社会诚信缺失和公众法制意识薄弱……………………………………………3
(六)民事执行制度的结构缺陷………………………………………………………3
三、对民事案件执行难进行标本兼治的对策………………………………………………4
(一)加强普法教育……………………………………………………………………4
(二)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4
(三)对现行的执行体制进行改革……………………………………………………4
(四)建立配套完整的执行运行机制体系……………………………………………5
(五)努力改善执行工作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6
(六)完善我国社会诚信体系…………………………………………………………6
(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6
(八)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7 参考文献………………………………………………………………………………………7
I 浅析目前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
摘要: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各种利益冲突日益突出,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把法院推向风口浪尖。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大量执行案件不能得到执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案件当事人不满意,公众不满意,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平安建设。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职能重要组成部分,执行工作开展的如何,不仅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和谐社会的构建。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直接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应该深刻揭示其原因,并努力探究破解民事案件执行难题的对策。
关键词:民事执行;自觉执行;强制执行
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以来是我国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也是胜诉当事人无法通过法律形式真正实现债权的重要原因,严重干扰了法律的实施,影响了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形象。对造成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以前不断有文章见诸于报刊杂志,对其中的部分内容,笔者深有同感,同时也形成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观点。本文将从“执行难”的现状、原因及对策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理论或实践有所裨益。
一、当前我国民事案件执行的现状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执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觉执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其自觉执行案件在整个民事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应越大。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来说,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
二、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笔者认为,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行民事执行法律滞后
我国缺乏一部专门、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制定有民事强制执行法律,而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完整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造成了立法滞后于现实的状况。目前强制民事执行程序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出台的《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由于长期推崇“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使得这些法律条文过于笼统,过于简单且过于原则性;对民事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民事执行程序缺乏全方位的规范要求,民事执行人员、民事执行当事人、协助民事执行人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约束。
(二)法院执行体制不顺畅
现行的执行体制缺乏效率,阻碍了执行工作的深入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目前法院工作的运行体系虽实行了审立、审执、审监的三权分立,审判与执行协作配合机制还不够完善。有的案件因审判阶段的法律文书质量不高,裁判表述存在问题,给执行带来不确定的因素,导致无法或难以执行;有的案件审判与执行脱节,造成执行困难。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没有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结果错失执行良机;有的案件虽然保全,但未严格依法定程序办理,导致被保全的财物被变卖,造成当事人损失;有的案件因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咨询相关问题时,态度不好或答复不够注意方式方法,引起当事人情绪过激,致使反复上访。
(三)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不足
大批力量投入审判,而执行力量不足,执行案件堆积,少数执行人员无暇顾及,当事人权利迟迟得不到法院的强制保护。同时在执行工作岗位上,执行人员法律知识不熟,遇到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往往简单地认为,执行就是拿着判决书、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讨账,这是一种普遍的错误观念。执行干警综合素质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客观要求,也造成了当今的执行难。
(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
地方党政领导人对于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和控制,少数案件在审判阶段,判决不公,增加了民事执行的难度。近年来司法权越来越依赖于地方,审判人员往往被迫屈从于这些外来压力,在审判过程中考虑许多非法律的因素。在执行一些债务企业或公司,本身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或利税大户,属于地方政府予以重点保护的骨干企业。执行这类案件时,法官多是采取协调,找领导汇报的方法解决执行问题,往往是路没少跑,话没少说,工作没少做,但收效甚微。在以往的执行工作中,法院也采取过拘留被执行人负责人,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通常会找到上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出面干预,结果往往是解除措施,放人、放车。一方面影响了执行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执行人员对执行这类的案件也产生畏难情绪。
(五)社会诚信缺失和公众法制意识薄弱
我国目前由于市场经济和立法等众多因素的不完善,人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不诚信行为较之建国初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的信用缺失可谓比比皆是,更甚者还出现了金融机构的信用缺失;而信用的缺失则引发了更多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因此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每年都有大幅度地上升。言而无信、欠债不还、对人民法院的裁决不屑一顾、债权人忍辱负重、债务人理直气壮等等不正常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对不守信用者缺乏应有的制约、制裁;加上人们对不守信用者的“宽容大度”,有些部门对不守信用者的放纵、庇护,这种是非颠倒、不守信用的风气不仅从执行数量上,还从执行难度上加剧了民事执行的难度,包括“人难找,财难寻”。
(六)民事执行制度的结构缺陷
民事执行的结构缺陷是指作为制度的法律基础,并无统一、完整的结构。除不存在民事执行法这一单一法典之外,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的有关执行规定也是不统一、不完整的。这种不统一、不完整表现为:一是执行的目的不明确。二是执行机关及其执行行为性质的不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但是,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究竟应该如何执行,并无具体的规定。所以,关于审判与执行的“审执关系”经历了审执分立——审执合一——审执分立的不同阶段,及至今日,关于民事执行机关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尽管各地、各级法院都设置了执行庭,并配备了相关的业务人员,可是由于执行工作的复杂,往往吸收不了精于业务的执行骨干;此外,关于执行的行为性质,在理论及实务界也还存在争议,这也导致了究竟以法院作为执行机关,还是以行政部门作为执行机关争议的出现。这样的争议,一方面固然反映了我国理论及实务界的问题关系,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民事执行机关在中国的微弱地位,从长远看,自然不利于执行制度的健全和发展。三是执行方法的类型化和具体化不够。民事执行的对象客体为财产和行为。但是,不同的客体,同种类客体适用的执行方法是有差异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般性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等手段,显然,于方法论上说过于简陋,从实际执行角度看过于笼统和缺乏较贴合现实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在执行协助方法方面,对有关机关必须协助法院执行的规定没有强制性,也使得执行方法处于软弱乏力的境地。
三、对民事案件执行难进行标本兼治的对策
针对实践中形成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存在的上述各种现状,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标本兼治的对策:
(一)加强普法教育
一方面教育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依法办事;另一方面也要告知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遵守国家法律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和应受到的惩罚,使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能知法、用法、守法,真正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进一步加大执行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司法行政部门要以“五五”普法教育为契机,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法院也应当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组织基层相关人员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利用电视等宣传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扩大宣传效果。要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要通过宣传,提高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和风险防范意识,使更多人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努力形成自觉履行和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社会氛围,营造和谐的执行工作环境。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也要加强诉讼风险教育,使诉讼主体认识到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问题的诉讼风险,从而减少纠纷,减少法院执行不能的现象。
(二)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
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可以看出国家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执行手段和执行方式,但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与当前经济基础的巨大变化相比,已呈现出严重的滞后。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将民事执行强制措施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同时,还需要完善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刑事制裁规定,并尽快制定对执行人员的人身保障措施和对暴力抗法者、阻碍执行工作行为的处罚规范。建议省级人大常委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结台本地区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制定关于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三)对现行的执行体制进行改革
单独成立执行法院,隶属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领导。财政经费统一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单列开支,由最高人民法院掌管。人事任免、机构设置、编制安排不由当地党委、人大、甚至政府部门管理,而改由上级法院统一领导。
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立执行院,负责领导、协调全国执行法院的执行工作和认为需要自己执行的案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独设置执行法院,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平级,互不隶属,负责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执行法院的执行工作和认为需要自己执行的案件。各省、自治区(不含直辖市)内的地区、自治州、地级市单独设置执行法院,与地区、自治州、地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平级,互不隶属,负责本辖区内的执行工作。
各区(含直辖市所属的区)、县、县级市、不设执行法院,各区(含直辖市所属的区)、县、县级市人民法院所办案件全部由直辖市、地区、自治州、地级市的执行法院执行。执行法院的职责为本文谈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中的执行机构的职责。在条件成熟时,还可将现在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监狱工作(这是对刑事犯罪人员的执行)划归执行法院负责。
(四)建立配套完整的执行运行机制体系
加大执行力度,努力建立执行工作新的运行机制体系。进一步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努力探索执行工作机制。一要全面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机制,努力创造良好的执行工作环境。要进一步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努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部门配合”的法院执行工作新格局;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国土、城建、金融等单位的联系与协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全面而有效地发挥执行威慑联动机制的作用。二要努力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解决方法,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三要进一步拓展和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公开曝光力度,深化审执兼顾、协警参执等方式,积极探索并运用悬赏执行、担保执行、抵偿质押执行、代位履行等新举措,努力克服“执行难”问题。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要进一步完善统一管理和协调分工的工作新体制,畅通审执、立执和上下级法院内部信息沟通机制。在已经建立执行实施机构和裁决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真正建立起分权制约、相互协调、运作高效的运行机制。充分利用执行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落实执行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进一步规范执行评估、拍卖、变卖等环节,严格执行款项的管理、发放工作,自觉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法院应当更加主动积极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让领导更加重视法院工作,重视执行工作,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执行工作更有保障。
(五)努力改善执行工作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
执行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法院裁判的执行。由于执行工作牵涉面广、社会性强,单纯依靠法院自身的努力尚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大监督力度,首要的是争取上述机关支持,以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大量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一个总根源,对某些地方或部门以各种借口、各种方式干预执行,少数领导出于各种利益考虑就某个案件打招呼、发函件、批条子的行为,法院除依法抵制外,还应当积极依靠当地党委、人大予以排除,情节严重的,还要通过纪检部门给予处理,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同时,法院的执行工作离不开党委和人大的积极协调、离不开有关主管部门的协助配合。随着执行工作难度的日益加大,法院的执行活动需要公安、检察、银行、工商、土地、房地产等职能部门协助的情形愈加普遍。特别是对那些导致“执行难”的不合格主体,可以通过党委、人大进行协调,责成工商等职能部门从源头上予以查堵,如不予年检、吊销执照等,使空壳公司、皮包公司逐步归于消灭,从而使积案得以消除。
(六)完善我国社会诚信体系
我国应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扶植和建立公民与公民、企业与企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誉体系,使整个社会崇尚公信,秉弃非信,为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提供社会基础。要建立并明确信息征用、公开、失信行为的处罚等一系列规定,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要鼓励法人、组织、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同时对诚信不良的市场主体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其在一定领域内的活动设置种种限制,使其为失信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也使进入司法领域的被执行人不敢以失信行为为代价而逃避、抗拒执行。同时,建立社会公信制度,还可以得到社会上的广泛监督,可以使法院更容易地获得更多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踪的线索,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铺平道路。在执行过程中开展举报活动。这是针对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所设立的方法。可以设立举报接待室、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在举报接待室要安排合适的接待人,应该选择一些政治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态度和蔼、说话文明、机智果断的人作为接待人。为了方便知情人举报,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电视、报刊或发布公告等方式,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案件向社会公布案情、被执行人姓名和执行标的,尽量扩大宣传面、让较多范围内的人知道案情,以便于知情人举报。
(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
要畅通群众寻求救济的渠道,切实落实特困申请人执行救助制度。尽快建立符合基层法院实际情况的执行救济制度,由政府在每年财政中拨付专款,建立救济基金。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做好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取得理解,在减少这类案件申诉上访的同时,对符合执行救助条件的案件当事人,要积极办理救助手续,切实发挥救助制度在保障案件当事人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八)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着重从下两个方面人手:第一,不断加强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提高干警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使其成为能胜任执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第二,走精英化执行之路,逐步提高执行队伍建设的标准。树立新的执行理念,深化执行改革。摈弃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制约执行工作的陈旧作法,深化执行改革,创建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新体制与新模式,包括执行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构和执行方式与方法四个层面。
参考文献:
[1] 于瑶.破解执行难的对策[J].法制与社会 2011年01期
[2] 黄澍.浅析民事执行难问题及解决对策[J].法制与社会 2011年11期 [3] 王亚灵.浅谈我国民事执行难的现状及原因[J].法制与社会 2011年12期 [4] 孙顺英.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J].科学大众(科学教育)2011年05期 [5] 唐大瑜.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分析[J].法制与社会 2011年19期 [6] 朱秀亮,田晓丹.谈民事诉讼“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J].知识经济 2011年18期